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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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人口计生工作仍存在很多不足,尤其是政策外生育反弹现象严重,严重影响了计划生育的整体水平,特别是对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面窄,个案征收到位率低,不仅严重影响了全镇出生政策符合率这个钢性指标的完成,同时也使育龄群众普遍产生了“计划生育政策放松了”的错觉。
2月中旬以来,镇征收工作专班在核实20XX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进村入户开展征收工作中发现,我镇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4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1、违法生育对象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意识淡薄,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氛围没有形成。
调查中发现:
违法生育者普遍认为自己仅仅是多生了一个小孩,又没犯罪,对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往往采取拖欠、还价钱、打折扣或托人情疏通关系的方法,想方设法逃避社会抚养费的缴纳。
有钱的想少交,生活困难无钱的想逃避,“钉子户”干脆拒交,这种现象在全镇比较普遍,根据核实,截止目前,在元月1日以来的违法生育对象中,仍有119例对象没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占违法生育总例数的近50%。
2、能人、富人违法生育现象抬头,并且处罚不到位,负面影响大。
调查中发现,我镇存在一部分能人、富人违法生育现象,并且因为这些能人、富人社会交往能力强,上层关系多,帮忙说情的人多,有的长期没有得到处罚,有的仅缴纳很少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就了事。
能人、富人违法生育又长期没有受到处罚或者处罚金额极少,显失公平,即影响政府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又在群众中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直接导致部分违法生育对象对缴纳社会抚养费产生“攀比”心理和抵触情绪,从而直接影响了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3、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环境不优。
第一个方面的表现为:
来自方方面面的说情者的干扰严重。
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阻力大,来自方方面面的说情风是一个重要原因,说情者有的是上级领导,有的是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有的是对村(社区)有贡献的人士,但绝大多数还是来自于我们村(社区)的干部,特别是我们在座的村(社区)支部书记。
在说情者中,有一部分是因为镇上要结帐,于是抱着“不管交多交少,只要能消号,镇上不再结村里的帐”的思想帮忙说情,要求在征收时予以照顾少征收;
有一部分是因为违法生育对象家庭确实困难,抱着“同情违法生育对象”的思想帮忙说情,要求在征收时予以照顾少征收;
有一部分是因为与违法生育者要么是亲戚关系,要么是朋友关系,抱着“照顾关系”的思想帮忙说情,要求在征收时予以照顾少征收;
但也还有极少部分是因为收了违法生育对象的好处,抱着“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思想,千方百计使用各种借口要求在征收时予以照顾少征收(有的把征收对象家庭富裕说成是贫困,有的把征收对象无病无灾说说成是有重病,有的是把征收对象本来就在家而说成是长年外出等等)。
更有极少数村(社区)干部因为违法生育对象是自己的直系亲属,抱着“他们的事就是我的事”的思想,不是主动劝其按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是充当其“保护伞”,致使这部分人员长期得不到惩处,在群众中影响极坏。
第二个方面的表现为:
村(社区)干部法纪意识淡薄,存在有不按规定征收管理社会抚养费和不按规定为政策外出生的小孩随意出具上户口证明的现象。
极少数村(社区)把征收到位的社会抚养费作为村(社区)收入,用作发放干部工资或用于村(社区)其它支出;
(村(社区)主要干部在回答有关询问时,还振振有词:
是集体讨论了的,没有进私人腰包,根本没有认识到,这是严重违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的。
有这种现象的村(社区)请务必于5月1日之前将此款如数上缴镇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逾期不上缴财政的,镇纪委将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还有极少数村(社区)把征收到位的社会抚养费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帐户,而长期放在村干部身上,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你说交这点钱能行、能了场、能上户口,我就交,你要说不行,我就不交,有这种现象的村(社区)请务必于5月1日之前将此款如数上缴镇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逾期不上缴财政的,镇纪委将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更为严重的是竟有少数村(社区)干部甚至把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作一项“业务”来做,私自收取违法生育对象的钱,承诺帮忙摆平,并要求对象户给多少钱的好处费。
有部分村(社区)户籍管理混乱,少数干部利用不正当手段,为没有缴齐社会抚养费或者只缴纳了很少部分的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对象的小孩积极活动找关系上户口。
部分村(社区)干部甚至利用不正当手段,将违法生育对象的户口迁到村外或者镇外,以逃避处罚(对这两种现象,今后是谁办理的由谁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户口在本镇迁移的,谁接收的户口,谁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个方面的表现为:
