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天然橡胶橡胶谷交收办法暂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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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申报天然橡胶现货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从事天然橡胶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申报交收的卖方交易商应是保税区注册企业,卖方交易商交收申报时持有有效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交收申报的数量不得高于其持有存货凭证的数量;
申报交收的买方交易商应是保税区注册企业或持有加工贸易手册(含加工贸易电子账册)、可以进行进口天然橡胶核销的企业。
第八条拟采用美元进行货款结算的交易商,应按规定在指定银行开立相应的美元结算账户用于交易所天然橡胶品种的交收结算,具体参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天然橡胶(橡胶谷)现货交收外币结算注意事项》。
第二章天然橡胶存货凭证的生成与注销
第九条入库
交易商使用已在库货物或拟入库货物申请注册仓库存货凭证时,按以下货物入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流程办理。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交易所要求向指定交收仓库提交《入库申请单》。
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工厂、入库数量、拟入库时间等,如通过传真方式,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货物入库
货物入库时,仓库须对货物对应的全套单据及货物外观进行详细审核。
1.仓库按规定查验相关单证:
入库货物对应的进境备案清单、原厂质检单(距原厂质检单签发日期6个月至一年的还需提供指定检验机构质检单)、装箱单、全套关联审批单(曾办理过货转的)。
上述单据需要与货物相对应,进境备案清单或关联审批单上显示的货权人应当与申请注册存货凭证的交易商相一致。
2.仓库按规定查验货物:
拟注册存货凭证的货物必须是存放在室内的符合交易所质量、包装要求的、指定生产工厂生产的天然橡胶,如发现胶包外观发黑霉变、有严重的氧化斑点、有夹生胶、气味异常等情况的,或是胶包破损严重难以确保货物与单据保持一致的,仓库不得为其注册存货凭证。
3.拟注册存货凭证的货物,仓库应将其按照100.8吨集中存放,且每一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应为同一注册品牌、同一工厂、同一批次、同一包装规格,每一存货凭证对应一个仓库批次号,以确保存货凭证与货物的一一对应。
第一十条存货凭证的生成与注销
(1)生成:
货物入库后,交易商应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生成交易所指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并上传原厂质检单或指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距原厂质检单签发日6个月至1年期的)。
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及相关入库单证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交易所登记确认,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方可用于交收。
(二)距原厂质检单签发日一年内(含一年)的货物可以注册仓库存货凭证。
申请天然橡胶(橡胶谷)《仓库存货凭证》时,距原厂质检单签发日6个月以内的天然橡胶,须提交符合检验指标要求的原厂质检证书;
距原厂质检单签发日6个月至1年(含一年)期的,须提交此期间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三)《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最长6个月。
依据原厂质检证书注册的存货凭证距原厂质检单签发日超出六个月时,其《仓库存货凭证》自动注销;
依据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注册的存货凭证距原厂质检单签发日超出一年时,其《仓库存货凭证》自动注销。
第三章天然橡胶的交收流程
第一十一条天然橡胶的现货交收流程
天然橡胶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将交收配对完成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交收配对完成之后的连续工作日分别记为D1、D2、D3、…、Dn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
1.D1交收日9:
00~11:
30,13:
30~16:
15,持有天然橡胶(橡胶谷)电子交易合同的卖方交易商和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和买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1)卖方提出卖出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数量、交收地点、工厂(含国别、品牌)等,每一交收申报信息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交收申报的数量不得高于其持有存货凭证的数量,对于违规申报行为将中止其交收申报资格。
(2)买方提出买入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数量、交收地点、工厂(含国别、品牌)等,每一交收申报信息每一次申报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若买方提交交收需求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该项信息视为买方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接受卖方的任意商品。
2.D1交收日16:
00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和买方当日提交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信息在交易系统中予以展示。
3.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
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
4.16:
15前没有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可以撤销,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
15~16:
30的交收配对。
