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维修管理概论-第七章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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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
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运输飞行每百万小时重大事故率比较,7,运输飞行每百万架次重大事故率比较,8,9,FilippoDeFlorio对适航的定义,对于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适航就是在允许的限制范围内、安全条件下进行飞行所必须条件的满足。
在这个定义中,三个关键的要素要特别关注:
安全条件、必须条件的满足和允许的限制范围。
10,
(1)安全条件,“安全条件”的内涵跟飞行的正常进行和满意结束紧密相连。
根据定义,安全就是远离能够导致死亡、伤害或疾病、设备或财产的丢失或破坏、环境的损害等情况的条件。
11,
(2)必需条件的满足,“必需条件的满足”是指航空器或任一零部件根据研究和测试过的安全飞行条件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
12,(3)允许的限制范围,“允许的限制范围”,航空器设计运行在一定的飞行条件下,主要就是速度和结构上的载荷,此外,随着运行类型的不同航空器的最大重量也不同,航空器的运行条件也会建立起来,例如白天的目视飞行规则(VFR)、夜间飞行、仪器飞行,是否有结冰等等,超出这些条件和限制会引发事故。
超重起飞,使用设计载荷不能特技飞行的航空器进行特技机动操作,没有合适的保护在结冰条件下飞行,超出速度限制,这些只是在限制范围下飞行的重要性体现的一些实例。
飞行员通过飞行手册,驾驶舱内粘贴的布告和培训课程来明确这些限制条件。
13,1.2适航标准,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
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14,适航标准的特点,适航标准的法规性:
适航标准原本就是为政府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对航空器的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
适航标准的务实性:
适航标准的制定是以民用航空的实践,尤其是空难事故调查结果为背景的。
适航标准的稳健性:
由于适航标准关系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因此制定时应采取审慎、稳健的态度。
适航标准的平衡性:
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和经济性是相辅相成的。
15,适航标准又称为最低安全标准。
“最低”有两层含义,一是表明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
二是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
适航标准是维持航空器适航性的必然产物。
而这个标准又是法律的、强制执行的最低安全标准。
16,1.3适航管理,1、适航管理世界各国的民航局对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维修和进出口等环节制定有关适航规章、标准、程序,颁发适航指令或通报,颁布相应证件并进行统一的审定、检查鉴定和监督执行,这些工作统称为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管理,最终目的是为公众和社会提供安全、经济、舒适的航空运输工具,其本质是适航性控制。
17,2、适航管理的分类,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分为:
初始适航管理持续适航管理,18,初始适航管理,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制造的适航审定、批准和监督,以颁发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适航证为主要管理内容,通过一系列规章和程序来验证航空产品的设计特性、使用性能以及制造质量和安全状态,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
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从设计图纸、原材料的选用、试制、组装直至取得型号合格批准和生产许可,要对航空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19,持续适航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在民用航空器投入运营之后,依据各种维修规则和标准,使其适航性得以保持和改进。
持续适航管理的三要素是:
维修机构、维修人员和航空器。
因此,持续适航管理不能和初始适航管理截然分开。
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所属的飞行人员等)和维修单位(包括维修人员和检验人员等)要对其使用和维修的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20,根据适航的理念,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贯穿航空器研制和交付使用全过程,前者属初始适航管理,后者称持续适航管理;
按研制航空器部门的划分,前者为航空器研制,后者为售后服务,两者密不可分。
一个新型号的民用航空器研制,初始适航管理阶段意味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持续适航管理阶段才是技术成果和经济效果的收益,但对新型民用航空器研制,初始适航管理最为重要,是新型号研制的关键。
只有完成这两个阶段的适航工作,适航管理工作才算完成。
21,3、适航管理的特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具有法制性、唯一性、可操作性、收敛性和统一性特点。
法制性指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是按照国家发布的适航管理条例和规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程序,具有强制必须执行的法律效力。
唯一性指对于研制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唯一有效的,不再有其它的适航管理。
可操作性指适航管理是可以操作使用的,由于民航指定了一整套相应的管理程序,使可操作性更强。
收敛性指只要按民航管理操作程序进行并按要求做好,适航管理工作是收敛的趋势。
统一性指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对所有新研制的民用航空器均是合适的,并与国际接轨,有了民航签发的证件,再取得国外的证件就比较容易。
22,4、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
立法、定标政府责成适航部门根据国家航空法,统一制定颁布各种与安全有关的技术和管理的适航标准、规章、规则、指令和通告等,它是安全性的要求。
颁发适航证件在民用航空器的研制、使用和维修过程中,通过依法的审定和颁发各种适航证件的手段来检验执行程度或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它是合法资格凭证。
监督检查适航部门通过颁证前的合格审定以及颁证后的监督检查等手段,促使从事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始终自觉地满足适航标准、法规的要求,它是复合型的要求。
23,适航管理具体内容,