少数村(社区)主动配合不够,征收工作没有形成合力。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费人、费力、费财的工作,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征收工作专班和村支两委干部的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才能使征收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在实际征收工作中,我们发现,在全镇34个村(社区)中,大部分村(社区)能积极主动抓征收工作或者积极主动配合征收专班抓征收工作,但也有少数分村(社区)主要干部责任意识不强,存在着“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是镇上征收专班的事,是自己无关”的思想,在征收专班进村开展征收时,能推就推,能躲就躲,常常借口有其它工作要做,没有时间,不得闲抓征收。
常常因为征收专班对违法生育对象家庭情况不清楚,又没有村(社区)干部配合,致使征收效果不佳。
部分村(社区)干部存在着“怕得罪人,怕选举时影响个人选票”的思想,不愿意到违法生育对象家中去征收社会抚养费,有的以种种借口躲避上对象户的门,有的虽然迫于无奈,被迫与征收专班人员一起上门后,什么话都不说,当旁观者,你们说叫我来,我来了,你们走了,我的任务也就完成了,有的甚至对违法生育者“讨好卖乖”,当面替违法生育者说情,造成征收工作的极大被动;
还有部分村(社区)包括极少数镇直单位干部,在办理《生育服务证》时积极主动,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总是以户口不是我们村、我们单位的,而是空挂的,或者是违法生育对象夫妻二人中只有一个人是本村(社区)、本单位的,另一方的户口不是我们村(社区)、我们单位的,社会抚养费不应该下达给我们村(社区)、我们单位(在这里,就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的原则给大家说明一下,一种情况是:
违法生育对象夫妇双方户口都是一个单位的,那就没有什么异议,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个单位的,是哪个单位为违法生育对象办理的一孩《生育服务证》,任务就下达到哪个单位,不能说是只做好事,得罪人的事就推给别人。
)
上述三个方面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群众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积极性,同时也直接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4、征收标准普遍偏低,而且标准不一,征收到位率低。
由于以前的征收工作往往由镇干部和村干部在具体操作,缺乏强制手段,而镇委、镇政府又要求每周每月必须保证完成一定数量的征收任务,所以,镇干部和村干部在征收过程中往往产生“多收不如少收容易好做工作、少收不如现在就收,当现就能有征收进度”的思想,为了完成阶段性的征收工作任务,有少数干部在征收过程中甚至采取哄和骗的方法收取社会抚养费。
有的违法生育对象也掌握了镇村干部的心理,于是与我们镇、村(社区)干部展开了“心理战”和“持久战”,有的甚至与征收人员讨价还价说“钱我是有,可我不愿意交那么多的社会抚养费,稍微表示一点就了场,倒是可以考虑,如果不同意,我连这点也不交了。
”迫使征收人员为了有征收效果,无论多少,只好先收了再说,过后往往不再缴纳,没了下文,造成了历年沉淀。
在核实征收对象中,我们调查发现,就我镇而言,有领导表态已经“了场”上户口的违法生育对象中,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到位率只有极少部分达到了50%,一少部分在40%左右,还有大部分征收额度仅在30%左右,全额征收到位的户没有一户。
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要在正确分析当前征收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同时,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高度统一各级组织、党员干部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的认识。
在学习内容上,要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有关条款及规定。
要通过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认识到对于违法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法律严肃性、权威性而必需采取的切实可行的措施,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必要手段,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条例赋予的法定责任,是遏制政策外生育势头偏高的一种重要方法,是平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公民心理的一个重要途径,从而增强抓好征收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政策、法律依据。
1、社会抚养费的定义及其演变过程。
社会抚养费是男女双方不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生育子女所应向国家缴纳的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社会补偿金。
其名称由“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演变而来。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一制度对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规范、调节公民的生育行为,控制我国人口的过快增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规定:
“在现阶段,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法律上确定了社会抚养费制度。
国务院制订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具体规范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方式及管理使用等。
2、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有关规定。
(1)自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及规定: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人员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2)自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357号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及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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