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完整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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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与安全的关系:
“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生产与安全之间的关系。
安全生产是企业增效和促进发展的重要环节。
安全法规的作用和重要内容:
安全法规具有国家强制性,是国家权力的体现。
劳动保护法规具有规范性,是一种普遍的、明确的、特殊的行为规则,它总是以国家的名义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禁止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允许怎样行为的行为规则。
安全法规的作用:
(1)安全法规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有效保障
(2)安全法规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手段(3)安全法规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技术保证。
安全法规的主要内容:
(1)建设法律;
(2)建设行政法规;
(3)建设地方法规;
(4)建设部门规章;
(5)建设地方规章;
(6)建设规范性文件。
2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群防群治制度是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加强群众性监督检查工作,以预防和治理建筑生产中的伤亡事故。
安全管理的范围:
从管理角度讲包括安全生产的法规建设、监督管理、文明施工、事故处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资料管理等;
从专业角度讲包括拆除工程基础工程施工、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高处作业、施工机具、起重机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现场防火等,这些都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范畴。
生产活动中必须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的根本问题主要有2个方面:
(1)是抓安全管理的正确态度;
(2)是抓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建筑法》第43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
1993年国务院在国发〖1993〗50号文《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安全生产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所制定的具体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建筑施工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1)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3)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进行分包。
分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不安全因素:
(1)人的不安全因素;
(2)物的不安全状态;
(3)社会因素的影响;
(4)工作组织及劳动负荷的影响;
(5)作业环境的影响。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内容:
(1)安全组织管理(包括:
机构、制度、资料);
(2)场地与设施管理(文明施工);
(3)行为控制安全管理;
(4)安全技术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灵敏并奇全有效,没有的和损坏了的不能使用;
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不得带病运转。
班前安全活动:
(1)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2)建立班前安全活动记录:
(3)班组安全管理要做到“六坚持”:
①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
②坚持召开班前会、班后会;
③坚持开展“一班三检”制度;
④坚持“三不(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三无(无违章指挥,无违章操作,无违反劳动纪律)制度”;
⑤坚持对事故隐患采取“四不放过”的原则。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是指针对生产劳动过程中产生的不安全因素,从生产技术上采取控制措施,以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建筑法》第38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是组织工程施工的纲领性文件,是指导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全面性技术、经济文件、是指导现场施工的规范性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施工准备阶段完成。
对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危险大、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生产教育:
所谓安全素质,大体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
安全知识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
施工工艺、方法;
施工中的危险区域、危险部位、各类不安全因素等级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
安全技能教育:
国家规定,建筑登高架设、起重、焊接、电气、爆破、压力容器、锅炉及各种运输车辆的司机等作业人员为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领导干部必须先受教育:
安全工作好不好,关键在领导,企业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级教育:
三级教育是指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这是企业必须坚持的安全生产基本教育制度之一。
三级教育的主要内容:
(1)公司进行安全基本知识、法规、法制教育;
(2)工区进行现场规章制度和遵章守纪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操作;
(5)爆破作业;
(6)金属焊接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机动车辆驾驶、轮机操作;
(9)机动船舶驾驶;
(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11)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经常性教育:
适时安全教育:
根据建筑施工生产特点进行“五抓紧”的安全教育(即:
工程突击赶任务,往往不注意安全,要抓紧教育;
工程接近收尾时,容易忽视安全,要抓紧教育;
施工条件好时,容易麻痹,要抓紧教育;
季节气候变化,外界不安全因素多,要抓紧教育;
节假日前后,思想不稳定,要抓紧教育,使之做到警钟长鸣)。
安全教育培训的具体要求: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的培训;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的培训;
(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的培训;
(6)待、转、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7)新工人的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检查的内容:
查思想,查制度,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操作行为,查劳动用品的作用,查伤亡事故及处理等。
安全检查的形式:
(1)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进行的安全检查;
(2)建筑企业安全检查:
这类检查主要有经常性、定期性、突击性、专业性及季节性检查,公司每季最少应检查一次,项目部每半月应检查一次,工地上每周应检查一次。
检查程序:
(1)人员组织;
(2)检查隐患;
(3)检查整改:
对隐患整改要做到“三定”、“一验收”,即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整改完毕后要逐项检查,从而达到检查的目的。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基本原则:
(1)安全管理是项目管理最主要的工作之一;
(2)持续改进是贯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的基本目的;
(3)事故预防是贯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的根本要求;
(4)项目的施工周期是贯彻安全生产标准的基本周期;
(5)施工现场贯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应从实际出发。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审核:
(1)审核认证的概念;
(2)审核的对象和依据: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审核对象是施工现场,而不是施工企业,审核的依据是采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
(3)审核认证的组织机构;
(4)审核认证的程序。
安全管理资料:
管理体系:
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安全技术资料的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现场应设工地安全资料员,专门负责安全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事故管理:
伤亡事故的分类:
按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重大事故:
分为四个等级:
①一级重大事故:
死亡3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②二级重大事故:
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③三级重大事故:
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重伤20人以上。
④四级重大事故:
死亡2人以下;
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伤害事故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2)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成立事故调查组;
(4)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5)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事故报告:
施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处理: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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