5.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在D1交收日16:
30后自动撤销。
(二)交收配对
1.D1交收日16:
15前的交收配对
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
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申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不可以撤销,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可以转让。
15-16:
30的交收配对
(1)16:
15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集中配对。
(2)16:
30,中间仓交易商对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订货进行中间仓申报。
3.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
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在D1交收日16:
30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4.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1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三)买方提交开票信息和交款方式
买方在D1交收日24:
00前通过电子交收系统交易所规定的形式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交收意向,包括结算币种、开票信息、指定提货人信息等。
如买方未在D1交收日24:
00前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交款方式,视为买方采用美元结算方式。
(四)卖方提交存货凭证
15前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
卖方必须在D2交收日11:
30前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符合买方申报信息的合法有效的《仓库存货凭证》,并结清至D4交收日的仓储费,同时将货物对应的全套单据交付货物所在仓库。
单据包括装箱单(卖方已签章)、质检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仓储协议、全套关联审批单(若货物在出口加工区的则为对应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商业发票(卖方已签章)、销售合同(卖方已签章)、转货权指令等单据,以上单据副本或复印件皆可。
其中商业发票、销售合同、装箱单及转货权指令的正本须于D3交收日11:
30前送到仓库。
销售合同以交易所交收合同的约定为准,如买卖双方另行补充内容,不得与交易所已有合同条款相违背
30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
30前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合法有效的《仓库存货凭证》同时将货物对应的全套单据交付货物所在仓库。
单据及相关要求同上。
买方不得拒收卖方提交的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任意商品。
(五)买方交款
买方交付货款币种为人民币的,D2交收日14:
00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实际交收货物对应的货款。
交易所确认买方备齐货款后,在D2交收日14:
00冻结该货款。
买方交付货款币种为美元的,D2交收日14:
00前买方应在指定美元结算银行备足实际交收货物对应的全额货款,指定美元结算银行确认买方备齐货款后,在D2交收日14:
00冻结该货款并反馈给交易所,交易所将清退买方交收该批货物对应的人民币交收保证金。
买方采用美元支付的,须遵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天然橡胶(橡胶谷)现货交收外币结算注意事项》相关规定。
(六)买方获取提货凭证和相关单据
交易所或指定美元结算银行冻结买方全部货款后,交易所根据卖方提交的合法有效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以及仓库确认收到卖方相关单据的反馈,向买方生成电子提货单。
买方凭电子提货单中指定提货人的身份证明到仓库获取并查验全套单据,如买方交易商发现单据有误,应及时联系仓库或卖方交易商进行更正或重新开具。
(七)办理海关手续
买方可在D3交收日11:
30前对交收货物的质量、重量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D3日11:
30前,买方已经确认交收货物无异议或未提出异议的,须委托货物所在仓库代为办理货权变更或通关手续。
买方为保税区企业的须在D3日11:
30前向仓库提供相应的仓储协议(副本或复印件即可)、商业发票和销售合同(加盖买方公章的副本或复印件即可),仓库方代为办理海关货权变更备案,确保货权人变更为买方;
买方为持有加工贸易手册(含加工贸易电子账册)、可以进行进口天然橡胶核销的企业时,须在D3日11:
30前向仓库提供报关委托书(正本)、商业发票和销售合同(加盖买方公章的副本或复印件即可),仓库方代为办理货物报关、出库审批手续,确保买方顺利提货出区。
仓库方应在D4交收日11:
30前完成货权变更及海关手续,并在电子交收系统中进行确认,同时留存全套单据及海关出具的正本关联审批单或报关单,以便进行银行付汇手续。
若遇海关业务办理时间调整,请以海关具体规定为准。
若遇海关出关查验,仓库应在海关完成查验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货权变更及海关手续,并在电子交收系统中进行确认。
(八)买方提货或转存
1.买方提货或转存
(1)买方应在D4-D6日到对应的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或转存手续。
D4日24:
00前的仓储费由卖方承担,D4日24:
00后相应仓储费由买方承担,D6日24:
00后买方仍未办理提货手续视为委托仓库代为保管。
(2)买方办理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加盖交易商公章的提货委托函、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提货码。
(3)买方办理转存时,应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提交转存申请,经仓库审核批准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对应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九)卖方收货款
1.买方在D4交收日11:
30前,完成货权变更及海关手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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