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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贷款;
短期贷款;
中期贷款。
10、个贷及流动短期期限:
6个月至1年(不含6个月,含1年)
11、个贷及流贷临时贷款用途:
用于(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
12、个贷及流动短期贷款用途:
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
13、个贷及流动中期贷款用途:
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资金占用。
14、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15、个贷及流贷一般贷款的特点:
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到期收回,不得(循环使用)。
16、个贷及流贷循环贷款特点:
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行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
17、个人贷款还款分为:
(个人整贷整偿)和(个人整贷零偿)。
18、个人贷款方式分为:
(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19、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20、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1、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22、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农村信用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23、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为抵押发放的贷款。
24、抵押物评估变现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5)倍。
25、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26、质押物变现值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1.5倍);
权利质押凭证面值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1.2倍)。
27、个人贷款的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8、个人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应以(书面)形式申请。
29、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借款人及家庭基本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实际居住地证明资料以及家庭主要财产、收入明细等);
借款人贷款用途证明资料(各类合同、协议以及自有资金筹集的渠道与存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情况等);
各类授权文件(查询借款人本人、合伙人以及拟提供保证的自然人个人信用报竺听书面授权等);
其他资料。
30、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31、尽职调查的要点:
借款人基本情况、资信水平;
借款人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情况;
借款交易合同、协议,借款用途;
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其他需要调查或核查的事项。
32、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33、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
34、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35、贷款应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
36、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37、对于循环使用的贷款不能确定支付方式的,要在借款人(书面申请批复)上予以明确。
38、贷款发放方式为(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
39、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书面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40、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41、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条件:
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2、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
43、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约定用途。
39、在贷款发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与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信用状况下降;
借款人变更交易对象;
盈利能力不强;
不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违反合同规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借款人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40、个人贷款需要展期的,借款人应贷款到期前(15)日向贷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
41、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
42、一年以内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43、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个人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44、对在违规办理贷款,除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检查监督)人员的责任。
45、贷款调查岗位负责贷款调查。
根据客户提交的借款申请和其他相关资料,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贷款考察。
应本着双人经办的原则,为该客户指定一名主办信贷人员和一名协办信贷人员,按(AB制)方式,对贷款客户进行考察。
46、尽职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47、贷款人应制定专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基本审查)和(风险评价),并形成全面的审查评价报告。
48、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49、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
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50、贷款合同签订之前,贷款人应对贷款条件进行(再确认)。
51、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予以公示,并提请借款人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借款人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贷款人要(予以解答)。
52、按合同约定办理担保、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与(抵押人)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53、贷款条件的再确认主要是按照贷款尽职调查报告、审批记录以及贷款承诺函的要求,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信誉状况、(财务状况)以及(担保措施)等方面再次进行审核。
54、贷款人责任部门、岗位在对贷款条件再确认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较大变化,有可能加大信贷风险时,应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方案(逐级上报)。
55、经再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通知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贷款合同商谈。
贷款人参与贷款合同商谈的人数至少在(两人)以上(含两人)。
56、合同商谈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的要求,结合合同商谈的结果,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57、贷款人应明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签订与审核的责任部门、岗位以及(具体审核的流程)。
58、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应同时办理贷款担保手续,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同时按规定手续或程序办理相关登记。
59、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相关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贷款主合同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抵押物(评估价值),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贷款人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
60、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实行循环放款的,可以确定支付方式的,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支付方式;
不能确定支付方式的,应根据核定额度和期限内的每笔贷款的实际用途,在借款人(书面提款)申请批复上予以明确。
61、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书面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6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63、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64、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65、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66、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67、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68、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69、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70、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5)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71、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72、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73、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74、固定资产贷款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75、贷款金额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金比例要求,结合借款人现有融资水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担保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76、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77、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应实行分期还款。
分期还款的间隔期和额度应与借款人经营(现金流)相匹配,不得集中在贷款到期前偿还。
78、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79、固定资产贷款按期限分别纳入(短期项目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科目核算。
80、审查审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尽可能根据业务实际风险状况,要求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投保相应(商业保险)。
81、审查审批固定资产贷款,应明确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起付金额标准,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定贷款宽限期、关键财务指标控制线等管理要求。
82、审查审批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项目收入状况、项目周期的季节性差异因素等情形判断是否需要设立(还款准备金)账户。
83、对经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根据项目建设或(资产购买交易)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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