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餐饮污水处理设施建设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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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设施要求
4.2.施工安装单位要求
4.3.设计要求
4.4.设施组成
5.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5.1.一般要求
5.2.运行维护管理
5.3.设施及周边的环境卫生
5.4.设施的运行维护记录
5.5.除渣装置
5.6.一体化处理设施
5.7.管道、连接井与取样井
5.8.简易式处理装置
6.废弃物处置
7.设施使用年限
8.参考工艺:
厌氧生物滤池法工艺的设计安装
8.1.处理工艺流程
8.2.除渣装置
8.3.一体化处理设施
8.4.管道、连接井及取样井
1.1.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控制餐饮业污水污染,规范宁波市餐饮污水治理设施的
建设和运行,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管网安全,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宁波市城镇规划区内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管网范围内的新建、改
建、扩建项目的餐饮污水处理设施及现有建筑物内开办餐饮的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1.3.城镇纳管餐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1.餐饮业:
是指以从事食物烹饪、餐饮服务以及提供原辅材料加工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行业。
经营性包括:
各类酒店、宾馆、中西餐馆、咖啡厅、快餐店、排档、农家乐、营养餐供应企业、大中型购物场(超市)的熟食制作部以及大小菜市场等。
非经营性包括:
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的食堂或餐厅。
2.2.餐饮单位:
是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场所。
2.3.餐饮污水:
是指由餐饮业在经营、生产、服务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其特征是污水中含有高浓度或较高浓度的动植物油、悬浮物、可溶性和不可溶性有机物;
不包括卫生间、洗手间、洗浴等排放的生活污水。
实施与洗浴、卫生等污水排放分流设计的居民楼厨房排水可参照本技术规程进行。
2.4.餐饮污水浓度系数(k):
由于餐饮单位的菜肴烹饪方式、菜系种类等不同,其排放的餐饮污水中动植物油、有机物等污染物因子存在浓度差别,该浓度差别用餐饮污水的浓度系数来表示。
2.5.综合排放量(Q):
综合排放量是由餐饮污水的排放量结合餐饮污水浓度系数所产生的一个综合数值,用于确定餐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的一个指标。
3.1.餐饮污水排放量(L)的确定
餐饮单位的污水排放量主要是由该单位的经营规模决定,其中包括用水量、营业场所建筑面积、餐位数(或就餐服务人数)等内容。
3.1.1.餐厨用水量是确定污水排放量的首要依据。
3.1.2.当用水量无法确定时,参照餐饮营业建筑面积来确定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量可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0.040~0.120m3/天进行计算。
以每日餐次确定排放量。
3.1.3.餐位数也是计算餐饮单位污水排放量主要依据之一,由于餐位数和实际就餐人数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污水排放量可按每一个餐位0.080~0.160m3/天进行计算。
3.2.餐饮污水浓度系数(k)的确定
本规程将不同种类的餐饮单位排放餐饮污水进行了分类,并分别确定不同的污水浓度系数,见表一。
表一
类别
主要排放类型
污水特性
浓度系数(k)
中餐类
(含西式中餐)
川菜、湘菜、鄂菜及火锅、煲汤、汤面馆等
含油高,有机物含量高
1.5~2.0
海鲜馆、中式小炒、商务套餐等
含油较高,有机物含量一般
1.0~1.2
企事业单位食堂
含油较低,有机物含量一般
0.8~1.0
西餐类
西式餐饮、料理店、咖啡厅、西式快餐等
菜场类
畜禽屠宰店铺,菜市场
含油较低,有机物含量高
1.0~1.5
食品类
熟食制作店、超市熟食部
含油一般,有机物含量一般
3.3.餐饮污水综合排放量(Q)的确定
餐饮单位的污水综合排放量,应结合餐饮污水的最大排放量和餐饮污水的污染浓度系数计算确定。
3.3.1.根据排水量确定:
综合排放量(Q)=浓度系数(K)×
污水排放量(L)。
3.3.2.根据建筑面积确定:
综合排放量(Q)=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污水产生量×
浓度系数(K)。
3.3.3.根据餐位数确定:
综合排放量(Q)=餐位数×
每餐位污水产生量×
3.4.餐饮污水处理工艺及设施选型
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与综合排放量相匹配,本规程根据各餐饮单位的综合排放量大小,其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型分为甲、乙、丙、丁四类,见表二。
表二
餐饮污水综合排放量(Q)
甲类餐饮单位
120吨/天以上(含120吨/天)
乙类餐饮单位
20~120吨/天(含20吨/天)
丙类餐饮单位
3~20吨/天(含3吨/天)
丁类餐饮单位
3吨/天以下
3.4.1.甲类餐饮单位及设施选型
甲类排放单位一般是指大型餐饮企业或大型综合类饭店、宾馆,由于污水排放量大,应采用符合实际使用要求的大型厌氧生物滤池餐饮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多排并联生物滤池单元,经四级以上生物滤池厌氧处理;
鼓励采用厌氧+好氧滤池工艺设施或有好氧处理工艺段的其它处理设施。
3.4.2.乙类餐饮单位及设施选型
本规程规定乙类餐饮污水排放单位应采用至少含有三级及三级以上生物滤池单元的餐饮处理设施,同时,根据污水的实际综合排水量,适当增加生物处理器的安装数量。
3.4.3.丙类餐饮单位及设施选型
