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零售企业管理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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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好业务购进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采购员应经专业知识及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
(3)严格执行本企业“进货质量管理程序”的规定,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药品购进的合法性。
1在采购药品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2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并建立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
3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并做好记录。
(4)采购药品应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
(5)购进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6)购进药品应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
(7)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
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购进。
(8)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港、澳、台的)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较早的一直无质量问题的药品可凭“通关单”,但“通关单”需经口岸药检所备案并盖章)复印件。
(9)采购人员应及时了解药品的库存结构和营业销售情况,在保证满足销
售需求的前提下,避免药品因积压、过期失效或滞销造成的损失。
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为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好药品的入库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质量验收应由质量验收员负责,质量验收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并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验收员应根据“药品验收通知单”内容,对到货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⑷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进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
一般药品应在到货后半个工作日内完毕,冷藏药品应在到货后1小时内验收完毕。
(5)验收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1验收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2验收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
说明。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
告语;
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验收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
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有
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
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收;
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
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
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6)验收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查,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对验收抽取的整件药品,验收完成后应加贴明显的验收抽样标记,进行复原封箱。
(7)验收药品时应检查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药品不得入库。
(8)对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按合同规定退回供货方,并做好药品退货记录。
(9)应做好“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目。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10)验收合格的药品,验收员应在“药品验收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结论,营业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入库质量验收通知单”办理入库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药品,应予拒收并报质量管理机构。
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1)为规范药品店堂养护管理,确保店堂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2)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应具有初出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坚持以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开展药品养护工作,防止药品变质失效,确保药品质量的安全、有效。
(4)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养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包括审核药品养护工作计划、处理药品养护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监督考核药品养护的工作情况等。
(5)养护员应配合营业员做好店堂温湿度检测和调控工作,根据店堂温湿度状况,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增温、除湿、加湿等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
每日上午9时,下午3时各记录一次库内温湿度。
(6)根据店堂药品流转情况,进行药品质量的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养护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7)对效期不足6个月的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8)建立店堂设施设备的管理台帐及档案,对各类养护设施设备定期检
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记录保存二年。
9)对养护中发现质量有疑义的药品,应暂停销售,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
员进行复查处理
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1•为保证陈列药品质量,方便消费者购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2•营业场所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陈列货架及柜台,陈列货架、柜台应保持清洁卫生。
3•营业场所应配备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
每日巡回检查店内药品陈列条件与保存环境,每天上、下午9:
00、3:
00时各一次在规定时间对店堂的温湿度进行观察记录,发现不符合药品正常陈列要求时,应及时调控。
4•药品应按品种、用途或剂型分类摆放,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晰。
5•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陈列,内用药与外用药、性质互相影响、易串味的药品应分柜存放,标志明显、清晰。
6.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
7•需冷藏的药品应存放在符合规定的冷藏设施中。
8•危险药品不准陈列,如需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
9.拆零药品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10.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
11•凡上架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并做好陈列药品的质量检查记录,
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架,并尽快向质量管理人员报告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1•为保证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确保药品销售质量,为消费者安全、合理、有效地提供放心药品和优质服务,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3•企业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4•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对营业员应按年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5•销售药品应开据合法票据。
6•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作到药品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晰,填写准确、规范。
7•营业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
对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
8•销售药品时,处方必须经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及盟药监局培训的人员审核签章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按照有关规定,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9.拆零药品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10.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采购人员反馈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
11.做好各项台帐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
作好当日销售报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药店经理。
12.凡经质量管理人员检查或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的不合格、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一律不得上柜销售。
13.药品不得采取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
14.企业应在店堂内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正确用药。
15.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药品宣传广告不准在店堂内外悬挂、张贴、散发
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的销售管理,规范药品处方调配操作,确保销售药品的安全、有效、正确、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2•处方调配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处方审核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营业时间内,处方审核员应在岗,并佩带标名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5.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6•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和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7•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8•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
1营业员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2处方审核员收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
量及医师签章、处方单位,如有药品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有配伍禁忌、“妊
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在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3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处方审核员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配;
4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5处方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剂药品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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