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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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审计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审计法的贯彻落实,完善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和规范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需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一)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是正确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审计法的需要。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审计法,健全了审计监督机制,完善了审计监督职责,加强了审计监督手段,规范了审计监督行为,对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但是,修订后的审计法对有些事项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以利于各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准确理解、正确实施。
比如,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范围、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具体方式和内容、封存有关资产资料的程序、政府裁决的程序等,修订后的审计法作了原则规定;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修订后的审计法授权由国务院规定。
为了推动修订后的审计法的正确贯彻实施,需要通过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对上述事项予以明确。
(二)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务院也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
审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一方面,需要通过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界定审计职权范围,规范审计程序,完善审计机关层级监督机制等,保障依法审计,为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法规依据。
另一方面,需要通过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审计处理处罚的措施、审计结果公开的程序和要求等,促进被审计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
(三)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是适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党的十七大要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
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审计。
近些年来,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实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制度,大力推进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改革,探索绩效预算管理等。
财政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审计法实施条例关于财政收支审计的规定,应当体现和适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因此,有必要适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建立更加符合改革实践的财政审计制度。
(四)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是适应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
审计法修改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审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审计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在此过程中,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探索形成了一些实践证明是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及时总结固定下来。
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各级党委、政府对审计工作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要求,审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比如,近些年来,各级审计机关逐步加大了绩效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的力度,但原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修订后的审计法对绩效审计评价依据、专项审计调查范围和程序等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此类问题,也迫切需要通过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予以明确。
二、修订遵循的原则
(一)依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的有关规定。
审计法是我国审计监督工作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领导体制、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国家审计基本制度。
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为执行审计法而制定的配套法规,是审计法的下位法,其主要作用是对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补充,推动审计法的贯彻落实。
因此,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必须遵守修订后的审计法的有关规定。
(二)体现推进依法行政要求。
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是正确界定政府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权力与责任的关系。
审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
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应当体现法治要求,推进依法行政,既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审计监督范围和内容、审计监督手段和权限,加强审计监督,为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法规依据,又要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防止审计监督权的滥用,依法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既坚持与时俱进又保持相对稳定。
法律既需要具有适应性,与时俱进,也需要具有连续性,保持相对稳定。
审计法实施条例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它是一部成功的行政法规,对于推动审计法的贯彻执行,保障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总体上还是可以继续适用的。
因此,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应当尽量保持其原有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维持其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同时,应当根据修订后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与时俱进,着力解决当前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前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共56条,此次修订中,修改46条,增加12条,删去5条,合并掉5条,修订后共58条。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在保持原审计法实施条例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明确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职权行使、完善审计程序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为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手段所作的修订。
1.增加了审计评价依据,明确了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的法定职权范围。
为了进一步推动绩效审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增加“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作为审计评价依据。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行为,第五条第二款将审计法第三条“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进一步明确为“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
2.规定了群众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重要作用,增强监督合力,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
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3.规定了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独立开展工作。
为了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派出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的依据和独立开展工作的法律地位,将审计法第十条关于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的规定落到实处,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规定“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为了落实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规定,确保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5.赋予了审计机关对违反审计法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财务收支规定的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权。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不依法接受、配合审计监督行为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惩戒力度,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被审计机关责令改正但仍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赋予了审计机关对逾期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权。
为了贯彻落实审计法第四十七条关于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的规定和第四条关于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的规定,推动审计决定的落实,维护法律的权威,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被责令限期执行但逾期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为明确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所作的修订。
1.明确了财政收支的含义。
为了体现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关于统一政府预算管理、实行全口径预算的要求,并考虑目前仍存在大量财政资金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收支的含义,规定财政收支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2.明确了财政收支审计的职责范围。
为了与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关于财政收支审计和政府裁决的规定相衔接,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收支审计的职责范围,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同时,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力度,该条还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权,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规范了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
为了与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相衔接,使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更加全面、完整和规范,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在总结审计实践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规定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审计提出的改进建议、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等内容。
4.明确了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职责。
为了贯彻落实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的精神,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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