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社会保险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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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可以申请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申请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对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人员,在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可以申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金额转移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转移折算事项规定
(一)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请转移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填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
除按嘉政发[2007]71号文第二十一条、嘉劳社[2007]138号文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外,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原农保养老金兑付办法计算;
并按上述有关规定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早从《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开始实施的年限(即1995年1月)算起。
(二)原农保参保人员申请转移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按嘉政发[2002]42号文第五条、嘉社险[2005]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请转移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填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按嘉政发[2007]71号文第十五条,嘉劳社[2007]138号文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并折算缴费年限(月)、补记个人账户。
(四)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申请转移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填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金额全部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当年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
三、其它事项
(一)对未到享受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年龄的被征地人员或巳经享受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男、女年满60周岁,按原农保一次性保障金支付业务办法作退款处理;
2、男、女未满60周岁,按原农保正常退保办法作退保处理;
(二)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严格按现有社保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规定自二○○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如遇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医疗保险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及《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第27号政府令),按照《关于统一征收社会保障费的通告》要求,须进一步明确单位基本医疗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及申报缴费的操作。
一、单位参保登记
1、
凡申请参加基本医疗的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全体人员(在职+退休)为准,统一申报参保手续。
2、
单位参保登记按(27号政府令)的要求,实行双向申报,在向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同时向地税征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3、
参保单位首次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必须提供单位税号,目前统一为15位数(即企业编码)。
凡尚未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必须先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做好费种鉴定。
二、单位参保信息变更
凡参保单位税号(企业编码)、单位社保编号、单位地址、名称、法人、经办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须及时到医保经办部门个地税征缴部门同时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单位发生人员变化,须在每月20号前到医保征缴管理部门做人员变更手续。
三、单位缴费申报
每月到地税上门申报缴费单位及实行网上申报缴费的单位,申报前必须上地税网主页查询本单位医疗保险各项费用应征数据,必须按应征数据准确填报。
地税网址:
www.jx-。
上门申报单位每月10号前按地税网上公布医保应征数据到地税征缴部门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办理缴费手续。
网上申报单位每月10号前按地税网上公布医保应征数据办理填报手续。
四、各类参保险种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二)
单位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单位在职人员+退休人数)×
1361.00元×
8%
补充医疗补助保险月缴费=(单位在职人员+退休人数)×
1.00元
个人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单位在职人员×
2%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
3%
1%
参加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
企事业医疗补助月缴费=(单位在职人员+退休人数)×
6%
4、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企事业医疗补助月缴费=(单位在职人员+退休人数)×
5、
自由(谋)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二)
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1361.00元×
5.5%/人
补充医疗补助保险费=2.00元/人
提示:
根据社会保险费改为由参保单位自行申报缴纳的规定,地税征缴部门及医保经办部门无法及时发现哪些单位未按时办理缴费手续,因此,参保单位经办人责任重大,务必按时、准确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
如发生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情况,医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将自动按市政府嘉政发[2001]112号文件规定,该单位所有参保人员“从未缴费的次月起,其职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按医疗保险待遇解决职工医疗费”。
中断三个月以上再次参保时,除中断期间应予补足外,还须连续足额缴纳医疗费满六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基本。
失业保险
为贯彻落实《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嘉委[2008]36号)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嘉兴市委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补充意见》(嘉户改办[2008]28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实行城乡一体的失业保险制度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地城镇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中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有地居民职工(含非本市户籍地农民合同制职工,下同)。
二、缴费享受办法
对已在上述单位就业并单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地居民职工,从2009年1月1日起,个人意愿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工资总额1%)的,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得,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新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地居民职工,个人部分是否缴纳油个人自行选择确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三、待遇计算方法
有地居民职工个人缴费以后失业的,其享受待遇期限与个人缴费以前的享受期限分段计算并相加。
即其个人缴费前,按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无地居民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40%计算,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其个人缴费后,按无地居民职工规定计算,合并后的享受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四、失业管理办法
有地居民职工个人缴费以后失业的,其缴费时间的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就业、失业登记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办法及失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参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缴费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操作办法
用人单位应自本实施办法发文治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将愿意缴纳个人部分失业保险费的有地居民职工名单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规定向地税申报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需要补缴的从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月起,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补缴。
新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地居民职工按个人的现在申报。
六、保障措施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统一城乡失业保险制度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检查督促;
各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强化扩覆征缴,完善信息网络,制定操作办法,准确及时做好记录;
各参保单位应及时征求、确定在本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地居民职工个人缴费意愿,保障有地居民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城乡一体的失业保险制度平稳实施。
工伤保险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6〕90号)精神以及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并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及《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为其全部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费用中列支。
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月职工(岗位合同工除外)工资总额的0.2%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含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岗位合同工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嘉政发〔2004〕]58号文件有关规定,按照企业缴费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认定管辖权限划分。
市属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市属用人单位名单由市劳动保障局分别会同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研究确定);
其他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向所在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四、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嘉兴市本级的中央部属、省属、外省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市本级的工伤保险;
其他在本市的中央部属、省属、外省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所在县(市)的工伤保险。
在嘉兴港区的市级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平湖市工伤保险。
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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