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干线公路标准化建设专项补助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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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标准化建设具体管理要求,指导、监督和考核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标准化实施情况,提出标准化建设专项补助审核意见。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考核检查和奖罚办法;
监督招标文件落实明确标准化建设专项费用,对项目标准化建设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业主具体落实标准化实施,包括:
编制项目标准化实施方案;
根据勘察设计和现场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细化标准化建设内容、要求、验收支付办法;
筹措并在工程量清单列支不低于建安费1%且不低于50万元的标准化建设费用。
第五条【标准化专项要求】标准化建设应符合省级下发的普通公路标准化指南丛书及图解等规定。
专项要求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行,中标合同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标段,强制推行以下专项要求;
5000万元以下的标段,原则上不强制推行专项要求,由各地根据项目的情况和条件参照组织实施。
(一)制定标准化实施方案。
项目业主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编制切实可行的标准化实施方案,指导项目的标准化建设。
(二)实行“五集中”集约化生产。
即梁片集中预制、混凝土集中拌和、中小构件集中制作、钢筋集中加工配送、关键数据集中管控,其相关场地规模及生产能力应达到表2的分类设置标准,有关要求如下:
1、梁片集中预制。
要求预制场地面积及相关设备应与预制工期、数量相匹配,且不低于表2规定的设置标准。
场地须硬化处理(场地硬化厚度不小于10cm,作为行车道时厚度应不小于15cm,下同)。
2、混凝土集中拌和。
要求桥隧、路面混凝土及水泥稳定基层必须集中拌和(可根据生产、运输及使用需要因地制宜分区域在一处或多处集中拌和,方式采取自拌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购买商品混凝土等)。
工艺设备要求采用三仓式自动计量、强制式拌和机,材料要求碎石使用两种以上级配,不同规格砂石料应设置隔墙分仓堆放(隔墙高度不低于1.5米),袋装水泥搭设库房存放,场地硬化处理、排水畅通。
拌和站场地规模及生产能力不低于表2规定的设置标准。
3、中小构件集中预制。
要求构件预制场规模及相关设备应与预制工期、数量相匹配,且场地面积不低于表2规定的设置标准。
场地须硬化处理、排水畅通。
4、钢筋集中加工配送。
要求加工场地面积满足加工量、工期等要求,且不低于表2规定的设置标准。
场地须硬化处理、排水畅通并设置顶棚防雨,钢筋分类堆放。
5、关键数据集中管控。
预应力张拉及压浆数据、试验检测数据(主要是砼试块、钢筋试验数据)、重要工点监控(预制场,挂篮悬浇桥梁等)、混凝土拌合情况(施工配合比、拌合时间、使用部位等)等工程管理关键数据统一集中管控并实行信息化管理,满足网上录入、查询功能。
设置标准按表2执行。
2014年在国省干线标准化示范项目试点关键数据集中管控;
2015年新开工的标段合同价3亿元以上的国省干线项目,关键数据必须集中管控;
2016年及以后所有新开工的国省干线建设项目,关键数据均应实现集中管控。
(三)施工场地标识完善。
施工单位应在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工程简介牌(含工程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张贴安全文明生产、质量管理等标语;
主要施工路口应设置禁止标志及方向指示牌;
隧道洞口处设置进洞作业人员动态牌和施工作业告示牌。
(四)驻地建设人本化。
要求施工驻地建设以人为本、管理有序、布局合理、环境整洁;
驻点场地、道路硬化;
驻地房达到办公和生活要求,专设工作室、档案室、试验室,并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
驻地现场告示清晰,制度健全,上墙图表完整。
(五)施工工艺专业精细。
砼浇筑的涵洞(通道)采用整体式钢模,台背回填采用透水性材料并标示刻度线分层夯实;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统一采用带排插振捣的三辊轴设备并使用钢模板;
梁片预制内、外模均采用钢模并采用智能张拉施工工艺,设置梁体养生自动喷淋设施,钢筋加工推广采用数控弯箍机;
隧道衬砌采用整体式模板台车,喷射混凝土采用湿喷工艺。
第六条【建设实施】以上标准化建设专项要求由项目业主组织施工单位具体实施。
标准化建设费用(内含省级标准化专项补助)的支付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项目业主审批。
第七条【补助标准】标准化建设费用由各级共同筹措解决。
列入省级计划且2014~2016年新开工或2014年进度处于开工节点的普通干线公路项目,按以下类别分档给予省级标准化建设专项补助:
(一)中标合同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标段,原则上不强制推行专项要求,不安排省级专项补助。
(二)中标合同价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施工标段,标准化建设费用按项目中标合同总价的1.5%计列,省级按标段中标合同价的0.75%安排专项补助。
本档省级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中标合同总价在1亿元~3亿元(不含)的施工标段,标准化建设费用按项目中标合同总价的1.2%计列,省级按标段中标合同价的0.6%安排专项补助。
本档省级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中标合同总价在3亿元~10亿元(不含)的施工标段,标准化建设费用按中标合同价的1.0%计列,省级按中标合同价的0.5%安排专项补助。
(五)中标合同价在10亿元及以上的施工标段,省级统一按500万元安排专项补助。
第八条各地市每年树立1~2个标准化示范项目(或标段),供观摩、交流和学习。
第九条【补助申请】项目业主在标准化建设实施完成并达到第五条规定的专项要求后,提出标准化建设专项补助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表1),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条【考核检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提交的标准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初核,并将初核意见上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标准化建设强制推行要求后,上报省公路局复核。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执行场地规模要求的,项目业主应在补助申请中说明缘由,并经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省公路局审核。
省公路局结合日常督查、信用考核工作,对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的专项补助申请进行复核确认;
不满足相应要求的,施工单位可在整改后报监理单位复查,并经项目业主核实后重新申请考核,重新申请次数不超过1次。
第十一条【资金下达】省公路局在半年度及年终对标准化建设复核结果进行汇总,将符合要求的项目(标段)报请厅一次性拨付下达省级专项补助至设区市转下达项目业主。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标准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厅将组织省公路局对标准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违反规定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并视情扣回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普通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专项补助资金考核申请表
2、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五集中”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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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 干线 公路 标准化 建设 专项 补助 使用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