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1029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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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检产品目录》(修订)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本标准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的活动。
计划编制、任务下达、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后处理等。
3.2
检验机构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验收证书,具备相关产品检验资质,并且符合省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任务的机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检验人员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人员是指检验机构内经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且在其取得专业资质的范围内从事抽样、检验工作的人员。
3.4
复检检验
受检者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异议后,由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的检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
复查检验
对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在受检者完成整改后进行的再次抽样监督检验。
3.6
后处理
本标准规定的后处理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采取包括通报、公告、整改、复查、依法处理等行政措施的活动。
4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基本要求
4.1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
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并在授权和资质认定的范围和有效期内依法开展检验工作。
4.2检验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加强检验过程质量控制,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
4.3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应确保不得有损害第三方公正地位的行为,不得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与受检单位签订委托检验和技术服务协议。
4.4检验机构在承担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检验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4.5检验机构不得泄露或对外公布监督检查产品信息和监督检验结果。
4.6检验人员应当掌握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
4.7检验人员须经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取得省局颁发的检验员证。
4.8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本专业检验工作所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熟练操作检验仪器设备,严格按照现行有效标准、技术要求、程序步骤进行检验,对受检产品质量符合性作出正确判定。
5监督检查的分类
5.1分类
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复查检验。
5.2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
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
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经费解决;
定期监督检验所需检验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检验机构按照收费标准向受检单位收取。
5.3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
专项监督检查包括专项监督抽查和市场监督抽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
专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经费解决。
5.4复查检验
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完成整改后实施,复查检验的费用由检验机构按照收费标准向受检单位收取。
6监督检查计划
6.1监督检查的范围
6.1.1监督检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6.1.2历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产品。
6.2监督检查的组织
6.2.1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的协调、审批和组织实施。
6.2.2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的拟定、报批和组织实施。
6.3监督检查计划编制
6.3.1目录的确定
6.3.1.1江苏省重点产品安全监管目录
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的基础上,结合全省的产业结构、产品分布状况和监管要求,适时制定《江苏省重点产品安全监管目录》作为在本省范围内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
6.3.1.2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检产品目录
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并适时作出修订,是本省范围内省、市两级定检的依据。
6.3.2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
6.3.2.1编制原则
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按照统一目录、省市两级计划的原则进行编制。
6.3.2.2省级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
6.3.2.2.1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各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检验机构,对《江苏省重点产品安全监管目录》范围内的产品生产企业情况进行调查。
6.3.2.2.2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各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机构调查的情况进行汇总,根据全省产品质量状况和历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编制年度省级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
6.3.2.2.3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每年的12月确定下年度省级季度监督检查计划。
6.3.2.3市级定检计划
各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地区产品质量状况和历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编制年度市级定检计划,报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
未纳入《江苏省定检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得列入市级定检计划。
6.3.3专项监督检查计划
6.3.3.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政府要求或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状况适时制定专项监督抽查计划或市场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6.3.3.2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地区产品质量状况和地方特色产品监管的特别要求,需要组织市级专项监督抽查时,由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7监督检查计划的下达
7.1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遵照年度制定、年度或季度下达的原则,于实施日前半个月下达。
7.2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由任务下达部门依情况适时下达。
7.3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监督检查计划的,由检验机构于监督检查任务下达后5天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经批准后调整。
7.4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质检中心优先、统筹兼顾、择优选用的原则选择承担省级监督检查任务的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原则上为本省辖区内的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中心、省级质检院(所)、市质检院(所)、授权检验站。
7.5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下达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组织相关检验机构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召开任务布置会,通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情况,明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求,核实检验机构的资质,对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下达监督检查任务,发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见附录A、《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录B、《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见附录C、《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见附录D、《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见附录E。
7.6检验机构领取监督检查任务后,应召开任务布置会议,传达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组织参与抽样、检验人员学习所抽查产品标准、检验检测方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8监督检查的依据
8.1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8.2受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经规定程序备案的企业标准,以及技术文件和质量承诺。
质量承诺包括:
产品标识、产品说明、广告宣传、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等。
8.3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目录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从其规定。
8.4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8.5产品不涉及相应强制性标准的,按照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和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8.6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产品特点,可在任务下达时对有关监督检验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9监督检查抽样
9.1检验机构在实施抽样前应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抽样方案。
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允许,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委托其他部门、机构执行抽样任务。
9.2监督检查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
9.3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受检单位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检验员证,在抽样前告知受检单位监督检查的目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
承担定期监督检验任务时,抽样人员应向受检单位告知收费标准。
9.4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受检单位,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抽样。
9.5监督检查样品应当在市场、受检单位的成品库、或者受检者确认的其他场所的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抽取的样品应当是近期生产的产品。
备份样品应与检验样品同时抽取。
9.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a)未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
b)受检单位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c)产品未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
d)在生产企业抽样时,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相关标准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规定的;
e)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f)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
g)产品经上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合格未超过六个月的;
h)已经进入查处阶段的实行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无证、停证产品;
i)市场监督抽查任务不得抽取或购买无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或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样品;
j)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9.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检单位可以拒绝抽查:
a)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b)抽样人员无法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或检验员证的;
c)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d)受检单位或产品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e)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加工、生产且不涉及强制性标准的。
9.8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抽样的方法和数量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抽样方法标准、相关产品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规定执行,或者由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9.9市场监督抽查任务的样品由抽样人员在经销企业进行购买,购买数量应满足检验的合理需要,不得超范围或超量购样。
9.10在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按成本价购样。
企业自愿无偿提供样品的,应在抽样单上主动声明。
其他产品所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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