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程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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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别承办或协办集团公司相应合同(以下称合同承办部门或协办部门)。
第六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集团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签订工作;
(三)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参与或组织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五)负责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六)管理与合同有关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建立合同信息系统;
(八)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总结推广合同管理工作经验;
(九)其他合同管理事项。
第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承办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
(二)负责承办合同的起草、谈判、组织审查、签订工作;
(三)及时将合同文本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四)组织有关部门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并随时掌握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五)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合同相关信息;
(六)出现合同纠纷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通报,处理或协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纠纷;
(七)认真执行合同档案、统计等制度。
第八条协办部门参与合同承办部门牵头组织的各项工作,对协办的合同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 集团公司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对成员单位重要合同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 合同类别及承办部门
第十条 集团公司常用合同及承办部门:
(一)采购合同。
指集团公司购买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合同,承办部门是办公厅。
(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指集团公司委托对办公、生活及交通等提供服务的合同,承办部门是办公厅。
(三)借款合同。
指集团公司借入货币资金的合同,承办部门是财会部。
(四)委托贷款合同。
指集团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借出货币资金的合同,承办部门是财会部。
(五)担保合同。
承办部门是财会部。
(六)集团公司资本项下的投资合同。
(七)核电建设合同。
指集团公司核电项目前期工作中所涉及的合同,承办部门是综合计划部。
(八)技术合同。
指集团公司除武器装备预先研制外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合同,承办部门是科技与国际合作部或根据职责应当承办的部门。
(九)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合同和进出口贸易合同。
承办部门是集团公司指定或委托的部门或公司。
(十)房地产经营开发合同。
指房产购买、租赁、房地产转让、开发等合同,承办部门是集团公司指定或委托的部门或公司。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其他合同。
按照部门职责由与合同所涉及项目有最密切联系的部门承办,或由集团公司指定的部门承办,其他有关部门协办。
第四章合同订立的管理
第十二条 办部门牵头、其他有关协办部门参加的合同小组。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尽可能采取合同书的形式。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第十四条合同的起草应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准确、严谨、简练。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涉及金额的数字应同时附上大写。
第十五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标的;
3.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4.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5.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8.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9.正副本份数、存放方式;
10.签约的地点、日期;
11.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12.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3.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立。
第十六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其承办的合同指定具体的承办人员,重大合同应成立由承办部门牵头、其他有关协办部门参加的合同小组。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性质对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等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应进行调查、论证,并详细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
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和审查的内容包括:
1.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
2.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资质等法定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还应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
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具有履约信用:
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前款所涉及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并与有关真实资料一同送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验核。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在合同谈判前,合同承办部门指定的负责合同谈判的人员应进行充分准备,事先制定谈判预案,确定谈判策略,有利、有理、有节地进行谈判,以赢得集团公司的最大利益。
第二十一条 在谈判过程中,承办部门可根据阶段谈判情况适时召开合同审查会,或随时征求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
谈判中遇有重大问题,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通报、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前提请协办部门、财会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依次审核会签,并保证审核部门有充足的审核时间。
第二十三条 合同协办部门根据职责对其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财会部门依据有关财会规章制度负责对合同所涉及的资产权属的明确性、资金及资产运用审批手续的完备性及合同价款与结算方式等财务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内容、形式的合法性、规范性、严密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协办部门、财会部门应对审核的合同出具审核意见,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审核的合同出具法律意见(审核意见、法律意见以下统称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必须有相应部门主管领导的签字。
对不具备各审核部门意见的合同草案,法定代表人不予批准。
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二十七条 各审核部门应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含本数,以下同)完整工作日。
各审核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应向承办部门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各审核部门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并应对合同审查过程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对重大合同,承办部门应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召开由有关协办部门及专家参加的合同审查会;
对一般合同,承办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召开合同审查会或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应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般合同,承办部门领导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批准。
重大合同,在完成本规程第二十二条要求的审核会签程序、并由承办部门修改完善后送报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三十一条 在完成合同审批程序后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在全部合同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合同承办部门将签字后的合同送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加盖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涉外合同除外)。
对集团公司重大合同应由合同承办人员签页或用合同专用章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合同须签字盖章后才生效。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实行合同备案制度。
承办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及相关材料登记、归档,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一份送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送财会部门一份备案。
第三十四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五章合同履行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合同履行期间,承办部门应明确责任人员,按照合同的约定,组织有关部门严格履行合同,并随时掌握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况。
对重大合同履行期间重要节点的完成情况,应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 发生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况时,合同承办部门须在重新履行本规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后,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在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并报送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不全面履行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协商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发生纠纷需要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时,合同承办部门应迅速收集有关证据,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方案,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章法人授权委托的管理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外签订。
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集团公司各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与合同相关的法人授权委托事宜,提供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负责授权委托书编号及备案工作。
第四十二条代理对外签订合同的人员应到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手续,并报送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四十三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集团公司印章。
授权委托书中不得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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