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实习律师面试考核题库完整版含标准答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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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三、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本案中,上诉人杨志成在实施涉案行为、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利用了身为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电脑室人员、易于接触公司电脑的工作便利,但其既不具有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也不具有管理本单位VIP积分卡充值系统的职责,亦不掌握VIP积分卡充值系统的程序密码,其最终实现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犯罪目的,是通过实施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而非利用其自身职务上的便利。
首先,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VIP积分卡的发行程序,决定了上诉人杨志成在实施涉案犯罪行为时不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顾客购买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的VIP积分卡,必须向该公司团购部购买,由团购部向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最后由财务部将空白的VIP积分卡充值后向顾客发行。
可见,作为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人民路店2号馆电脑员,上诉人对于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的财物根本不具有主管、经手、管理的职责,当然也就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涉案犯罪行为的基础。
其次,上诉人杨志成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人民路店2号馆电脑、收款机及进销存系统的维护。
杨志成所在的电脑室隶属于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信息研究开发中心,作为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VIP积分卡系统程序的研究、开发部门,该中心及其下属电脑馆的工作人员虽有机会接触到VIP积分卡系统程序,但不具有管理或者控制该系统的职责,且按照公司规定,亦不准私自破译密码进入该程序。
可见,上诉人在实施涉案犯罪行为时,仅是利用了自己担任电脑管理人员、易于接触公司电脑的“工作便利”,但该“工作便利”不能直接导致上诉人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
第三,根据本案事实,上诉人杨志成系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违反本单位的规定,私自破译密码进入本单位VIP积分卡充值管理系统程序,而后将作废的VIP积分卡激活并重新充值后用于个人消费。
因此,上诉人并非利用自身职务便利进入本单位VIP积分卡充值管理系统程序,而是利用自己熟悉电脑技术的专长,以非法破译密码的方式侵入该系统程序,继而实施涉案犯罪行为,其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关于设备购买款项
4、ABC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
5、ABC公司与银行之间的设备抵押关系;
6、银行与外方股东K公司之间的保证关系;
7、银行与中方股东E公司之间的保证关系;
8、ABC公司与外方股东K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
9、中方股东E公司与外方股东K公司之间的承诺保证还款关系。
3.律师如何对待信访的问题?
接待信访群众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义务。
律师不是政府工作人员,没有接待信访群众的义务。
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可以给信访群众提供政策、法律方面的咨询帮助,用法律来规范信访群众的信访行为,做到文明、依法信访。
律师介入信访的好处是:
1、帮助信访群众识别自己的信访事项是否属于信访受理范围。
2、帮助信访群众分析信访事项中包含的法律问题和非法律问题,并寻找合理的解决投诉途径。
3、帮助信访群众正确地理解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
但是,律师不宜直接代表或者带领信访人到国家机关信访或者走访。
因为,信访群众情绪容易失控,容易酿成冲击国家机关的恶性事件,在政府心目中造成律师煽动闹事的不良印象,不利于最终解决信访群众的问题。
律师应当多做代书、咨询工作,尽量避免和政府工作人员正面接触,即使需要接触,也不应当与信访人一道,而应采取单独交换意见的形式进行。
律师应当多以第三人的身份向政府提建议和反映情况的方式,间接地将信访群众的问题反映给政府,以期到达解决问题的目的。
总之,在处理信访群众委托的案件中,律师一定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地原则与各个部门打交道,随时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性,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陷律师于不利地位。
4.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请问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一)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
(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
(四)故意底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
(六)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的;
(七)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
(八)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
5.你如何处理在看守所会见时,当事人提出要抽支烟的问题?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禁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夹带香烟、火机、现金等影响看守所安全管理的物品提供便利;
6.根据《律师法》第32条的规定,律师在什么情形下有权拒绝代理或者辩护?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7.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有哪些?
(一)律师不得以个人身份执业;
(二)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执业,(三)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8.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有哪些?