(1)制定各类适航标准和审定监督规则
(2)民用航空器设计型号合格审定(3)民用航空器制造的生产许可审定(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检查(5)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6)对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的管理,24,1.4初始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初始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适航部门根据各类规章、标准和程序,对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符合性和制造符合性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并实施持续性监督,以颁发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及适航证为主要管理内容。
25,型号合格审定和批准的形式,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更改其他型号设计更改,26,生产许可审定批准的形式,生产许可证和批准的生产检验系统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TSOA)和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27,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审定批准方式,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TSOA)随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一起批准其它批准方式。
28,第二节民用航空器设计的型号合格审定,型号合格审定和批准的形式包括: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准书、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对于设计的更改的审定批准形式有:
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
审定部门的布局,30,2.1型号合格审定批准形式,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内容应当包括型号设计、使用限制、数据单、局方审查确认已符合的有关适航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对民用航空产品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或限制。
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适用内容。
31,1、型号合格证的颁发,型号合格证的颁发对象包括: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和运输类航空器;
载人自由气球;
特殊类别航空器;
航空发动机;
螺旋桨。
32,型号合格证颁发条件,申请人提交的型号设计、试验报告和各种计算证明申请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民航总局适航部门规定的专用条件;
局方在完成所有试验和检查等审定工作后,认为其型号设计和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航规章和专用条件及环境保护的要求,或任何未符合这些要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认可的等效安全水平;
军用航空产品的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人已经提供鉴定验收资料和实际使用记录,证实该产品实质上具有与适航规章要求相同的适航性水平。
对于利用军方使用经验证明具有等效安全水平或者规定相应的使用限制保证飞行安全的,局方可以同意该产品不必符合会使申请人负担过重的某些适用条款;
对于航空器,相对其申请的型号合格审定类别没有不安全特征或特性。
33,2、型号设计批准书的颁发,型号设计批准书是针对初级类和限用类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所颁发的。
34,初级类航空器,无动力驱动或者由一台自然吸气式发动机驱动、在标准海平面昼间条件下失速速度不大于113公里/小时(61节);
如果为旋翼航空器,主旋翼盘载荷限制值为29.3公斤/平方米(6磅/平方英尺);
最大重量不大于1225公斤(2700磅);
或者对于水上飞机,不大于1530.9公斤(3375磅);
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大座位数不超过4人;
客舱不增压。
35,限用类航空器,农业(喷洒药剂和播种等);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航测(摄影、测绘、石油及矿藏勘探等);
巡查(管道、电力线和水渠的巡查等);
天气控制(人工降雨等);
空中广告;
局方规定的任何其他用途。
36,型号设计批准书的颁发条件,申请人提交的型号设计、试验报告和各种计算证明申请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民航总局规定的专用条件及环境保护要求;
局方在完成所有试验和检查等审定工作后,认为其型号设计和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专用条件及环境保护的要求,或任何未符合这些要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认可的等效安全水平;
没有不安全的特征或特性。
已在中国研制并取证的运输类飞机Y7,Y7-100,Y7-200A,Y7H-500,Y8F,Y8F-100,Y8F-200,Y8F-400,MA60,MA600,(ARJ21,C919)已在中国研制并取证的正常类实用类飞机Y5B,Y11B,Y12II,Y12IV,Y12E,N5A(又称农-5,农林专用飞机),LE500(小鹰-500)已在中国研制并取证的直升机Z9A,Z11,Z11MB1,H410,H410A,H425,37,已在中国研制并取证的民用发动机WJ5A-1(涡桨-5),WJ5E,WJ6,WJ9,HS6K(活塞-6),WZ8A(涡轴-8),WZ8D已在中国研制并取证的螺旋桨J12B-G15,J16-G10,J16-G10A,J17-G13,JL-2,JL-3已在中国研制并取证的初级类航空器AD-100etc.,38,39,40,41,国产直11型直升机/Z-11Helicopter,42,43,3、型号认可证或补充型号认可证的颁发,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应当取得局方颁发的型号认可证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
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或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型号认可证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
44,型号认可证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的颁发条件,CCAR-21确定的有关适航要求,或者民用航空产品制造国的有关适航要求和为使安全水平等效于C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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