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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馀那么多又沿晋律,今古杂糅,礼律凌乱,无足道者”;
“史称周律比于齐法,烦而不要,是周齐二律之好坏,在那时已有定论。
”[1]陈寅恪的观点承于程立德:
“北周制律,强摹周礼,非驴非马。
”[2]
周律是不是仅仅是一个“强摹周礼,非驴非马”的文化怪胎呢?
咱们的观点与此不尽相同。
史料中关于北周律的记载並不很多,这固然阻碍了人们的熟悉。
但是假设对有限的史料深切挖掘辨析的话,仍是能看到不尽相同的情形。
程立德的指责既然要紧在于北周《大律》的篇目,那么本文的考察,也就从篇目开始。
那个考察将要显示,北周律的篇目与晋律及北朝诸律有紧密的渊源关系,从整体上看并非能以“礼律凌乱,无足道者”一笔抹杀。
从篇目看,《大律》共二十五篇。
下面依照《隋书》卷二五《刑法志》把这些篇目移录如次。
《唐六典》卷六《刑部·
刑部郎中》注引略有不同的地方,引证时在括号中加以注明:
刑名、法例、祀享(《唐六典》作“祠享”)、朝会、婚姻、户禁、水火、兴缮、卫宫、市廛、鬬竞、劫盗、贼叛、毁亡、违制、关津(《唐六典》作“关市”)、诸侯、厩牧、杂犯、诈伪、请求、告言(《唐六典》作“告劾”)、逃亡、繫讯、断狱
下面就依照这些篇目,考察它们与其它法典篇目的彼此关系。
北周律的二十五篇当中,刑名、法例、户、兴缮、卫宫、贼、盗、违制、厩牧、杂、诈伪、逃亡、断狱等十三篇,是《晋律》以后的各朝法律都有的,到了隋律和唐律也只是略有分合罢了。
水火、请求、告劾、系讯篇,也都是自晋至北魏,南北朝法律中常常显现的篇目。
毁亡篇始于曹魏,历代法典都单立为篇,北齐律仍然如此,只是在《开皇律》中被取消了。
市廛和关津二篇,可能是由此前的“关市”一分为二而来的。
程立德说《大律》的“市廛”之篇来自《周礼》,但是恐怕不是如此。
依照《唐律疏议》卷二一,鬬竞律的直接来源是北魏鬬律。
“诸侯”篇,在《晋律》和南朝宋、齐刑律中都有其名。
“婚姻”成为法律之单立篇目,从现存资料看是从北周开始的[3],而且北周“婚姻”被列在“户禁”之前。
北齐的对应篇目是“婚户”,虽为一篇,但在“婚”居“户”前一点上与北周不无类似的地方。
到了开皇年间,“婚户”才被改成“户婚”。
如此看来,北周《大律》的篇目较为特殊、不同凡响的,只是是“祀享”、“朝会”罢了。
这两篇在魏晋以来和隋唐以后都没有被列入律中。
可是从整体上看,如此的篇目在北周律中所佔比重是很小的,它並不能代表北周律的整体风格。
由此可见,从篇目的设置和名称看,北周《大律》与前代相较,主若是继承,也有所进展,尽管有个别特殊的地方,从礼律分合的角度看上去容有不妥,但一言蔽之以“强摹周礼,非驴非马”,却显然是欠公平了。
汉律有《朝律》,亦名《朝会正见律》,乃赵禹所制;
又有《大音律》;
还有《祠令》《祀令》,由于汉代《律》、《令》的区别不是性质上的,这也不妨看成是以礼入律。
但是汉代律令中《朝》、《乐》、《祠》、《祀》诸篇固然有礼律不分的现象,但它们与《周礼》却没什麽直接关系。
同理,尽管北周以《周礼》改制,但由《大律》的篇目,也一样看不到它与《周礼》六官或《周礼》中的典章之名有什麽联係。
程立德“刺取天官、地官、春官诸文资其文饰”的论断並无依照。
