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招标办工作制度与职责三江学院文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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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印发规章制度通知
三江学院院长办公室2006年3月24日印发
三江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1.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招投标活动,维护学院的利益和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基建工程、装饰维修工程、仪器仪表设备、大宗物资及基建物资、图书和教材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招标项目范围为:
1.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办公设备批量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单件(套)价款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2.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建主材、(钢材、水泥)其他基建材料、图书、教材、大宗物资的批量采购项目。
3.单项虽不超过10万元,但在同一段时期二个以上(含二个)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超过10万元的,也必须经招标确定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进行采购或施工。
第四条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维修装饰工程,应根据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主持下进行。
同时接受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招投标活动。
参加学校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本职工作,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
2.招投标组织管理
第六条学校组建招投标管理小组。
该小组由有关主管院长任组长,财务处、纪委办、教务处、后勤等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作为成员参加领导小组。
招投标管理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项目承办单位。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挂靠财务处,招投标项目承办单位设在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教务处设备科和教材科、图书馆等。
第七条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1.对全校招投标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审查批准学校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协调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2.对特别项目的招投标,领导小组的主要成员或负责人可作为招投标工作负责人,直接参与并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
3.对下设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依据本办法纠正错误行为及其结果。
第八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具体职责有
1.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学校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负责审查批准招投标申请书,确认招投标项目资金来源。
3.审查投标人资格。
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监督下与项目承办单位商定投标人名单。
4.审查批准项目承办单位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组织招投标工作。
5.根据招标会议评委意见,对中标后选单位排序。
参与对候选单位考察。
6.审查与中标单位商签的合同并盖章备案。
7.对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或物资采购项目的合同进行审定,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登记备案。
合同未经审定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的项目,将不予审计,财务处不予付款。
8.逐步建立“供应商数据库”“项目评标专家库”“招标记录数据库”。
9.对招标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10.接受业主和承办单位对中标单位具体表现的反馈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11.负责向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协助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招标项目承办单位配合招标办公室,做好招标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性工作,具体职责有:
1.按本办法做好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如项目申报、方案设计、样品选择等)。
2.起草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及招标申请书。
3.发布招标公告或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4.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日期内送达的标书,并与招标办公室共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开标评标活动。
5.负责招标解释。
6.参与评标。
7.组织考察并撰写考察报告报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如考察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由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裁定,确定最后中标单位。
8.负责与中标单位商务洽谈签定合同。
合同上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
9.负责合同的执行。
10.组织对项目完成进行验收、处理维保事项。
11.对项目完成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3.招投标工作流程和要求
第十条招标
1.招标单位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项目,并且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确定招标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设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3.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4.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后,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5.招标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价格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6.招标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单位现场考察。
7.招标单位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设有标底的标书必须保密。
8.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招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一条投标
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3.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同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4.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到招标单位。
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应当拒收。
5.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7.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单位或者评标成员使用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二条开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评标办法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评标
1.评标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评标组。
依据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或评标组有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代表、项目承办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家水平。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2.评标成员应当在开标前,在“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参加评标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要保证整个评标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评标委员会或评标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委员会或评标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投标领导小组提出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管理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或评标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中标
1.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结果,性、价比最优,售后服务最佳。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评选委员会或评标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根据评审结果,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正式文本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存档。
5.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招投标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评标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招标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或评标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所有参与评标的人员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若有违反,今后不得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若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其财物,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凡由学校招标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中标单位,以及在招标工作中决定的事项,任何人和单位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正补充,应由学校招标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否则将追究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参加招标项目的成员,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招标过程中收费,按物价局有关规定办。
所收费用一律专款专用,用于招标工作中发生的支出,如支付评审费、考察费、招标物料消耗,有关人员劳务酬金等。
财务处不得从中开支与招标无关的费用。
招投标办公室财务收支,每年向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接受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二十条为搞好学校的招标工作,学校应鼓励先进,对成绩突出,为学校取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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