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考点汇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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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汇款:
指银行(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付款行(汇入行),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
托收:
是指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款项。
DP:
即期付款交单是跟单托收方式之一,代收行凭付款人即期付款向付款人交付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是跟单托收方式之一,代收行凭付款人远期付款向付款人交付单据。
DA:
承兑交单是是跟单托收方式之一,代收行凭付款人承兑汇票向付款人交付单据。
3.保险
4.FOB术语的含义:
FOB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越过买方指派的船舷时,即完成交付,并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按通则的解释本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是指卖方在指定地将已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付给买方指
定的承运人,为完成交付货物,并及时通知买方卖方负责货交承运人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指定的货
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支付运费,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CIF术语的含义
CIF术语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将合同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及运费,负责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
的运费,并承担货交承运人照管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契约并支付货物运到
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并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承担货交第一承运人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5.皮重:
包装材料的重量。
净重:
除去包装材料后商品自身的重量。
毛重:
商品吱声重量与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二、判断题
1.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根据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基本险承保责任的起讫,均采用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规定的办法处理。
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在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
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在这60天内,如被保险货物转运至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则保险责任从开始转运是终止。
2.CIF的变形
(1).CIFlinerterms(班轮条款)。
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卸货费由卖方或船11.
方负担。
(2)CIFlanded(卸至岸上)。
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3)CIFexship'
shold(舱底交货)。
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注:
CIF的变形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IF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3.ICC(A)险大体上相当于中国保险所规定的一切险,其责任范围最广。
ICC(B)险大体上相当于中国保险所规定的水渍险它比ICC(A)险责任范围小。
ICC(C)类似平安险,但比平安险责任范围要小。
4.
直达提单,又称直运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转船,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船交与收货人的提单。
直达提单上不得有“转船”或“在某港转船”的批注。
凡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者,必须使用这种直达提单。
如果提单背面条款印有承运人有权转船的“自由转船”条款者,则不影响该提单成为直达提单的性质使用直达提单,货物由同一船舶直运目的港,对买方来说比中途转船有利得多,它既可以节省费用、减少风险,又可以节省时间,及早到货。
因此,通常买方只有在无直达船时才同意转船。
在贸易实务中,如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则买方必须取得直达提单才能结汇。
转船提单(TranshipmentB/L)
转船提单是指货物从起运港装载的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需要在中途港口换装其他船舶转运至目的港卸货,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称为转船提单。
在提单上注明“转运”或在“某某港转船”字样,转船提单往往由第一程船的承运人签发。
由于货物中途转船,增加了转船费用和风险,并影响到货时间,故一般信用证内均规定不允许转船,但直达船少或没有直达船的港口,买方也只好同意可以转船。
按照海牙规则,如船舶不能直达货物目的港,非中转不可,一定要事先征得托运人同意。
船舶承运转船货物,主要是为了扩大营业、获取运费。
转运的货物,一般均属零星杂货,如果是大宗货物,托运人可以租船直航目的港,也就不发生转船问题。
转运货物船方的责任可分下列3种情况:
⑴第一航程与第二航程的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各自负责,互不牵连;
⑵第一航程的承运人在货物转运后承担费用,但不负责任;
⑶第一航程的承运人对货物负责到底。
上述3项不同责任,须根据转运的过程和措施不同而定。
.联运提单(ThroughB/L)
联运提单是指货物运输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的运输方式来完成,如海陆、海空或海海等联合运输所使用的提单。
船船(海海)联运在航运界也称为转运,包括海船将货物送到一个港口后再由驳船从港口经内河运往内河目的港。
联运的范围超过了海上运输界限,货物由船舶运送经水域运到一个港口,再经其他运输工具将货物送至目的港,先海运后陆运或空运,或者先空运、陆运后海运。
当船舶承运由陆路或飞机运来的货物继续运至目的港时,货方一般选择使用船方所签发的联运提单。
5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
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
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12.
(7)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支票期限只有即期,汇票、本票有即期、远期
(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
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
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6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的客观情况,它强调人力的不可抗拒性。
应具备的条件:
①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②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
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
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
③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7.D/A:
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
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
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之后,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凭以提取货物。
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承兑交单是出口人先交出商业单据,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
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
因此,出口人对这种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态度。
D/P:
其实就是顾客付款后银行才交单给你顾客,出口商的交单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托收方式中的一种,也属于商业信用,但手续简便
D/P和D/A严格来说都属于托收,
D/P是付款交单,付款人付款给银行后才能获得单证。
D/A是承兑交单,付款人承兑后就可获得单证,这里的风险较大.既是支付方式又是融资方式。
8.国际贸易的结算
A、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
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
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B、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
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
a、汇付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
13.
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
付款人(汇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汇出行(remittingbank)和汇入行(payingbank)。
其中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
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
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人)解付货款。
但汇出行和汇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b、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委托人(principal),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通常为出口人;
托收行(remitting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代收行(collecting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
付款人(payer或drawee),汇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
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卖合同付款的。
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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