进而,各篇目在整部刑律的顺序和地位,也是法律特色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这方面,南朝和北朝的法典有专门大不同。
比较这些不同,就能够看到北周律与北朝诸律异曲同工,而与南朝大不一样。
第一来看《大律》的“卫宫”篇。
在《晋律》二十篇中,“宫卫”篇位列十五。
南朝刘宋没有编纂法典。
南齐《永明律》二十卷,到梁初“其文殆灭”[4],内容不得而知;
但史称“江左相承用晋氏张杜律二十卷”,“宋及南齐律之篇目及刑名之制略同晋氏”[5],可知南齐刑律比起前朝无大转变。
《梁律》二十篇比之《晋律》略有改动,但“宫卫”篇照旧处于十五位。
依照《隋书·
刑法志》,《陈律》除“重清议禁锢之科”外,“自馀篇目条纲,轻重简繁,一用梁法”。
由“宫卫”律的第十五位的位次看来,它在南朝法律中的地位並不十分重要。
北朝法律就不相同了:
北周《大律》二十五篇中,“卫宫”律位居第九;
北齐在“卫宫”律基础上,“将关禁附之,更名禁卫律”,仅次于名例律而列第二位;
隋朝更名“卫禁”,唐因之,都把它列在刑律的第二篇。
“违制”篇的情形与之相似。
《晋律》二十篇,“违制”在第十九位;
梁律二十篇,“违制”是最后一篇。
北朝那么有异于此:
“违制”篇在《大律》二十五篇中为第十五篇,在《北齐律》十二篇中为第五篇,隋、唐将之更名为“职制”律,都列在第三篇。
“户律”在《晋律》、《梁律》二十篇中都列位十二;
北周律二十五篇中,“户律”、“婚律”排列第五、六位,北齐“婚户律”为第三位,隋唐“户婚律”位列第四。
咱们以为,对“卫宫”、“违制”、“户婚”等篇目的排序位次,反映的是北朝专制国家对保护皇权、保护政府行政秩序和操纵编户齐民的特殊重视。
这是北朝法律的鲜明特色,並且被隋唐法律所继承、所进展了[6]。
在那个时候,北周律与北朝的其他法律显示了相同的偏向性,进而显示了它们之间千丝万缕的亲缘关系。
如此看来,北周《大律》並不是北朝法律史上的“另类”,而是其中的一个和谐的音符。
对北周律和北齐律的问世前后,已往的成说不无误解。
依照《周书》和《北齐书》本纪的记载,北周《大律》颁于周武帝保定三年(563)二月庚子[7],而《北齐律》颁于北齐世祖河清三年(564)三月辛酉。
可见,北周《大律》在先,它早于《齐律》一年。
可是有些史书却先叙北齐律,无端把北周律置后。
例如《唐律疏议》卷一在开篇表达“名例律”的源流时说:
“爰至北齐,倂《刑名》、《法例》为《名例》。
后周复为《刑名》。
”这“复为”二字,不用说是很容易造成误导的。
而《隋书·
刑法志》先记北周律“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内哄之罪”,又云“粗略滋章,条流苛密,比于齐法,烦而不要”。
这也给人一种《北齐律》在《大律》之前,而且北齐已经存在“十恶”之目,北周却视而不见的印象。
其实,东西政权的立法工作几乎是齐头並进的,北周还略早完成。
《大律》的修订始于西魏大统十六年(550年)[8],北齐律那么始于天保元年(550年)张老的建议。
进一步追溯的话,那么西魏的立法能够上朔到大统元年(535年)的“二十四条新制”,东魏的立法那么可上溯到天平(534—537年)年间的《麟趾新格》。
如此看来,北周、北齐的刑律都是十几乃至二十几年的立法功效。
那个期间两边的法律间是不是有过彼此的交流和阻碍呢?
