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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业务指导,增强意识,规范行为。
为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公平、公正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关系和
双方利益平衡,准旗劳动保障职能部门组织人员深入企业,为企业提供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指导服务,帮助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同时积极配合企业开展集体合同签订的宣传发动和培训工作,促进企业内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已逐步成为自觉行为,而劳动者依靠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明显增强,并逐渐把用人单位是否执行《劳动合同法》作为择业的重要条件。
3、加强劳动用工的动态监控,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准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加强了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控力度,密切关注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
如遇突发事件,劳动保障等部门将随时随地协调跟进,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及时发布信息,把握舆论主导权。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均保持畅通。
劳动保障部门加大了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每年都开展了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专项检查。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基本情况。
1、《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否则将支付较高的违法成本。
这些规定对用人单位起到了明显的约束作用。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全旗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较高。
据统计,至今年止,我旗企业在岗职工约xx万人,签订劳动合同的xx万余人,劳动合同签订率约xx%,
合同签订率虽然低,但比《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呈逐年增长态势。
2、《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全旗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以前的一年期限为主,逐渐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3、《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全旗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日常管理更趋向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企业在遵守执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有了明显好转。
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情况
1、积极开展日常巡查。
准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法定权限,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年度审查,深入企业、矿山,
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用人单位规范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2、积极开展专项监察,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制度。
针对劳动者流动性比较大的行业如建筑业、制造业、采矿业和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中职工劳动合同的订立、流动就业人员的使用等企业劳动用工存在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每年都开展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及民工流动情况、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妇女权益保护、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情况、劳动力市场整治等一系列的专项监察。
3、认真受理劳动者的举报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了对劳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不分节假日,不分早中晚,废寝忘食,不厌其烦地调处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监察员始终坚持“有诉必接,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有求必应”的服务宗旨,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使全旗没有发生一起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维护了我旗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
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至今,准旗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共检查用人单位xx户,涉及劳动者xx人,指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xx人,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xx万元,退还员工押金、保证金、风险金xx余万元,检查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xx万余元。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部分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有部分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
有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口头劳动合同,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据部分企业反映,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部分员工不愿签订。
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有的是因为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意愿不强。
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愿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原因有:
个别私营企业误导劳动者,使劳动者误认为参加社会保险会减少收入,造成劳动者参保意愿不强;
一些企业认为参加社会保险大大地增加了成本,企业承担不起;
一些员工对参加社会保险认识不足,认为参不参保无所谓。
(四)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目前我旗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人员少、经费紧、装备差,难以适应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需要。
有些企业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极不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受到各
方因素制约,执法阻力较大,执行困难随时随地存在,劳动保障监察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三、今后工作打算
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我们今后在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中,还要继续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深入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
一方面,要认真做好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和引导工作,使他们正确认识和理解《劳动合同法》,消除误解和疑虑,自觉树立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另一方面,要面向职工宣传,让职工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使其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执法监督检查。
要切实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监察力度,发现问题要敢于和善于与企业协商、沟通,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二篇: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疑问一: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若用人单位既不支付2倍工资也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
?
用人单位会受到什么惩罚?
很多人肯定会说申请劳动仲裁,但实际对劳动者来说申请仲裁的维权成本太高,先不说钱就是收集资料都要花大功夫!
!
所以有没有更好的实际可用的办法呢?
疑问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严重的标准如何衡量?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胜任的标准如何衡量?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疑问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1、若劳动者上个月有请假,扣除假期工资后只领到200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还按此实发工资支付?
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是合同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是不是说若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不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就可解除劳动合同了?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疑问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若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或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疑问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赔偿金和经济补偿的区别?
2倍经济补偿是不是就等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疑问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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