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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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职业道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在执业中的职业道德行为,明确专门负责职业道德人员及其相关职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09)、《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和本所业规001号《XX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质量控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制订本制度的目标是合理保证本所及其人员:
(一)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能够发现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能够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解决。
第四条违反本制度的人员,按照事务所治理规范《风险责任管理办法》和行政规范人力资源相关制度予以查处。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制度的要素
第五条本制度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一)对职业道德规范的执行承担责任的相关人员及其职责;
(二)一般性规范;
(三)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的具体要求;
(四)执行其他鉴证业务的具体要求;
(五)提供相关服务业务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对职业道德规范的执行承担责任的相关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本所实行职业道德行为的分级管理和合伙人对职业道德规范执行承担最终责任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本所职业道德规范制度的执行承担最终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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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指派主管风险控制的合伙人负责全所职业道德规范制度的运行。
第八条项目负责合伙人对具体项目中职业道德规范制度的执行运用负责。
第九条质监与技术支持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 一般性规范
第十条在执业过程中,本所全体员工均应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
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
应遵守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独立性。
应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
应履行保密义务,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应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全体员工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以及职业声誉的业务或活动。
第十一条如果发现存在可能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情形,应当评价其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
在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时,应当从性质和数量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第十二条如果认为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应当确定是否能够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如果所有可能采取的措施都无法解决道德冲突问题,注册会计师不得再与产生道德冲突问题的事项发生牵连。
第十三条在遵循本制度时,应当合理解决遇到的道德冲突问题。
项目组如遇此类问题,应及时向项目负责合伙人汇报,由其提出解决方案;如无法解决,需由项目负责合伙人报各分所所长及质监主管,提出解决方案;如仍无法解决,则应上报本所主管风险控制的合伙人,由其决定采用何种防范措施。
第五章 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在审计客户(包括审阅客户,下同)中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
本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本所要求全体员工在因购买、继承或其他方式拥有审计客户的经济利益而违反规定时,立即按上述十三条的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本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接受审计客户未按照正常的程序、条款和条件提供的贷款或担保。
本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从不属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的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该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担保。
本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与审计客户或其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由于商务关系或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本所不得介入此类商业关系。
如果存在此类商业关系,应当予以终止。
如果此类商业关系涉及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第十七条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以下简称特定员工)存在家庭和私人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的角色、其家庭成员或相关人员在客户中的职位以及关系的密切程度等。
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拥有此类关系的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按照本所的政策和程序的要求,按上述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本所相关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如果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曾经是审计项目组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能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本所应避免与其保持重要交往。
本所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在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时,按上述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本所相关人员报告。
如果某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其涵盖期间不少于十二个月,并且该合伙人不是该财务报表的审计项目组成员,否则独立性将视为受到损害。
本所不得承接该客户的审
计业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因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除非该高级合伙人离职已超过十二个月,否则独立性将被视为受到损害。
本所不得承接该客户的审计业务。
第十九条本所只能短期向客户借出员工,并且借出的员工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职业道德守则》禁止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也不得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
审计客户有责任对借调员工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借出员工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十条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最近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不得将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的员工分派到审计项目组。
第二十一条本所的全体员工不得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审计客户的公司秘书。
第二十二条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一客户的审计业务,将因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应按守则及本所业规111号《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执行轮换制度。
第二十三条从某一审计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占本所审计收费总额的比重如果很大,则将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本所在提供审计业务时,不得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取得或有收费。
在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如果非鉴证业务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取得或有收费,也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本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期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第二十四条本所制定的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薪酬或业绩评价政策不得与其向审计客户推销的非鉴证服务直接挂钩。
也不得将某一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薪酬或业绩评价与其向审计客户推销的非鉴证服务挂钩。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不得接受礼品,也不得接受超出业务活动中正常往来的款待。
第二十六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审计客户发生诉讼或很可能发生诉讼,将因自身利益和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管理层由于诉讼或诉讼威胁而处于对立地位,将影响管理层提供信息的意愿,从而因自身利益和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本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如果防范措施不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本所应当拒绝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或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第六章 执行其他鉴证业务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七条在确定是否接受或保持某项除审计与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以下简称鉴证业务),或者某一特定人员能否作为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时,应当识别和评价各种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如果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在确定是否接受某项业务或某一特定人员能否作为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时,应当确定能否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在确定是否保持某项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现有的防范措施是否仍然有效;如果无效,是否需要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或者终止业务。
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如果注意到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新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第二十九条本所、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接受鉴证客户未按照正常的程序、条款和条件提供的贷款或担保。
第三十条如果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存在家庭和私人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三十一条如果鉴证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曾经是鉴证业务项目组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能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在任何情况下,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均不应继续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或专业活动。
本所及项目组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如果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最近曾任鉴证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本所及项目组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三十三条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将因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本所应当评价因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三十四条本所在提供鉴证业务时,不得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取得或有收费。
第三十五条本所及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不得接受鉴证客户的礼品,也不得接受超出业务活动中正常往来的款待。
第七章 提供相关服务业务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六条在接受客户关系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接受客户关系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以及客户是否涉足非法活动(如洗钱)或存在可疑的财务报告问题等。
如果向同一客户连续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定期评价继续保持客户关系是否适当。
第三十七条本所及全体员工应当遵循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仅向客户提供能够胜任的专业服务。
在承接某一客户业务前,应当确定承接该业务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十八条如果被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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