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审批业务手册(2016年6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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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文市发〔2016〕7号)。
(三)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内地(内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省文化厅委托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本辖区内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批准文书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2年。
文化行政部门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
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七)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
设立及变更演员申请,为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
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
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
设立及变更演员申请为20个工作日。
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
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八)审批服务
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九)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各审批单位填写)
1.窗口咨询:
广东省文化厅办事大厅政务窗口
2.电话咨询:
020-37803312
3.网上咨询:
广东省文化厅公众服务网
4.信函咨询:
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
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内地方控股、港澳合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主要提供:
个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出具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
作出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三)证件送达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
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五)变更
如变更演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如变更投资者,应提交:
2.新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主要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但营业执照未记录姓名或身份证明编码的,还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延续
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七)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八)补证
由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及时发放新证: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九)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撤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五、相关问题
(一)何谓文艺表演团体?
答: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单位。
(二)文艺表演团体对人数有要求吗?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没有规定文艺表演团体人数。
(三)文艺表演团体可以做什么?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文艺表演团体可以自行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举办演出活动,也可以参加组台演出。
文艺表演团体成立满2年,举办过营业性演出,且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还可以邀请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自行举办的演出。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
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同意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县级文化部门审查材料,20日内作出予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内地方控股,港澳合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有关申请单位告知
受理人员核对材料
并作出处理
省级文化部门审查材料,20个工作日内作予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附录2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编号:
申请事项
设立□变更□延续□补证□
送达方式
自取□挂号信□快递到付□
申请类型
内资□港澳合资□
基
本
情
况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电话/传真
/
邮政编码
排演场地址
注册资本
(万元)
类型
资本性质
内资□港资□澳资□
演职员人数
(人)
排演场面积
(平方米)
法
定
代
表
人
姓名
性别
国籍
学历
移动电话
身份证明号码
主
要
负
责
资
构
成
投资方名称或姓名
国家或地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经
营
范
围
声乐□器乐□戏剧□
舞蹈□杂技□魔术□
马戏□曲艺□皮影□
朗诵□民间文艺□其他□
本人(单位)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确保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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