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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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标准
1、符合本站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
2、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和要求。
3、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4、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5、保证按项目任务书、设计图、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完成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实现使用功能。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按下列工作流程实施:
一、编制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计划。
1、在确定项目质量目标并经批准后,由工程监督人员参与,根据项目质量目标的要求编制出《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计划书》。
2、《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计划书》要体现从设计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到单位工程质量的全程管理控制。
其内容应包括:
⑴编制依据
⑵项目概况
⑶质量管理任务细分
⑷组织机构及责任人员
⑸质量控制及管理组织协调的系统描述
⑹设计质量管理控制
⑺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控制
⑻施工工艺质量管理控制
⑼施工工序质量管理控制
⑽隐蔽工程验收管理控制
⑾各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管理控制
⑿建立质量档案
⒀必要的质量管理控制手段
⒁事前预控措施(各阶段设计审查、施工图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质量通病防范)
⒂关键和重要节点的确定以及控制程序
⒃与施工阶段相适应的检查、试验、测量、验证要求
⒄更改和完善质量计划的程序
⒅完成质量计划的标准和时间要求等
3、《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计划书》报站长审核,定稿后下发给参与工程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的依据。
二、执行计划
1、监督人员负责组织落实和实施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每个监督人员应按照分工控制质量计划的实施,并按照规定保存控制记录。
当发生质量缺陷或事故时,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体现PDCA循环控制方法。
2、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切实做好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质量监督责任的以下工作:
(1)建设单位负责将工程以招投标的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不得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建设单位负责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4)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政府强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6)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注册。
第四章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的质量管理
第十条,从大的、著名的设计院中考察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不仅考察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质量能力及信誉,还要考察其过去工程的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以及同类工程经验。
第十一条,采用招标方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多角度审查比选方案,鼓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优化并采取奖励措施。
聘请专门研究单位和专家对方案进行咨询研究,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最后选择优化的方案。
第十二条,组织对设计工作进行评价,勘察、设计的质量标准须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和合同要求,设计文件清晰、直观明了、易于理解,各专业协调无矛盾,设计文件完整齐备,有相应的概预算和各种经济技术指标,设计成果正确,深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组织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甲方、勘察、设计方、监理方、施工单位、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均应参加,解决好他们之间的协调问题,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能性、便捷性和安全性。
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作法。
确保施工前所有设计文件都应是确定的、正确的、不能有任何疑问。
第五章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将施工工艺、施工工序质量、建筑材料与设备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期的确认权与否决权等管理权力授予监理单位。
并对施工的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监督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1)监理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批和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件、设备用于工程前进行复检审查的情况。
(4)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
(5)对重点部位、重要节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并执行情况。
(6)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7)组织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8)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第六章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负责认真选择施工承包商,在委托任务、商讨价格、签订合同时应注意考察其质量能力、信誉、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能力、特别是项目经理、技术总工的经历、经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以往工程的质量标准,企业等级,资信及企业形象等。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制度,要求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清楚说明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的措施和方法,由建设单位负责对这些措施和方法的适用性、科学性、安全性进行审查,作为选择承包商的依据。
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甲方对施工质量绝对的检查和监督权力,并将工程施工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施工单位,通过合同、委托书或任务单明确质量的要求,确定质量的标准、检查和评价方法、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监督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1)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工人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和执行情况。
(3)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配置和执行情况
(4)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及工程技术标准的实施情况。
(5)单位、分部、单元工程质量的试验检验评定情况。
(6)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7)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按作业指导书施工的情况。
(8)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9)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
第二十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工期拖延、费用超支时,防止施工单位以牺牲质量为代价赶工和降低成本。
第二十一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序交接“三检”制度。
执行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每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送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勘察经过现场检查或获取试验报告后签署认可意见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二十二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会签制度。
钢筋工程、悬挑工程、防水工程、上下水管、暗配电气线路等必须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送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勘察经过现场检查或获取试验报告后签署认可意见方可覆盖。
第二十三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审批管理程序。
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必须以书面申请方式,经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审核并就变更造价、工期达成协议后批准实施。
由甲方、设计院、监理等提出设计变更经与设计院、监理协商并与施工单位就变更造价、工期达成协议后通知施工单位执行。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事故严格按程序处理。
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后,甲方、监理、设计院、施工单位按照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商定处理措施或方案、处理实施、效果检查的程序进行。
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严格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监理单位立即下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拒付工程款
(1)未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2)隐藏工程未经验收签字即覆盖。
(2)质量下降经指出不改或改正效果不好
(3)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4)将工程转包
(5)自行变更设计图纸要求
第二十六条,严格竣工验收程序。
单位、单项和项目竣工验收在审核工程技术文件和整理建档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质量监督程序实施。
第七章奖罚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奖优罚劣,违规必罚”原则。
第二十八条,每月进行一次集中考核检查,评价各责任人员的质量管理工作成绩,依据评价结果进行奖罚。
考核检查采取各责任人员先行自查,监督机构在进行审查,对考核检查结果在工程例会上进行讲评,对严格执行制度和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进行表扬、表彰或奖金奖励。
对违反制度、工作失职、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时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处罚分为批评、书面检查、罚款处理、辞退等,具体内容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对于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单位的奖罚同样实行“奖优罚劣,违规必罚”原则。
第三十条,该制度经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站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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