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保监发5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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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保监发53号
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保监发[2012]5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12〕53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积极响应中央服务三农的号召,推进人身保险行业服务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惠性目标,2008年保监会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
历经四年的探索,在保监局和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通过创新产品和经营模式,不断提高农民保险意识,扩大人身保险覆盖面,使居住在偏远农村的近2400万农民买得起、买得到保险,为缓解意外事故和疾病等风险对农村家庭的冲击、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可,实现了农民得实惠、政府得民心、公司得市场、行业得美誉的多赢局面。
为持续推进保险服务的普惠性目标,让更广大低收入群体能够享受到保险服务,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保护辛勤奋斗的致富成果,履行人身保险行业的社会责任,我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服务。
现将《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4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保监发〔2009〕59号)自即日起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
一、小额人身保险推广的原则和服务对象
(一)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
小额人身保险推广过程中应坚持控制风险、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普惠服务的原则,使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和愿意买小额人身保险,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让保险保障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
条件。
(四)保险公司应不断改进业务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小额人身保险绿色理赔通道,简化索赔程序,提高赔付速度。
(五)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各种公益组织、个人,或者低收入群体所属团体机构,为低收入群体购买小额人身保险提供部分保费资助,调动低收入群体的投保积极性,让低收入群体通过实际的保险体验培育和增强保险意识,扩大小额人身保险覆盖面。
(六)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公司官网等宣传媒体,通过图文并茂、深入浅出的方式,宣传小额人身保险“互助共济、团结友爱”的精神,突出小额人身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
不得宣传产品的收益率,不得与银行、证券等金融产品比较收益。
在推广过程中要及时发掘、总结和宣传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涌现的感人事迹、优秀集体和个人,促进经验交流,弘扬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奉献精神和创新精神。
四、小额人身保险的支持政策
(一)保险公司在开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时,可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产品预定利率,但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5%。
(二)对于符合小额人身保险产品设计要求并经审核备案的产品,在农村销售的免予征收监管费,在城镇销售的监管部门将协调免予征收监管费。
(三)开展小额人身保险成绩突出的保险公司设立保险分支机构的申请优先审批。
(四)开展小额人身保险成绩突出的保险公司在保监会开展的各类创新和试点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五)支持保险公司与银行、电信运营商合作,借助银行自动柜员机和移动通讯设备,开展新型便捷的小额人身保险投保和保全服务;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借助移动终端开展小额人身保险销售,提供随时随地移动出单、打印交费凭证等服务,严格控制出单和收费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五、小额人身保险的监管要求
(一)申请开展小额人身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是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公司总部对发展小额人身保险高度重视,并有明确的战略部署和组织财务保障;二是业务模式合理、服务能力充足、风险控制有效,能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便捷的小额人身保险服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应事先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办小额人身保险的方案。
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推广小额人身保险的组织领导体系;
(2)拟开展的区域;(3)拟推广的保险产品;(4)拟采取的业务模式,宣传、承保、客服和理赔服务举措,以及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等;(5)小额人身保险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
保险公司在提交小额人身保险开办方案后自动取得小额人身保险开办资格,但保监会有权就开办方案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解释和修改。
(二)保险公司应就具体开办地区与当地保监局进行沟通,由各保监局根据辖区保险业发展和开办公司实际情况,与开办公司共同商定具体开办地点。
(三)保险公司开发的小额人身保险应在获得保监会产品备案回执或者批复后方可销售。
不符合小额人身保险产品设计要求,未经保监会备案或批复的其他保险产品均不得使用“小额人身保险”或“小额”图(字)样。
(四)各保监局应加强小额人身保险推广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保险公司开办小额人身保险过程中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保监局应及时对相关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并责令改正。
情节恶劣或拒不改正的,由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经营小额人身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保险会提交小额人身保险统计表(附表1);每年三月底前向保监会提交上年度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报告,反映上年度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情况,经营的特色,存在的问题及下年度业务发展规划等,发展报告应附精算师签字确认的小额人身保险经营情况表(附表2)。
(六)各保监局要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相关政策,协调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给予适当政策支持。
协调开办县(市)、乡(镇)和行政村采取召开动员大会、编发简报或开辟专栏、制作黑板报等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形成有利于小额人身保险推广的舆论氛围。
附表:
1、小额人身保险统计表
2、一年期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经营情况表
附表1:
小额人身保险统计表
填报公司:
填报日期:
小额人身保险产品1
小额人身保险产品2
……
覆盖人数
(万人)
保险保费
(万元)
保险金额
(亿元)
赔付人次
(万人次)
赔款支出
(万元)
覆盖人数
(万人)
保险保费
(万元)
保险金额
(亿元)
赔款人次
(万人次)
赔款支出
(万元)
省1
省2
省3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注意事项:
1.数据填报频率为季报,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
2.各项数据为本年度以来的累计值。
3.本统计表可只报送电子版至:
dewei_wang@。
附表2:
一年期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经营情况表
填报日期:
总精算师:
产品名称
开始销售时间
年度保费收入
年度赔款支出
再保前赔付率
再保后赔付率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注意事项:
1.应填报的产品包括公司已经按小额人身保险产品设计要求备案或或获批的所有一年期小额人身保险产品。
2.保费收入和赔款支出的单位为万元。
3.本表需公司总精算师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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