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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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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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4)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5)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与下列相应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为首者和参加非法组织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违反学习纪律者(一天按10学时、早操1学时、晚自习2学时、课间活动1学时),给予以下处分:
(1)上课迟到、早退者,结合扣减操行分,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达到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达到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达到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达到50学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达到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70学期以上(含7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一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和其他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5.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以下处分:
(1)考试(包括考查,下同)有一般作弊行为,事后认错态度好,成绩记零分外,通报批评,操行分降低10分。
(2)在考试中有换卷、夹带纸条、看书等情节之一者,除成绩记零分外,给予警告处分。
(3)凡找人替考者除成绩记零分外,双方给予记过处分。
(4)在考试期间,违反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顶撞、辱骂监考人员者,取消考试资格并给予记大过处分,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学生期间成绩经补考后有一门(或一个模块)不及格,不能享受国家、学院和系的各种学习方面奖励。
(6)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该科所得分数的30﹪: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试室的﹔
②开考信号发出答题的﹔
③考试终了型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改成记得50﹪︰
①不按指定的考场,考试室和座位号入座应试的﹔
②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生号的﹔
③用规定以外的笔作答的﹔
④在考试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8)考生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3)、第(4)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
(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通报批评。
①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②夹带资料或夹带写有公式的纸条的;
③接传答案的;
④相互交换答题卡、答卷的;
⑤抄袭、旁窥他人答卷、答题卡的;
⑥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
⑦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⑧把应交的试卷或答案、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⑨在评卷中被认定为与邻座考生答卷雷同的;
⑩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⑪携带移动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进入考试室的;
⑫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10)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①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②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③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6.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务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1)一次作案,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2)累犯,不计金额,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偷窃试卷、印章、档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5)作案照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
(6)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务,经教育不改者,参照相关条款处理。
7.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1)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与下列相应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辞耻辱或其他方式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4)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策划、怂恿、召集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为他人大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产生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持器械打架斗殴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8)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结伙打架,没有造成后果,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否则,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和法律责任。
9.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1)提供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多次参加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加重处分。
10.男、女间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在校园内有轻微不文明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校园内有严重不文明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恶劣或影响较坏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11.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商业活动者,除暂扣物品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除暂扣器具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学生宿舍区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在学生宿舍区参与打麻将、骨牌者,除暂扣器具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私拉乱扯电线,违规安装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学生宿舍区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等用具,违者,除暂扣其用具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违反学生宿舍卫生管理规定,破坏公共卫生,喂养狗、猫等宠物,不按要求整理内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在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枪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者,除暂扣物品外,给予留校参看以上处分。
(10)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12)不服从管理,侮辱、威胁、打击报复宿舍管理人员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3)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4)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5)因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失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需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2.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校园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3.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索要同学钱、物者至少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较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骚扰、诬陷、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不服从管理,顶撞学院教职工、对教职工有轻微不礼貌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威吓、辱骂学院教职工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猥亵、调戏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谎报火警、匪警或医疗急救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4.在校学习期间酗酒,给与以下相应处分:
(1)有一般酗酒行为,且能主动承认错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酗酒后闹事者,给与记大过以上处分;
因酗酒所致就医者,费用自理、后果自负,损坏公私财物案故意损坏论处。
15.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响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6.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以记过以上处分,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7.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以上处分。
18有吸毒、贩毒行为者,一律开除学籍,并且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9.在校期间翻越学院围墙私自外出者,给与记过以上处分,产生的后果自负。
20.向学院外掷砸物品、有不文明言行或与学院外住户、单位发生矛盾者给与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比后果自负。
21.违反学生管理规定,晚自习后外出上网,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2.私自外出上网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同时给予相应的处分。
23.违反网络道德,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直至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学院归于相应的纪律处分。
24.有下联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1)销毁、藏匿违纪证据者。
(2)隐瞒事实、包庇他人、提供为政者。
(3)在违纪事件查处过程中再次违纪着。
(4)在受处分期间继续有违纪行为者(考试作弊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5)对举报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6)群体违纪事件为首和起主要作用者。
(7)干扰、妨碍、阻扰、正常查处工作者。
(8)其他根据违纪情节、后果应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2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1)主动改正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认识深刻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者。
(3)主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4)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行为所造成后果者。
(5)其他根据违纪情节、后果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者。
(6)经司法鉴定限制责任能力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三)处分权限和程序
1.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违反考试纪律和学籍管理规定另行处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及相关职能部门尽快查清事实,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由系发文,报学生处备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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