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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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以下电梯安全属地管理职责:
(一)督促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落实安全责任;
(二)调解处理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
(三)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
养、修理、改造、更新等经费保障;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市场监管、公安、财政、国土房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使用单位的责任)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安全教育)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提高电梯安全知识水平。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建设)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对本市电梯应急救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并与消防119、公安110联动。
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性电梯安全救援网络,实现快速专业救援。
第八条(责任保险)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九条(行业自律)依法成立的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公开电梯维护保养参考价格,参与电梯安全信用评价,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电梯设置要求)电梯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电梯设置的数量、位置及建筑配套设计等内容进行审查,对不满足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书。
第十一条(对制造单位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质量、安全性能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电梯轿厢内的显著位置设置包含制造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和型号、设备编号、出厂日期、主要参数等信息的金属材质产品铭牌;
(二)在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中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运行次数;
(三)对需使用密码接入控制器的,在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中标明该预设密码;对电梯控制系统配有分析及保养用可拆除硬件的,注明其功能,并随电梯交付使用单位;
(四)为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五)及时向无法排除电梯故障的使用单位提供相应技术帮助,并协助排除故障。
第十二条(对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要求)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拟进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地点、作业内容、电梯参数及电梯使用单位等情况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及电梯制造质量,并做好记录,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三)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牌,公示牌载明作业内容、施工期限、施工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技术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默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投入使用。
电梯改造单位在将经改造的电梯交付使用前,还应当更换电梯轿厢内的产品铭牌,并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和型号、设备编号、改造日期、主要参数等信息。
第十三条(委托安装改造修理的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和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的安装、改造和修理。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的确定)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单位: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电梯产权所有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电梯由产权所有人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所有人为使用单位。
其中,属于有多个产权所有人的,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电梯产权所有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款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使用单位,经协调仍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为管理或者指定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产权所有人。
第十五条(对使用单位的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电梯属于有多个产权所有人的,可以协商确定其中一个产权所有人办理登记;
(二)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建立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和有效的电梯检验标志;
(五)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反电梯乘用规范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七)协助做好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工作;
(八)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故障需停止运行的,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公告停止使用的原由及计划;
(九)配备电梯应急照明设备,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救援服务的联系畅通;
(十)对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消除故障或者排除隐患,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立即停止电梯运行,并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
(十一)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十二)对运载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家具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十三)电梯轿厢在监督检验后进行装修的,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四)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个月。
对自行管理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将前款所列义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委托他人管理,受托人对受托事项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六条(对乘用人的要求)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乘用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三)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四)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五)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六)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乘用人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的特别规定)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管理规约中规定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性能技术评估、更新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
(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职责,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规范电梯乘用人行为等内容;
(三)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按照管理规约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维护保养单位的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及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与维护保养业务相适应的作业人员和仪器设备,并书面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不得少于2人;
(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牌等安全保护措施,公示牌应当载明作业内容、施工期限、施工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每15日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单位签字确认;
(五)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六)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八)每季度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电梯故障的情况,其中对发生乘客被困故障的,自实施救援之日起3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救援情况;
(九)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
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维护保养行为实施监控。
第十九条(电梯安全评估)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者超过设计运行次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经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每5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技术评估。
第二十条(对安全评估机构的要求)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作出客观、公正、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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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 电梯 安全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