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分析打工劳动者权益受侵犯司法案例分析相关范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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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
本题考查物权处分。
解析:
《合同法》第51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为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孙某,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
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
本题考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为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案中,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叫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古董为自己所有,且孙某支付了1万元取得该古董,可见孙某对该古董的取得符合以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质押法律关系。
本题考质押。
《物权法》第208条规定: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本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关系显然符合上述法条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形成质押关系。
考生可能容易将其与典权混淆,质押与典权的区别大致是:
前者的标的为动产(或法定权利),后者标的一般是不动产;
质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质押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务履行,质权人无权对质物进行使用收益,典权虽亦有担保功能,但典权人能够对典物使用收益,具有用益物权的特性。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
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无效。
考点:
流质契约之禁止。
《担保法》第66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物权法》第211条规定: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所以,无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都规定了流质契约之禁止、流质契约禁止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将质权人乘人之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本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关于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显然违反了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
因此,两人之间的约定无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本题考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因此,无因管理已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
本题中,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
虽然最后房屋因台风而倒塌,但这并不影响钱某与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
施工队应当向钱某请求付款。
《合同法》第65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钱某和施工队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即属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时,则依法应由债务人寄钱某承担责任。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
也可基于对古董的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
但只能择一行使。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合同,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题中,赵某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的古董交邻居钱某保管。
而钱某谎称是自己所有,卖给孙某。
因此,钱某违反了与赵某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的约定,都成违约责任。
同时,钱某将古董卖给孙某的行为又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
故赵某而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本题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竟合。
钱某违反保管合同,构成违约;
钱某出卖赵某古董,构成侵权。
五、(本题10分)新疆兴都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
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
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五百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
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
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
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成。
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
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
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拟制交付。
棉花所有权自伏牛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
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兴都公司与某纺织厂签订了长绒棉的买卖合同,但合同约定先有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1个月内付清余款。
所以是拟制交付,棉花所有权自伏牛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
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兴都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合同法》第67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其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相负有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
本题中,兴都公司与某纺织厂签订了长绒棉买卖合同,并约定纺织厂先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验收以后1个月内付清余款。
因此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可以行使现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承担什么责任?
伏牛公司违反了与兴都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合同法》第399条规定: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第406条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配产损失。
”本题中,兴都公司在得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后,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也就是对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了指示。
但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后,伏牛公司将仓单背书给了纺织厂。
因此,伏牛公司作为受托人没有按照委托人兴都公司的指示去做,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
纺织厂在取得仓单未支付货款时取得了所有权,因为仓单作为一种权利凭证,一经背书取得,即推定持有人为权利人。
仓单是物权凭证,经合法背书后交付,仓单中载明的货物所有权即发生移转。
纺织厂取得仓单,即对棉花享有所有权,因为纺织厂没有付款,所以纺织厂应当对兴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这不影响其取得棉花的所有权。
依据民法原理,物权凭证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仅以该凭证的交付为要件,而与标的物价款是否交付没有任何关系。
六、(本题10分)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
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
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
丙公司买下达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
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司主张违约责任?
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甲公司预期违约。
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94条第二款规定: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这种情形是预期违约。
这将导致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实际履行不会给对方带来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则可以解除合同。
本题中,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故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
《合同法》第97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此时乙公司仍可以向甲公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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