这一点因史阙有间而很难推断。
但北周《大律》早于《北齐律》的事实,似乎提示咱们更应注重北周律对北齐律的阻碍。
至少有一些情形,反映它们之间确实存在着亲缘关系。
二
北周律与北齐律的亲缘性,还能够在一些法律条文的细节规定中表现出来,例如赎金和“十恶”的制度。
第一来看北周、北齐刑律在赎金的形式和数量上的相似性。
依照《隋书·
刑法志》,北周的赎金制度是如此的:
从杖十到鞭一百,相应的赎金为一两至十两,以一两为差;
从徒刑一年到徒刑五年,相应的赎金从十二两到一斤八两,以三两为差;
流刑五等,其相应的赎金都是一斤十二两;
死刑的赎金那么是二斤。
赎金的形式,史称北周“其赎罪,金、绢兼用”[9]。
若是以绢代金的话,那么“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匹。
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匹。
死刑者一百匹。
”由于流刑“俱役六年”,依照“岁收绢十二匹”的规定,流刑五等都应该缴纳七十二匹。
一样依照《隋书·
刑法志》,北齐的赎金制度是如此的:
“赎罪旧以金,皆代以中绢。
死一百匹,流九十二匹,刑五岁七十八匹,四岁六十四匹,三岁五十匹,二岁三十六匹。
各通鞭笞论。
一岁无笞,那么通鞭二十四匹。
鞭杖每十,赎绢一匹。
至鞭百,那么绢十匹。
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
”
那么北齐流刑及五等徒刑的92匹、78匹、64匹、50匹、36匹等数字,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
咱们判定这些匹数都来自两个数字之和,一个是按年头即每一年12匹计算出来的,一个是按加鞭、加笞的赎金计算出来的,二者相加确实是上面的匹数。
北齐徒刑需要加鞭、加笞,而赎罪“各通鞭笞论”,确实是说加鞭、加笞的数量也对应着一份相应的赎金,其比率是“鞭杖每十,赎绢一匹”。
以赎金78匹的五岁刑为例,它的附加刑是加鞭一百、笞八十。
鞭一百折算为赎金10匹,杖八十折算为赎金8匹,因此赎鞭、赎笞合计是18匹,这是一部份赎金。
除掉了加鞭和加笞的18匹赎金,还剩78-18=60匹。
这60匹除以5岁,那么每一年赎金为60÷
5=12匹。
请注意,这12匹与北周的“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匹”,並无二致。
以这种计算方式,既能够专门好地说明刑罪四年、三年、二年赎绢之数;
也可明白为什麽赎流刑需要92匹的数量了,因为流刑“鞭笞各一百……並六年”,“鞭笞各一百”合20匹,“六年”那么12×
6=72匹,二者合计恰为20+72=92匹。
唯一的遗憾,是按那个方式计算一岁刑时显现了牴牾不合的地方。
由于一岁刑无笞、只加鞭一百,那么加鞭一百折合赎金10匹,加上一岁12匹,应该是22匹,但是这与《隋志》所云“二十四匹”不相符合。
对此咱们无心推倒于本文的推算方法,而宁愿归罪于《隋志》“二十四匹”的记载有误。
下面把北周、北齐的五刑赎金列为以下三表以供参考:
表一
流刑
死刑
北周
流卫服
流要服
流荒服
流镇服
流蕃服
磐
绞
斩
枭
裂
赎
金28两或绢72匹
金32两或绢100匹
北齐
流刑未有道里之差。
鞭100、笞100,俱役六年
92匹
100匹
表二
一岁
二岁
三岁
四岁
五岁
鞭60笞10
鞭70笞20
鞭80笞30
鞭90笞40
鞭100笞50
12两或12匹
15两或24匹
18两或36匹
21两或48匹
24两或60匹
鞭100
鞭100笞20
鞭100笞40
鞭100笞60
鞭100笞80
赎(通鞭笞)
12+10,24匹?
12×
2+12=36匹
3+14=50匹
4+16=64匹
5+18=78匹
表三
杖
鞭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两/1匹
2两/2匹
3两/3匹
4两/4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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