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河采砂规划报告汇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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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
孙建平刘佳陈君
洪明强刘发金王钰莹
杨军刘楚宇
前言
河道砂石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物质资源,在修筑堤防、填塘固基、工程建筑、吹填造地、烧制灰砖等方面应用广泛。
20世纪末至本世纪初,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的稳步推进,各类砂料的需求量大增。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采砂的规模和范围迅速扩大。
随着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其建筑市场对砂土资源的需求量与日俱增,给水利监管部门的采砂管理带来较大困难。
科学、有序的进行河道采砂,不但可以对砂石资源进行有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也可排除泥沙负面之害。
而过量、无序的开采活动将会带来河势恶化,危及防洪工程和基础设施安全,破坏生态环境。
为了加强尼日河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确保防洪安全和河道渡汛安全,建立良好的采砂秩序,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提供稳定的砂石资源,受甘洛县水务局的委托,我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规划编制了《尼日河甘洛段河道采砂规划报告》。
1概述
1.1河道概况
甘洛位于四川省西南部,凉山彝族自治州北部,素有凉山“北大门”之称。
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02度27分38秒-103度01分45秒、北纬28度38分24秒-29度18分32秒之间,东以马鞍山为界,与峨边县、金口河区交界;
南与美姑县、越西县接壤;
西与石棉县毗邻;
北临大渡河与汉源县相望。
甘洛地处四川盆地西缘向青藏高原地势过渡的高山峡谷地带,由于受横断山脉的褶皱、隆起与断裂,加上河流的急剧切割作用,境内山峦起伏、沟壑纵横,显现出典型的高山峡谷地貌特征,境内最高海拔4288m,最低570m,相对高差3738m。
气候条件优越。
甘洛属中亚热带气候,垂直变化明显,冬春干旱,夏秋多雨,光照充足,降雨集中,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16.2℃,年平均日照1661小时,年平均降水量880mm,全年无霜期326天,立体农业特点突出,适宜于各种农作物生长,为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县境内有7条主要河流,均系长江流域大渡河水系,流域面积1180.35㎞²
,水能理论蕴藏量达95万千瓦,可供开发43万千瓦,河川径流量16.93亿m³
。
尼日河属大渡河下游右岸一级支流,主源为普雄河,发源于喜德县沙马拉达乡中、高山区,由南向北纳上游左岸主要支流越西河后,于梅花乡入甘洛县境;
至中游纳右岸主要支流甘洛河并续经甘洛县城后,最后至阿茲觉乡汇入大渡河。
尼日河流域面积4084㎞²
(主要位于越西及甘洛两县境内,大致各半,中上游归越西、中下游属甘洛),河长144km(成昆铁路及公路干线皆沿江纵贯全境),河口高程660m,总落差2500m,河口流量121m³
/s,干流水能蕴藏量81.92万kW、全流域水系128.93万kW。
1.2河道采砂规划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甘洛县河道目前有当地农民进行零星采砂,所采砂石主要供应各乡镇及甘洛县的建筑市场。
目前有采砂点33个,河道采砂以高台洗砂(即旱采)方式为主进行采砂。
日均开采量为360m³
,年平均采砂量为10.8万m³
本次采砂规划的河段长约为47.1km,共设17个采砂点,采砂点均为原采砂点经勘测过后再次进行规划。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4.20”芦山地震以后,随着地震灾区灾后重建项目建设用砂石料的迅速增加,规划河段的采砂点随之增加,产生的噪声、污染等问题较为严重。
由于本次规划河道之前未作采砂规划,河道采砂管理不够规范,一些地方在未编制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或是规划和实施方案不完善的情况下,仍从事采砂活动。
采空区的清理及恢复不符合要求,采砂的尾料乱堆乱放,阻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
采砂形成的坑、凼未及时回填,一些采砂点违反禁采期规定,在汛期进行采砂作业,安全隐患极大。
加之历史、自然原因形成的淤积体,造成河道比较杂乱,对行洪安全及河势稳定构成了较大的影响,同时影响了河道的自然景观。
1.3河道采砂规划的原则与任务
1.3.1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依据
河道采砂规划的主要依据是: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技术标准
(1)《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2)《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
(3)《河道演变勘测调查规范》(SL383-2007)
(4)《四川省河道采砂项目年度实施报告编制规程》(川水发[2005]28号)
3、地方法律法规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2005年7月1日实施)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2007年8月1日实施)
(3)《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月12日实施)
(4)《四川省采砂船舶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9月12日实施)
1.3.2河道采砂规划原则
1、一般要求
(1)采砂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采砂规划要服从流域综合利用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相关专业规划。
(3)采砂规划应在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沿岸生产生活设施正常运用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禁采区和可采区的范围,合理利用砂石资源。
