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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因没有完成交付,所有权没有转移。
即使丙知道甲乙之间的交易,但甲对汽车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依然有权再次处分。
甲将汽车交付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所以丙已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且其所有权可以对抗善意的三人,该汽车的所有权归丙,且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7.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2010年卷三单选第7题)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C
【考点】共有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选项B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选项C说法错误。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项D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8.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三单选第8题)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
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
【答案】B
【考点】物业服务合同
【解析】选项A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选项B正确。
第7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C错误。
第8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选项D错误。
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
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 )(2010年卷三单选第9题)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考点】地役权
【解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
本题郊区小学为方便地铁乘坐才借地通行,不是最基本的通行便利,因此双方之间是关于地役权的约定。
10.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
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
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三单选第10题)
A.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D.属于自助行为
【考点】留置权
【解析】《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对企业之间的留置规定较为宽松,不要求留置的动产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题应选C.
53.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三多选第53题)
A.房屋应归甲所有
B.房屋应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未成立
【答案】BCD
【考点】不动产物权变动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此房屋的所有权是归乙所有。
选项C正确。
无论是动产抵押还是不动产抵押,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是否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本题中,丙银行的抵押权因没有办理登记而不成立,但是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选项D正确。
《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据此可知,乙将房屋抵押给丙银行时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因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丙银行的抵押权未成立。
54.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
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三多选第54题)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错)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答案】AC
【考点】侵权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留置权
【解析】选项A正确。
小贝的足球在老马手里,小贝要求其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小贝将老马花瓶打碎,老马要求小贝赔偿的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
选项D错误。
(自然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老马不能对足球进行留置。
)
根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可知,老马对足球的占有没有依据,属于非法占有,且老马留置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老马对足球无留置权。
55.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三多选第55题)
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错)
【答案】BC
【考点】本题考核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析】《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56.某农村养殖户为扩大规模向银行借款,欲以其财产设立浮动抵押。
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三多选第56题)
A.该养殖户可将存栏的养殖物作为抵押财产
B.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
C.抵押登记可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错)
D.如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
【答案】AD
【考点】浮动抵押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选项B错误。
《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可知,应该是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而不是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据此可知,抵押登记并非可以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196条第
(一)项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的,抵押财产确定。
57.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
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
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
( )(2010年卷三多选第57题)
A.2008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
B.2008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
C.2008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
D.2008年10月15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
【答案】AB
【考点】保证、债权转让、抵销
【解析】选项A、B正确。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题中,债权转让发生在10月1日,此时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对甲生效发生在2008年10月15日通知后。
《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本题中,甲的债权晚于转让的债权到期,因此,此时甲还不能主张抵销。
《担保法解释》28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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