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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二、什么是劳动法?
劳动法:
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即:
以职业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为调整对象,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利益与独立人格为理论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即:
以劳动关系为中心,也包括其他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从广义上说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从狭义上看:
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3、注:
(1)劳动者运用自己的劳动对象,劳动工具进行劳动,不产生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
(2)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在同一组织内实现的,不能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3)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劳动过程是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交换过程。
(4)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是指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与公民的人身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双重性质。
(5)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即按命令服从原则建立起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一种职责上的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是在经济组织内部按平等协商原则建立起来的经济协作的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4、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1)主要对象是:
各类企业的劳动和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中形成的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3)注:
目前,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的劳动关系(如公务员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应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村民的劳动权益加以保护)、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后两者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在实践中多采用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法,对此应针对其特点,确立雇佣合同制度)等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5、劳动关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
可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此是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
合同劳动关系和非合同劳动关系(此是以劳动关系的确立方式为标准);
工业劳动关系、商业劳动关系、农业劳动关系、服务业劳动关系(此是以劳动关系所在产业为标准)。
6、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有:
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
第二节
劳动法的理论基础
一、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产生的理论基础是:
人本理论。
二、人本主义思想集中体现在:
人是决定一切的,人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关爱,人的权利不可随意侵犯,人的权利应由法律保障实现,人权中核心的权利是生存权,而生存权的基础是劳动权。
三、“近代劳动法从人本立场出发,认为对劳动者人格之完成、社会地位之向上,经济地位之改善,均是劳动法其基本宗旨所在,也同时是资本法律秩序存在的相对价值所在。
”
四、劳动者是生产系统中最活跃并处于主导地位的因素,一切的社会财富只有通过劳动者的创造性活动才能从潜在的变成现实的。
因此劳动法通过对保障劳动力市场的配置机制;
保护劳动力扩大再生产能顺利进行;
保护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和政治利益,调动其积极性;
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合理组织劳动过程,巩固劳动纪律等促进作用,而对整个生产力系统发生作用。
五、劳动力市场、产品市场、资本市场构成完整的商品经济市场体系,故市场经济的存在必须以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者成为劳动力所有者进入市场作为条件。
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实际状态中,劳动法的意义就在于:
以拟制的劳动商品化来建立以劳动者为中心的人本主义法制。
第三节
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劳动法的地位:
1、劳动法是同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原因:
(1)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2)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
(3)劳动法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
(4)司法实践中也早已将劳动法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我国于1994年7月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而最终奠定了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是劳动法的一个重要补充。
如果遇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新条款已经取代了《劳动法》的相关条款。
二、劳动法的作用:
1、劳动法是以规范劳动行为,调整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并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的。
2、故劳动的作用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三、我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化、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四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关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的观点为: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2、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4、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二、注: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其必须贯穿劳动法律条文始终、体现劳动立法的核心和灵魂;
(2)必须是执法的基本准则,具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
(3)必须在指导劳动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要国家的经济制度不变,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就不会改变,以保证阶段性劳动法律规范之间的连续性)。
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认依据:
首先是宪法;
其次必须来源和植根于现实,并正确反映劳动领域的基本现状和发展根本;
最后应以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为理论基础。
3、按劳分配与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是不相容的,要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应当做到:
(1)要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2)要体现多劳多得,鼓励多作贡献;
(3)要体现效益分配优先兼顾公平;
(4)要体现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之间的差别。
4、公平救助原则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制度上,社会保险一般包括:
退休(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5、我国劳动法特殊保护的对象是:
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少数民族劳动者及退役军人劳动者等。
第2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
一、劳动法以市场经济为其存在的基础,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
二、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需要两个前提:
1、广大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被剥夺生产资料后沦为可以“自由”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
2、剥削者手里积累大量货币资本。
三、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资本家要获取最大的剩余劳动,需要国家权力保护,于是出现了历史上最早的“劳工法规”。
而这些“劳工法规”:
“自始就是为了剥削工人,并且在进行中总是直接和工人居于敌对地位的关于工资雇佣劳动的立法。
”与现代意义的劳动立法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四、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为了保护工人利益的法律,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是现代意义的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规定:
纺织童工的最低年龄为9岁,纺织厂不得雇佣9岁以下的学徒;
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而且限于清晨6时至晚间9时之间,禁止童工做夜工。
)
五、第一个限制成年人工作时间的法律产生于瑞士。
六、劳动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则是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长期斗争。
外国劳动立法简况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
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具体表现在:
(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
(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规(新西兰1894年的最低工资法是世界上最低工资立法的开端);
(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
(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成为劳动法的内容是从德国率先开始的);
(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1890年,第一个开始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仲裁的国家是新西兰)。
2、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
资产阶级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和反复的过程。
(工人运动高涨,立法内容和范围充实和扩大、二战时期,工人运动受到镇压进入低潮期、在工人罢工斗争的推动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宁,现代意义上的劳动立法进一步得到发展。
3、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
劳动法典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
首先开始于前苏联。
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1、中国产业工人在19世纪中叶开始出现,其劳动条件之恶劣和生活境遇之悲惨,在世界各国的工人中是罕见的,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权利,中国工人阶级自发地开展了反对资本家剥削和帝国主义侵略的斗争,1884年,在香港的广东工人反对法国侵略者挑起的中法战争,继而发展为反对一切外国侵略的斗争,被英国报纸称为:
“香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一次暴动”。
2、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利用北洋军阀吴佩孚宣言恢复国会制定宪法的机会,举行了争取劳动立法运动,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制定了《劳动法案大纲》。
(《劳动立法原则》中,提出了保障政治上自由、改良经济生活、参加劳动管理、和劳动补习教育等四项立法原则。
共有内容19条。
3、1923年,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是在强大工人运动斗争压力下所产生的我国第一个劳动立法,标志着中国劳动法的产生。
4、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
一二”反革命政变后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法是采取单行法规的形式颁布,没有用法典形式。
5、1930年1月,江西省行政委员会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是最早的革命根据地的劳动法规,但由于这部劳动法规的劳动条件标准过高,与当时工业落后而且正处于武装斗争中的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故而在执行中遇到了很多实际困难,未能充分的得以实施。
二、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八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法典。
(它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法律原则,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开展劳动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它们都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的加强。
国际劳动立法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1、首倡国际劳动法的思想家,主要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国社会活动家大卫·
李格兰。
2、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
3、1890年3月召开的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共有15个国家参加。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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