(4)河道采砂应尽量与河道整理、清淤和除险加固相结合。
(5)河道采砂规划的容量分析,应满足资源充分利用的最大开发量估算。
2、禁采区划定原则
(1)防洪工程及重要设施安全的原则。
(2)各类拦河(闸坝等)、跨河(渡槽、桥梁等)、穿河(管路、缆线等)、临河(堤防、码头、护岸工程等)建设项目规定的保护范围应划为禁采区。
(3)水文测流断面上下游,山区河道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河段,其它依法禁止采掘的区域应划为禁采区。
(4)禁止在可能引起河势发生较大变化的河段进行开采。
(5)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
(6)对于常年有水的河流,要保持水生态环境的动态平衡及可持续利用。
珍稀动物、重要生物的栖息地和繁殖地、确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等应划为禁采区。
3、可采区的确定
根据以上原则确定具体禁采区,包括禁采河段和禁采水域。
禁采区以外区域为可采区。
本次规划不设保留区。
1.3.3河道采砂规划任务
本次规划任务是根据河道的演变情况、演变趋势、来水来砂情况,充分考虑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保障沿江涉水工程和设施正常运用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研究提出规划期内河段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规划,研究计算规划区域砂石总储量及最大可开采量,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及分配规划,在认真总结以往采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河道采砂规划实施与管理意见。
1、明确开采点位置;
2、确定开采边线;
3、确定开采深度;
4、评价开采点砂石质量;
5、计算砂石开采量及补给量。
1.3.4河道采砂规划基准年和规划期
本次规划基准年为2014年,规划期为2015-2017年。
禁采期是指为防止采砂对防洪、河势、通航、水生态保护等产生较大影响而设置的禁止开采砂石的时段。
根据《防洪法》的规定,主汛期必须禁止开采砂石。
规划河段无明显制约采砂的河势稳定、通航安全、水生态保护等因素,因此只需在主汛期禁止砂石开采。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各规划砂场所在流域暴雨洪水特性,将规划河段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确定为禁采期。
在城镇或人员居住集中的临河段附近,夜间22点至凌晨6点禁止从事采砂活动,防止噪声污染。
1.4采砂分区规划
结合甘洛县河道内水利规划、水电规划、环境规划、生态规划等相关规划结论,在规划河段内分别设置了可采区、禁采区,不设置保留区。
1.5采砂影响分析
通过规范、合理的采砂作业,可有效拓宽河道行洪断面,提高河道行洪能力。
本次规划开采深度原则上按主河道河底高程以上1.5—3.0m,不会改变河道河势,本次规划开采深度根据各个采砂场实际情况而定,横向开采深度按枯水期水面线控制,纵向开采深度按河段平均河床比降控制。
堤防附近未规划采砂场,对堤防、桥梁、水文设施等划定了保护区,实行禁采,不会影响建筑设施的安全。
河道采砂作业的噪声、扬尘,对沿岸的居民的生产、生活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通过严格管理和控制开采期及施工作业,可消除和减小影响程度。
1.6规划实施与管理
采砂规划区涉及我县尼日河,规划河段皆属于州管河道。
因此,规划实施中的河道管理由甘洛县水务局负责。
县水务局成立专门的采砂作业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和指导采砂相关管理工作。
河道采砂须服从河道防洪规划及河道整治规划,确保堤防、桥梁等重要设施的安全,确保河势稳定。
桥梁、堤防、水文站点、水厂、管线等设施的保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执行,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1、河道采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应当向有关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许可证、缴纳砂石资源费。
河道采砂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其开采范围,由市水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后给予确定。
2、按有关规定,在遵守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方可行河道砂石资源的招、拍、挂工作。
3、落实河道清障责任,坚持“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在河道资源招、拍、挂的过程中,须与兑买者签订清障责任书,把河道清障作为必备审核条件,拍卖单位应严格审查。
实行清障保证金制度,采砂业主如不按规定清障或拒不清障者处以罚款,清洁严重的,取消采砂资格,阻塞航道的由航道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4、采砂业主在采砂作业过程中若对鱼类“三场”造成破坏,应当采取恢复原状、增殖流放等工程措施。
5、本次规划河段采砂按5年周期进行规划,规划期为2015年至2019年,分年度开采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他时段停止开采作业,在城镇或人员居住集中的临河段附近,夜间22点至凌晨6点禁止从事采砂活动,防止噪声污染。
1.7结论与建议
1.7.1结论
(1)目前尼日河河道内的采砂规模较大,在局部河段形成了滥采乱挖的混乱局面,非法采砂对河道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以及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证河道的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及沿岸工农业设施正常运用,编制尼日河河道采砂规划是必要的。
(2)为了维护尼日河河道的河势稳定,保障防洪、涉河建筑物安全及保护环境等,划定禁采区是必要的,本规划划定的禁采区符合河道目前的实际情况。
规划报告提出的可采区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均无大的不利影响,可作为编制采砂项目分期实施方案的依据。
1.7.2建议
(1)本规划的规划期为2015~2019年,随着河道来水来沙的变化和水利工程的建设,局部河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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