本规程规定丙类餐饮污水排放单位应采用至少含有二级及二级以上生物滤池单元的餐饮处理设施,同时,根据污水的实际综合排水量,适当增加生物处理器的安装数量。
3.4.4.丁类餐饮单位及设施选型
丁类排放单位可选用含有单级生物滤池单元的餐饮污水处理设施,受条件限制时也可选用简易式处理装置,一般为重力油水分离器、简易隔油除渣装置或三窗式隔油池等。
3.4.5.屠宰店铺、食品加工店铺的污水排放单位可参照生产用水量、生产场所建筑面积或产品生产量等因素确定综合排放量(Q)。
3.4.6.本规程鼓励餐饮单位对餐饮污水通过其它处理技术方法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再生水标准后进行回用。
3.5.餐饮污水处理设施容积的确定
3.5.1.甲类餐饮单位设施的容积应大于综合排放量的8%;
如每天排放200吨,设施的容积应大于16立方米。
甲类餐饮单位采用厌氧+好氧滤池工艺设施或有好氧处理工艺段的其它处理设施,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3.5.2.乙类餐饮单位设施的容积应大于综合排放量的10%;
如每天排放50吨,设施的容积应大于5立方米。
3.5.3.丙类餐饮单位设施的容积应大于综合排放量的12%;
如每天排放10吨,设施的容积应大于1.2立方米。
3.5.4.丁类餐饮单位设施的容积应大于综合排放量的15%;
受条件限制而采用重力油水分离器、简易隔油除渣装置或三窗式隔油池时,对设施容积不作量化限定,但必须保持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4.1.设施要求
4.1.1.符合降低污染和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主要污染物指标中的动植物油、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的去除率应分别不低于95%、90%、75%。
其中丁类单位安装使用的餐饮污水处理装置,其处理效果应达到大颗粒杂物基本去除,动植物油和悬浮物去除率均不得低于60%。
4.1.2.设施的处理技术和处理原理应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特性,采用取得国家环保认证机构环保产品认证的技术和产品。
4.1.3.设施的正常运行效果应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性,能够持续稳定的发挥污水治理
的效果。
4.1.4.设施应同时具备投资省、运行成本低等特点,并易于维护和运营管理。
4.1.5.除甲类餐饮单位外,设施在选型、建设时应符合小型化、一体化要求。
4.1.6.餐饮污水经设施处理后可以进入化粪池,与其它生活污水合流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也可单独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4.2.施工安装单位要求
4.2.1.餐饮单位应委托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安装。
4.2.2.受委托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废水处理设计、制造安装等资质证书。
4.3.设计要求
4.3.1.餐饮污水排放系统应与其他污水排放系统分流设计。
4.3.2.新建项目的餐饮单位应在主体建筑物设计和餐饮项目布置时,预留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和空间,并与主体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
4.3.3.补建、改建和扩建的餐饮污水处理项目在设计时,须认真做好现场勘查和查阅地下管线布置情况的工作,建设和安装时不得破坏主体构筑物结构。
4.3.4.处理设施不宜选择安装在厨房、饮食制作间等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
4.3.5.处理设施如安装在室内,要便于清理和维护,还应安装通风换气装置。
4.3.6.遇污水排放口水平高度较高(2m以上)产生跌水现象时,在进入处理设施前应设置一道或多道缓冲装置,降低水流对设施的直接冲击力。
4.3.7.设施的出水口水平高度应高于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管接入口,反之应在设施后端设置集水井和污水提升泵。
4.3.8.由于餐饮单位多处于城市繁华区或闹市区,鉴于各种地下管线纵横交错、复杂,安装餐饮污水处理设施的空间要求较高,需要对餐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安装进行现场勘察设计,并提供详细的管道走向图。
4.3.9.图纸由设计专业人员设计、绘制,并经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设施建设时,须按图施工。
4.3.10.当安装施工过程遇到特殊情况须更改建设方案时,必须先变更设计图纸,后按图纸要求施工。
4.3.11.在工程竣工后,本项目的施工图纸应作为安装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文本一同存档保存。
4.4.设施组成
4.4.1.一般由除渣装置、一体化处理设施以及前后连接井、取样井等设施单元所组成一套完整的餐饮污水处理设施。
4.4.2.一体化处理设施内应包含初沉槽(重力油水分离器)、各级生物滤池单元(含调节器、生物处理器)及二沉槽等结构。
4.4.3.甲类餐饮单位的一体化处理设施的内部设置由其采用的技术工艺确定。
4.4.4.目前处理餐饮污水的成熟工艺为厌氧生物滤池法,见第8条。
5.1.一般要求
5.1.1.餐饮污水经处理后,必须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5.1.2.餐饮污水处理设施的外排管网应保持畅通,否则将导致设施无法运行。
5.1.3.不得将分离清理后的油污,油污混合物、餐厨垃圾杂物等倒入排污管网。
5.1.4.餐饮污水处理设施各部构筑物应保持完好,按维护要求定期进行巡视、检查,掌握处理设施各部件运行情况,及时修复设施故障。
5.1.5.操作人员按设施各部分运行要求,做好清理维护工作及运行维护记录。
5.1.6.操作人员发现设施运行不正常时,应立即现场处理,并报告餐饮单位和委托运行单位。
5.1.7.批量煎、炸、烤制食物后的老油应单独收集、处置。
5.1.8.禁止向设施内排入生活垃圾类杂物及餐厨垃圾清运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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