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业务手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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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批收费………………………………………………6
(十)审批咨询………………………………………………6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6
(二)受理……………………………………………………7
1.审核…………………………………………………………7
2.补正材料……………………………………………………7
3.受理决定……………………………………………………7
(三)审查……………………………………………………7
(四)审批决定………………………………………………7
(五)审批流程图……………………………………………8
(六)决定公开………………………………………………8
(七)归档……………………………………………………8
四、投诉举报…………………………………………………8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8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8
附件
1.排污许可证………………………………………………10
2.审批流程图………………………………………………11
3.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12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审批要素包括:
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
编码:
(二)实施机构:
市行政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
(三)审批对象:
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污水排放企业。
(四)审批依据: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2、《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01年12月修正)第三十一条:
“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8月国务院令第183号)第十四条:
在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具。
4、《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8月国务院令第183号)第十四条:
(五)审批条件
申请排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由市环境保护局发放排污许可证:
(1)列入国家及省、市重点监管的排污单位;
(2)日排废水10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
(3)日排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排污单位;
(4)日排氨氮5公斤以上的排污单位。
2、其它企业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发放排污许可证。
(六)审查材料
申请排污许可,应当向所在辖区行政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
3、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定分配的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
4、已实施的总量控制削减指标措施的完成情况,或者拟实施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措施;
5、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
已经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当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治理验收材料;
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和环保验收材料;
7、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8、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见附件1
(七)审批证件: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2年。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九)审批收费:
排污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
济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一)收件
济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地址:
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5号,联系电话:
0537—2363820。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
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果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进入下一步程序。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
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什么材料。
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入下一步程序。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
行政审批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要将排污单位的申报材料移交市环保局污染防治与应急管理科,污染防治与应急管理科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四)审批决定
1.分管局长在接到审批意见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并交污染防治与应急管理科办理。
2.污染防治与应急管理科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排污许可证文本,并交行政审批中心。
3.行政审批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排污许可证盖章。
4.通知申请人到市行政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
(五)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2
(六)决定公开:
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济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址:
事项名称
项目名称
(七)归档:
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
项目办结后由污染防治与应急管理科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
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
市行政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行政服务中心督查投诉科负责对市行政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6.行政服务中心督查投诉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7.市行政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8.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市行政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和行政服务中心督查投诉科作出处理后,应各自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
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9.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11
附件1
附件2
排污许可流程图
排污单位申请
排污单位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县市区环保局审核意见
受理
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
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进入下一步程序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材料
行政审批中心2个工作日内将排污单位申报材料移交市环保局污染防治与应急管理科
污染防治与应急管理科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分管局长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污染防治与应急管理科2个工作日内出具排污许可证文本
行政审批中心1个工作日内对排污许可证盖章并送达排污单位
附件3
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法定
代表人
身份证
号码
所在地
(详细地址)
邮编
经济性质
行业主管部门
申请人的基本事实及理由(提交材料):
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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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 许可 业务 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