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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七)其他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操办婚丧事宜要坚持从简、节约的原则,严禁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严格控制婚丧事宜的规模。
(一)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超过100人,丧事宴请从严控制;
(二)用于婚礼仪式的车辆不(: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准超过8辆,葬礼车辆从严控制;
(三)简化婚礼、葬礼仪式,严格控制操办时间。
第七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制度。
操办婚事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见附件1),在报告的同时作出廉政承诺(见附件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丧葬事宜应在办理前以书面形式或口头报告;
单位主要领导须向其主管或分管领导报告。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后15日内,应填写《领导干部婚丧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办理情况,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
相关资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八条各单位各部门党组织要严格审核把关,在受理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警示或提醒谈话;
对报告事项不清楚、不明确的应要求重新报告;
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要及时指出纠正。
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执行《规定》的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民主评议,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
兵团通过设立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0991-12388)、组织系统举报电话(0991-12380)、兵团纪检监察举报网站(http:
//)、兵团组织部举报网站()以及信访等形式,广泛接受职工群众举报。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群众举报要认真受理、严格核实。
对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处理;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按要求进行申报和瞒报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借机敛财或有其它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所收受的礼金、礼品;
一律予以收缴。
对违反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或直接管辖范围内此类问题屡禁不止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兵团纪委、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领导于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2.承诺书
3.领导干部婚丧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
附件1: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报告人签名:
年月日
篇二:
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事前事后报告表
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事前报告表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附件2
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事后报告表
3
篇三: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题及答案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测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45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的对象是所有党员。
(×
)第五条
3、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是改组,二是解散。
(√)第八条
4、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第十条
5、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第十一条
6、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十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第十二条
7、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地(市)级以上纪委可以批准对违纪党员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七条
8、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八条
9、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十九条
10、党员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可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11、经济方面共同违纪,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二十五条
12、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13、对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14、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应当开除党籍。
)第三十三条
15、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八条
1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
17、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四十一条
18、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19、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四十六条
20、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五条
21、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五条
22、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23、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三条
24、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25、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九条
26、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27、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28、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29、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30、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十五条
31、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十七条
32、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
33、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将受到党纪处分。
(√)第九十八条
34、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对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35、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36、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7、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将受到党纪处分(√)第一百零五条
38、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
第十条
39、留党察看处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40、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十六条
41、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第十四条
42、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第十五条
43、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二十四条
44、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应当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对其批评教育。
)第三十五条
45、本条例施行前,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第133条
二、单项选择题(30题)
1
a、1年B、2年c、3年d、4年
2,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a.六个月B.一年c.两年d.三年
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
(d)处分。
(第七十三条)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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