(一)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的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律师出庭时应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律师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律师应当模范遵守出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文明出庭争辩,依照法律的规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促使法庭审判顺利进行。
(二)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应当模范遵守法律规定,在接受委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应当兼顾社会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9.实习期间,你对从事律师职业感受到的最大困惑是什么?
你是如何看待这一困惑并打算如何解决它?
精业务与抓案源的矛盾
现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实行的是效益工资制。
多劳多得,不劳不得。
问题是绝大多数律师都面临着案源奇缺问题。
没有案源就没有收入,没有收入就没有律师的生存和发展,所以许多律师对抓案源绞尽脑汁,煞费苦心。
术业有专攻。
律师业务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服务业务。
特别是近年来新法、新的司法解释,新的法学理念,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
如果想要精通业务,势必要占用时间来搞法学研究,埋头读书。
让律师看看书、学学习,丰富法律知识,提高办案技能,对于法律本科毕业的大学生们来说,不成问题。
问题是大多数律师若精业务,便没时间抓案源;
若抓案源,便没充足的时间充电。
让大学毕业的律师们抓案源无异于赶鸭子上架,是最苦最累的,但是又不能不做。
现在,有的律师事务所,比如天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专门的公关营销部来拓展案源,让律师专心致之钻研业务,扬长避短,不失为绝好之策。
10.当前,有些律师在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形式发布案件相关事实和审理经过,意图以此形成舆论监督,你如何看待这种做法?
法院担心律师发微博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律师担心法庭程序不公缺乏外部监督,两者的心情都可以理解,问题是:
法官(法院)和律师是合适的发布直播微博的主体吗?
两者都不是。
法官是庭审的主导者,负责引导诉讼的正常进行,全面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的陈述、辩论及各方围绕证据开示而发表的质证意见,法官在法庭上发微博,庭审该如何进行?
庭审质量如何保证?
直播的微博内容需要像庭审笔录一样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认吗?
对法院、法官而言,展示案件情况,回应公众或舆论对案件关注的最好方式还是判决,在判决之外发布直播。
同理,律师受人之托,需要专心应对庭审中的各种情况,对庭审变化作出反应并及时调整庭审策略,律师忙于发送微博,当事人会作何观感?
律师在法庭上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其微博报道的客观性又如何体现?
微博除了具备便于人们交流沟通的社交属性外,还具备发布信息的媒体属性。
微博直播庭审的出发点应该是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公正和准确的报道。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其地位的不中立,无法保证微博直播案件的客观性。
不中立甚至南辕北辙的案件报道,会引发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和司法以外的权力对案件的干涉。
另外,不当的微博内容很可能会侵犯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或暴露证人的身份,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困扰,甚至造成证人串供或修改证词,严重地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此外,微博有着天然的弱点。
受字数限制,微博无法在短期之内,全面、客观地展示庭审情况,其内容往往是一些信息的碎片,人们要通过连续的阅读,才可全面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
这一缺陷,对文字内容涉及司法活动的微博发布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一个受过良好专业训练的报道者,才能更好地通过微博报道庭审及案件全貌。
所以微博直播庭审的事,法官律师都别参与,还是交给媒体吧!
11.如果你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的结果与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存在差距,而你又特别希望承办此案,你将如何处理?
在律师工作实践中,尤其是诉讼案件,很多律师都有这样的经历,明知道当事人的要求和想法不现实,或者说胜算的概率很低,但是为了能接到案件,律师不惜夸海口、说大话,甚至不惜请“主审法官”与当事人同桌吃饭来显示实力,活脱脱一个江湖郎中,总能包治百病,无视一切疑难杂症。
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心理问题,是律师执着于某种结果的利益思维造成的。
这种案件往往是浪费了当事人的财富和国家的审判资源,律师在得到有限的金钱回报的同时,为世界涂上了一层黑色的油墨。
律师无论在接受咨询还是接受委托时,不是鼓励当事人坚持自己的错误,而是帮助当事人改变他们不切实际的想法,在以后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断完善自我。
针对具体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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