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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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
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
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
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
1.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
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市国资办委托,
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
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
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
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
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
第十二条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融资的管理。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每年年
初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建设项目,测定年度资金需要量,并制订年度
融资计划。
年度融资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财政
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2.
在融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观因素需要调整融资或
项目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涉及增加负债建设项目的,由政府性投融资公司
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年度融资计划;
不涉及负债
建设项目增加,但需要调整计划融资额的,调增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报
市财政局备案,调增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由公司向市政府提出
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
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经市政府批准专业从事投资业务的国有独资企业开展股权性对外投资
和500万元(含)以上的非股权性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
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出借的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与下属全资子公司相互出借资金,由公司董事会决定(非公司制企业
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定)。
同一主管部门下属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相互
出借资金,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对除下属全资子公
司和同一主管部门下属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外的单位出借资金。
第十五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的管理。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相互
提供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财政局审核,报市
政府批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下属全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由公司
3.
董事会决定(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定)。
同一主管部门下
属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未经市政府批
准,不得对除下属全资子公司和同一主管部门下属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外
的单位提供担保。
经市政府批准专业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国有独资企业开展担保业务,
按《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运作。
第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购建的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5
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及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
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非公司制企业由
企业负责人会议决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50万元(含)以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及经营
性固定资产单价2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
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
府批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公务用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
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
4.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配置标准购建。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购置的资产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范
围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应按《宁波市政府投资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甬财政基〔2006〕908号)、《余姚市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余政发〔2005〕52号)、《余姚市国家建设项
目审计暂行办法》(余政发〔2004〕71号)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加强
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结算的管理,对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实行审计
(其中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统一负责组织
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出租的管理。
企业资产出租,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
,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后,实行公开招标。
政府性投融资
公司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住宅房屋出租和因拆迁暂住的住宅房屋
出租等特殊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
准后,可以协议出租;
其他需协议出租的,应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价值100万元以下
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
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
转让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
5.
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
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权转让,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
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
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捐赠的管理。
业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
未经市政府批准,国有
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对外捐赠。
亏损企业、微利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第二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的管理。
国有及国
有控股企业存货盘亏、固定资产毁损及报废、应收账款报损、投资损失等
不良资产的核销,核销资产5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
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
核
销资产5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
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费用的管理。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的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编制年度费用预算方案。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编制的年度费用预算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
管部门初审,报市国资办审核,市政府批准。
除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外的国
6.
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编制的年度费用预算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
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
费用预算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薪酬的管理。
市国资办应建立
规范的职工薪酬管理制度,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办法。
职工薪酬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业绩的管理。
市国资办应根
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运作、年度费用预算执行、职工薪酬管理和年度绩
效等情况,会同主管部门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业绩进行考核。
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由市国资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五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的管理。
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
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
第二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员的管理。
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
任免,具体如下: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国资办提出建议名单,经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由市政府
任命;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建
7.
议名单,报经主管部门商市国资办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任命;
除政府性
投融资公司外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国资办任命;
除政府性投
融资公司外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名单,经主管部门商市国资办同意后,由公司董
事会任命;
国有独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
报市国资办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任命;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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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 企业 国有资产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