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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备注
车辆唯一性认定
①号牌号码;
②车辆类型;
③品牌/型号;
④颜色;
⑤发动机号码;
⑥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打刻特征;
⑦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a。
联网查询
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线外检验
车辆外观检查
①车身外观;
②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
③发动机舱;
④驾驶室(区);
⑤发动机运转状况;
⑥客车内部;
⑦底盘件;
⑧车轮;
⑨其它。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录B的表B.1。
底盘动态检验
①转向系;
②传动系;
③制动系;
④仪表和指示器。
具体检验项目见附录B的表B.2。
线内检验
车速b
车速表指示误差。
仅对最高设计车速超过40km/h的车辆要求。
排放c
1、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
CO、HC的体积分数,过量空气系数λ。
2、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
排气光吸收系数(对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汽车)或滤纸式烟度值(对2001年9月30日及该日期以前生产的汽车)。
3、低速货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
滤纸式烟度值。
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试仅对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进行。
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放测量时,检验项目另行确定。
制动d
(含轮重)
①轮重;
②左、右轮最大制动力;
③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的左右轮制动力最大差值;
④制动协调时间;
⑤车轮阻滞力;
⑥驻车制动力。
制动协调时间(④)在用滚筒式制动检验台检验时不要求;
车轮阻滞力(⑤)仅对汽车要求。
侧滑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前轴采用独立悬架的汽车侧滑量测试值不做评判依据。
前照灯
1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
②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光束中心左右偏移量及上下偏移量);
③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明暗截止线转角折点位置)。
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检验仅对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要求。
车辆底盘
1转向系;
③行驶系;
④制动系;
⑤电器线路;
⑥底盘其它部件。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录B的表B.3。
功率
底盘输出功率。
仅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非营运乘用车要求。
路试检验
行车制动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制动协调时间和制动稳定性。
通常只对无法上线检验的车辆及线内检验结果有质疑的车辆进行。
驻车制动
驻车制动性能。
车速
仅在相关管理部门有要求时对全时四驱车辆等无法上线检测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进行。
a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是指机动车已认证(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以及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详见附录A);
b对全时四驱车辆等无法上线检测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不进行;
c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
d轴荷超过检验设备允许承载能力的车辆、多轴无法上线的车辆不进行线内制动检验,应路试。
表2-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二、三轮机动车)
外观检查
1车辆外观;
②发动机运转状况;
③照明和信号装置;
④安全防护装置;
⑥其它部件。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录C。
动态检验
②离合器;
③变速器;
④传动装置;
⑤制动系。
具体检验项目见附录C。
车速表指示误差。
仅对最高设计车速大于40km/h的车辆要求。
排放b
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怠速法排气污染物:
CO、HC的体积分数。
2、三轮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
制动
1轮重;
②各轮最大制动力;
③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左右轮制动力最大差值;
④驻车制动力。
③、④仅对三轮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要求。
轮偏
前后轮中心平面偏差。
仅对二轮机动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要求。
1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
对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只检验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远近光光束照射位置仅做功能性检查;
对其它机动车,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检验仅适用于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
下部检查
1车架;
②电器线路固定;
③相关部件。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录C。
通常只对无法上线检验或线内检验结果有质疑的三轮机动车进行。
b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
二、检验流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流程见图2-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图2-1所示流程适当加以调整。
图2-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图
三、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1、送检机动车应清洁,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怠速应正常。
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要求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在用车检验时,送检人应提供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的机动车交强险凭证,对不能提供以上证件、凭证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应予以安全技术检验。
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发动机停转。
车辆唯一性认定工作中的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认定宜结合车辆外观检查和底盘动态检验进行。
检查时常用的设备和工具主要有:
长度测量工具(钢卷尺、钢直尺等)、铅锤、照明器具及称重设备。
一、注册登记检验
1、检验重点
对注册登记检验重点是检查车辆有无擅自改装、有无盗抢与走私嫌疑,各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技术指标是否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是否与该车型公告的数据一致。
2、检验项目和要求
应逐一核对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认定机动车的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详见附录A),对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下同)应测算后悬,对具有牵引功能的机动车还应测算比功率,确认是否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与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等证明、凭证记载及车辆产品标牌的内容一致。
对货车、挂车、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货车、挂车还应用称重设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
同时,还应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3、异常情形的处理
发现送检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如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的,或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与相关证明、凭证记载不一致的]或非法拼装嫌疑时,此次安全技术检验终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该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报告,等待有关部门核实查处。
发现送检机动车的外廓尺寸、后悬及整备质量、核载、比功率等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技术指标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的数据不一致时,此次安全技术检验终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进口机动车除外)等信息,并尽快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在用车检验
对在用车的检验重点是确认是否与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及其它相关资料一致性,检查车辆有无擅自改装、有无盗抢嫌疑。
应逐一核对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确认是否与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及其它相关资料一致;
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同时,还应检查送检机动车是否具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情形,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用称重设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
对变更车身/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还应核对车身/车架和发动机的来历凭证。
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一致,或者有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的,或者送检机动车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情形时,此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立即终止。
送检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并尽快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报告,等待有关部门核实查处;
送检机动车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情形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书面告知车主需将车辆恢复原状后才能再次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同时将相关信息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车辆外观检查
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发动机停转(“发动机运转状况”项目除外)。
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计、透光率计、长度测量工具、手锤、铁钩及照明器具。
1、车身外观
●检查项目: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必要时应用钢直尺等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风窗玻璃/车身、漆面/车体(周正)/货箱、安全架/车外顶行李架/外部图形文字、标识/车身广告/自行加装装置
(1)后视镜、下视镜——汽车后视镜的安装数量及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GB15084-2006)的规定,车长大于6m的平头客车、无轨电车和平头载货汽车设置下视镜应符合GB7258-2012要求。
(2)车体(周正)——目视检查,车身外部乘员可能触及的任何部件、构件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
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在离地高1.5m内测量)应不大于40mm,必要时可以采用专用测量仪器或铅锤、长度量具作精确测量。
(3)外部图形文字、标识——目视检查,车长大于6m或总质量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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