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范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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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十五、作业岗位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举例)
1、木工切割类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2、木工磨光类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3、木工铣形类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4、木工刨光类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5、木工钻孔类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6、配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7、人工喷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8、自动喷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9、中央除尘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0、包装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附录A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表格
附录B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告知书范例
附录C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维护、检查表
附录D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
附录E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查、分析、整改表
附录F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检查表
附录G木质家具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项目、周期及职业禁忌症
附录H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表格
一、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一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厂)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过程可控、综合治理”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人人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最高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对本公司(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依法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健康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在制定本公司生产经营整体规划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通过层层分解的目标使下属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目标、进度和考核指标。
4、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公司(厂)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公司(厂)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5、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检查、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范措施。
6、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厂)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公司(厂)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主体工程必须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9、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10、每年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企业年度职业危害管理的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在公司(厂)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并依法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
2、制订公司(厂)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4、根据公司(厂)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业病防治职责。
负责确定职业危害识别、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告知劳动者。
5、负责公司(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
建立符合规范的“职业卫生档案”。
6、组织对全公司干部、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职业病危害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7、定期检查公司(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并对其进行评估。
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8、定期了解各部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9、公司(厂)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妥善处理、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对本公司(厂)职业病防治在技术上负全面责任。
2、在组织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方案、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程和标准。
改善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3、组织审定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和预防重大职业病事故的技术措施。
4、对生产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四)生产调度部门职责
1、在编制生产计划时,同时编制职业病防治计划。
在检查生产进度时,同时检查职业卫生防护情况。
2、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装置能力,防止职业病防护设施超负荷运行。
3、在组织制定新产品、新工艺的操作规程时,必须同时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4、在考虑长远规划时,必须包括职业病防治规划,改善劳动条件。
(五)人事部门职责
1、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应对新工人进行职业卫生教育,未经职业卫生教育或教育不合格者不许分配到单位。
3、新工人进入生产岗位前应做好职业性岗前体检工作,分配时应执行有关职业禁忌和女职工保护规定。
4、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注意劳逸结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禁忌员工的调动。
5、保证全体员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6、负责罹患职业病员工的善后事宜。
(六)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3、组织涉及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4、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和)操作规程的,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公司(厂)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七)车间主任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厂)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相关规定
1、公司(厂)最高管理者、分管职业卫生的领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对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在岗员工,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技能再教育和考核。
4、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换岗员工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临时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6、培训方式为: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公司(厂)、车间、班组组织,委托培训机构组织。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病危害基本知识;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三)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组织、实施,并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2、公司把职业卫生培训经费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切实保障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厂)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二)告知范围:
本公司所有从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
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
从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临时员工。
(三)告知形式及内容:
1、公司(厂)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2、公司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公司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员工。
3、如实告知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厂)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为规范本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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