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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2日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1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力。
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居)、社区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坚持依法协商。
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
坚持民主集中制。
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防止议而不决。
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坚持因地制宜。
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
二、主要任务
(一)细化协商内容,各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广泛协商,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并细化协商内容,探索建立市级社区协商事项目录制度。
协商内容应包括:
城乡经济社区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公共服务、物业服务等;
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
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
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二)确定协商主体。
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
涉及行政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人口较多的自然村、村民小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居民进行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
协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
(三)建立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制度。
设立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作为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设机构,其主任一般应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一般应从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社区)妇联负责人、村(居)民代表、网格负责人、业主委员会成员、优秀共产党员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举产生,专门负责组织实施社区协商的具体事务。
(四)拓展协商形式。
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
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社区党员议事会、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议事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议事会、物业联席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网格协商、楼栋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访谈、民主评议、社区民情民意恳谈会、社区茶馆会议、居民开放空间、社区论坛、社区工作坊等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
(五)夯实协商平台。
建立并夯实社区协商委员会,党群之家,民主大院、村(居)民论坛、村民说事室、社区回音壁,老党员工作室,“两代表一委员”工作室、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妇女之家、民情恳谈日、社区公益园(社区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社区公益创投中心等社区协商平台。
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普遍建立居民QQ群、社区微信公众号等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六)规范协商程序。
协商的一般程序是:
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
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
由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协商意见应广泛吸纳各方合理建议;
协商意见由法定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落实情况等。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
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跨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确定。
(七)运用协商成果。
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
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刊物、村(社区)网络论坛及广播、电视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党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城乡社区协商的领导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充分发挥村(居)、社区党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协商的各个环节,确保城乡社区协商的正确发展方向。
充分发挥村(居)、社区党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组织动员作用,组织动员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切实保障协商各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取得满足群众意愿与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和形成集体共识的最大公约数。
充分发挥村(居)、社区党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拓展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全面推进村(居)、社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发展。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建设具体措施。
推进乡镇(街道)协商民主建设,建立乡镇(街道)协商与村(居)协商、社区协商、楼宇(小组、小区)协商的联动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组织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
(三)强化保障措施。
各级财政要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现有渠道,为城乡社区开展协商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
有条件的地方,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确保协商成果落地,需要村(居)、社区、楼宇(小组、小区)落实的事项,牵头组织者应当及时组织实施。
受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报告,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营造做好协商工作的良好法治氛围。
积极吸收社区法律顾问参与社区协商,进行法律把关,确保协商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健全村(居)务公开制度,把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等情况纳入公开内容,及时主动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提高城乡居民参与协商能力。
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
开展基层干部和村、社区工作者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开展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
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引导基层群众开展协商活动。
大力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
一、季度例会制度。
协商议事委员会每季度由议事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其议题应由议事会主任或成员确定,也可由社区居委会提出,遇有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可临时决定召开。
根据议题可邀请社区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议事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二、讨论表决制度。
对社区内服务性机构(包括物业公司、清洁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及涉及社区公众整体利益的有关事务及时进行讨论、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可形成决议或决定,讨论表决前应广泛征求社区成员意见,表决结果应向全体社区成员进行通报。
对服务质量较差、群众意见较大的社区内服务型机构包括(物业公司、清洁公司)协商议事委员会经过表决有权代表社区居民拒绝其提供服务,同时向有关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予以撤换。
三、审议修改制度。
年终议事会应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社区发展规划提出修改意见。
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和群众满意情况对社区居委会全年工作进行综合评定。
四、分片负责制度。
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应按辖区网格分片负责,定期联系片区群众。
每月至少征集一次所分担片区群众的意见,同时负责向社区居委会转达片区群众的需求和愿望,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片区群众。
五、学习培训制度。
议事会应结合季度例会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有关政策法规。
每年组织一次对议事会培训。
六、民主评议制度。
社区成员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对议事会进行民主评议。
对屡次未参加会议,发挥作用较差,群众满意率较低或其它原因提出辞职的议事会成员,由议事会表决后,建议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重新进行推选增补。
1、成立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
主任:
XX
副主任:
XXX
成员:
XXXX
2、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在社区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社区建设中发展议事、监督、协商的作用。
3、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根据社区党总支的提议,或根据协商议事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的提议,召开会议讨论、审议、协商社区管理、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并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4、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可随时召开会议。
5、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每年底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和审议社区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并对下年度社区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通过决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过半数以上成员赞成方为通过。
7、协商议事形成的会议决定、决议等记录,存入居委会社区建设档案。
社区协商委员会坚持广泛协商,注重合法有效,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明确了协商内容“五议三不议”:
“五议”
1、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共环境、公益事业;
2、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
3、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都是在村(社区)的落实;
4、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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