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计划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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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计划方案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案
为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各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制定本计划和实施案。
1、职业病防治计划1.1检查计划 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前、定期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在就业前的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宜从事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业禁忌征者,不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定期健康检查便于早期发现病人,及时处理,防止职业危害的发展、为制定预防对策提供依据。
1.2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 企业建立职业卫生和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是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的要求。
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工作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监测结果与分析,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组织和检查结果及评价。
劳动者个人健康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职业病的诊断、处理、治疗和疗养,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情况等。
1.3消除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1.3.1改进作业式,改善作业环境,减少有害物质散发。
1.3.2加强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减少有毒物质的跑、冒、滴、漏。
1.3.3搞好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防止有害物质的2次污染。
1.4合理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在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或因进行设备检修而不得不接触高浓(强)度有害物质时,必须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1.5注意个人卫生,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注意劳逸结合。
1.6对女工要给以特殊保护。
1.6.1不安排女工到不适合女性身体条件的岗位。
1.6.2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工作。
1.7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护知识,制订职业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
领导和劳动者要通过培训,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和法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知识。
提高对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重要性的认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1.8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1.8.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8.2对产生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8.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0.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工作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劳动能力受损程度应按照已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进行鉴定,并按劳动保险条例,给以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2.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案2.1车间进行安全值日制度,每天对车间进行检查;安环部每月定期对生产车间进行检查,保证车间环境问题早知道,并能早处理。
公司在招聘每位员工时,要求应聘者出示一份近期的身体全面检查材料,做到招聘人员,身体健康在先,保证所有招聘来的员工身体适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同时便于对员工身体的跟踪监护。
2.2企业为企业每位员工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档案具体记载了以往的职业接触史,职工工作岗位的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职工进入该岗位的时间,在岗时间。
职工的个人健康监护档案记载了每位职工的以往病史,职工进厂前,进厂时,具体的在岗中的的各次检查记录。
我们把每位职工的身体状况同职业结合起来,全面、具体的分析每位职工的健康状况,使职业性侵害早发现早治疗,保证每位职工的健康。
2.3公司每年请具有监测资质的检测部门对空气、水进行检测;公司每月对各个车间进行一次设备、安全、职业卫生面的检查。
保证职工工作环境的安全、卫生。
公司每进行全厂卫生大检查,进行清洁生产,给职工提供一个清新、干净的工作环境。
2.4公司全年根据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特殊作业提供特殊劳动劳动防工具。
给对配备了防尘口罩;给工作人员发放了防噪音式耳塞;加强了可能产生职业性侵害岗位工作人员对职业病的防,保证他们的身体健康。
2.5公司为员工24小时提供热水,保证员工洗浴的便,并筹建大型浴室,为员工提供更舒适的洗浴空间;为改善员工的住宿条件,建设了新的住宿楼,宿舍中连有网线,有线电视,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能够休息好、娱乐好;保证8小时工作制,尽量不安排加班,给员工安排规律的生活空间。
2.6公司给女工的保护2.6.1不安排女工到岗位,对于女工,一律安排到适合她们身体要求的岗位。
2.6.2对孕期、哺乳期的女工特殊照顾,不让其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工作;不安排夜班工作,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充足的产假。
2.10公司对产生职业病的员工,由专业部门依《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进行鉴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具有工作能力的职工,公司结合职工的个人情况,重新安排适合本人的工作。
对不具有工作能力的职工,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另外还可依劳动保险条例得到保险公司的工伤医疗赔偿。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目的
根据《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为确保劳动者知悉劳动过程中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在此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下工作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以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或减轻健康损害,制定本制度。
2、围
适用于本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3、职责
(1)将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2)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3)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4)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4、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策划、实施与运行
(1)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3)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应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容应包括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5)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
(6)本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7)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本单位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5、职业病危害警示的策划、实施与运行
(1)在产生重职业病危害及必要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容。
(2)应当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容。
6、检查整改落实
(1)公司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2)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3)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收集实施过程中的发现问题,并于15个工作日进行整改落实。
(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意识和防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
1、总经理负责审批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各班组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培训。
4、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卫生教育和岗位安全教育。
三、工作容
1、培训计划:
各班组根据岗位特点每年负责向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培训需求,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外部变化的情况进行培训。
2、培训时间:
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3、培训容:
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设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行业标准等。
4、培训形式:
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
(1)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员工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措施;
d)公司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四、记录
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维护检修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所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维护检修管理。
三、职责
1、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厂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规定
1、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造成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的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3、供应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必须索取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⑴、安全检查员在班中巡查时同时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⑵、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应经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专题检查,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⑶、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⑷、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记录。
⑸、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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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 防治 计划 实施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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