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论文,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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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文,案例
篇一:
合同法论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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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成立方式案例:
杂志社发布征稿启事:
“凡被我社选中稿件者,按千字1
千元付稿酬。
”李某见到启事后就写了一篇1000字的杂文寄给杂志社,在信封上注明了“征稿”二字。
杂志社采用了稿件,并寄给李某1千元。
请问:
杂志社启事、李某投稿和杂志社采用稿件行为分别属于何种性质?
合同何时成立?
摘要
在当今社会背景下,合同是我们一定会接触的内容,因此了解合同及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条文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通对一个案例的分析使大家对合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方式、合同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及合同订立的过程有个直观的认识。
关键字:
合同法;要约;承诺;成立时间
要分析所给案例,我们首先就要对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有个清晰的认识,到底什么是合同?
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对于合同的特征有以下三点,首先,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次,合同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最后,合同的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财产性权利义务。
已经了解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下面我们就要来来讨论下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前要先经过合同的订立,只有合同订立完成后
才能进一步是合同成立。
因此在讨论合同成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下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的过程,合同订立的过程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我们先来看一下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以订约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商业活动中的一些术语,如发价、报价、发盘、出盘等,即属要约。
要约的构成要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
否则,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将无从承诺。
第二,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由于要约须经受要约人承诺方可成立合同,所以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第三,要约必须具有明确的缔结合同的目的。
要约人发出要约,其目的在于通过发出要约的行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这种订立合同的目的须在要约中明确表达出来,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约内容应具体、确定。
案例中杂志社发布的征稿启事,符合了要约的四个要件,因此它确实是要约,完成了合同订立的第一步。
下面再来看一下合同订立的另一阶段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同意要约的受要约人,即为承诺人。
承诺
意味着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人提出的条件,否则该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承诺,应视为反要约。
承诺的要件有四条: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第二,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合同法》第23条规定: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第三,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合同法》第30条规定: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承诺应以要约要求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22条规定: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
根据案例,李某给杂志社寄去稿件,则是对杂志社的要约做出了承诺,这是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因此杂志社和李某之间完成了合同的订立。
至于合同是否成立,我们就要先来了解合同成立的相关法律规定了。
合同成立需要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订约当事人。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要有双方或多方的当事人才能成立;第二订约各方须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
订约当事人须为订约的意思表示,才能进入订约的程序;而且意思表示一致是指订约人
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仅有当事人之间相互为意思表示,但意思表示不能达成一致,合同也不能成立。
为了贯彻鼓励交易原则,我国《合同法》大大减少了在合同成立方面的不必要限制。
当事人未依法定或约定方式订立合同,在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已接受履行的情况下,仍可认定合同成立。
本案例中,杂志社和李某完成了合同的订立,而且杂志社采用了李某的稿件,并按照征稿启事的内容寄给了李某1000元,这一过程符合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李某和杂志社之间的合同是成立的。
对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于有关要约的规定。
因此当杂志社收到李某稿件的时候,承诺生效,即杂志社收到稿件的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
参考文献
[1]王玉梅.合同法[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XX年版.篇二:
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期末论文标题: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启示
班级:
应用英语学院13级5班学号:
130440537
姓名:
潘诚
XX年6月17日星期二引言
我国合同制度的立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但是,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需要,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对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规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后,这三部合同法的计划经济色彩已显现出来,同时,由于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弊端和冲突,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于1999年颁布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
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案例分析
案例一、服装厂有权解除这份合同吗?
案情介绍:
XX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
由纺织厂于4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
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
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
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
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
5月20日,纺
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
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
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
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
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
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
依照《合同法》
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
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二、口头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案情介绍: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
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
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启示
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篇三:
合同法论文范例
论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中文摘要]合同法上的责任制度,其中特别是违约责任,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其归责原则是有差异的,学者
们对此也是聚议纷纭。
在我国,统一合同法的颁布和施行并没有使理论上的争议得以解决。
关键词:
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于1999年通过并施行。
这部法律既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又结合中国的实际,采纳了现代合同法的一些新规则和新制度。
这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多数近代法学家认为,人们可以自由地设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只要双方达成了合意,就是一份合同。
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
人们可以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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