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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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突发公共大事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市突发公共大事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难。
主要包括水旱灾难,气象灾难,地震灾难,地质灾难,生物灾难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平安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急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大事等。
(3)公共卫生大事。
主要包括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食品平安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峻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平安的大事。
(4)社会平安大事。
主要包括各类恐怖攻击大事,民族宗教大事,经济平安大事,涉外突发大事和群体性大事等。
按突发公共大事的性质、严峻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殊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削减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平安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削减突发公共大事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大事的各项预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突发公共大事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公共大事,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大事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养。
采纳先进的猜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大事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力量;
加强宣扬和培训训练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大事的综合力量。
1.5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大事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总体应急预案。
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大事的规范性文件。
(2)市专项应急预案。
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大事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大事制定的预案。
(4)区(市)县应急预案。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由有关企事业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
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平安的应急预案,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
各类预案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准时修订;
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特殊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大事或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跨区(市)县行政区的一般突发公共大事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大事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大事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在市长的领导下,讨论、打算和部署全市特殊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大事应急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是突发公共大事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2指挥机构
市上已经成立应对突发公共大事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应突发公共大事应急管理。
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大事发生时,依据市各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启动预案时自动组成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假如不属于专项预案的范畴,由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依据大事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或市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是突发公共大事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
依据突发公共大事的类型以及部门职责,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和若干参加部门,其构成在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专项预案中明确。
2.4区(市)县机构
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大事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大事的应对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一般突发公共大事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
2.5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依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供应决策询问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猜测、预警
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大事,完善猜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处置。
3.1信息监测与猜测
各区(市)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
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讨论,对可能发生突发大事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猜测。
对可能引发特殊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大事的猜测预警信息,必需在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依据监测和猜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大事进行预警。
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大事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进展势态,预警级别可分为特殊严峻(Ⅰ级)、严峻(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大事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实行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别人群以及学校等特别场所应当实行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可以依据实际需要,实行转移、撤离或者疏散简单受到突发公共大事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预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应急处置
市、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力量。
4.1信息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大事发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马上启动相应预案,实行措施掌握事态,并向市政府报告。
特殊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大事发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马上启动相应预案,掌握事态的同时,马上照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大事性质、影响范围、大事进展趋势和已经实行的措施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准时续报有关状况。
4.2先期处置
任何突发公共大事发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和事发单位应马上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
4.3应急响应
根据分级处置的原则,市、区(市)县依据突发公共大事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掌握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殊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大事,准时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和指导相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4.4指挥与协调
市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大事,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区(市)县、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央、省驻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市政府和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驻蓉部队、武警部队根据《军队参与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5扩大应急
发生特殊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大事,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气无法掌握和消退其严峻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准时增加应急处置力气,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掌握事态进展。
4.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大事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急因素消退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对突发公共大事造成伤亡的人员准时进行医疗救助或赐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当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赐予补偿。
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准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等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准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大事处置结束后,对大事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阅历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5.3恢复重建
依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方案,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6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大事的信息发布应当准时、精确 、客观、全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大事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状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依据大事处置状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进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7应急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大事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市总体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预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相关保障等工作。
7.1应急队伍
公安(消防)、卫生、平安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农业、水利、林业、地震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如:
矿山、危急化学品、林场等)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应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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