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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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简化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建立以出口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评价为核心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综合采用企业体系评审、生产过程检查和出口抽查等官方验证结果对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结果进行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分类管理,以及出境竹木草制品的风险分析和分级。
本管理实施细则所称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
所称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包括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三、职责
(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分类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风险分析指南。
(三)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开展本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风险分析,对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和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四、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出口竹木草制品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
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3.有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成品库/区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4.具备相应的防疫除害处理措施,防疫除害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5.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6.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包括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合格供方评价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自检自控制度等。
(二)注册登记受理与考核
1.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及分类管理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厂区平面图。
要求标示企业的原料存放场所、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主要生产设备或设施等;
5)防疫除害处理措施及相关设施情况材料;
6)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等;
7)厂检员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8)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辅料清单、自检自控计划;
9)必要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等。
2.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在限定期限内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组成由2人以上(含2人)的考核组,依据注册登记条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考核情况填入《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考核表》(附表2)。
4.经现场考核合格或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备,由直属检验检疫局颁发《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附件3),证书有效期为4年;经现场考核不合格或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以注册登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下达《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附件4),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5.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获得注册登记资格的企业实施日常监管。
(三)注册登记管理
1.注册登记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2)厂检员发生变化;
2.注册登记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1)注册登记证书满4年有效期;
2)产品种类发生变化;
3)其他有较大变更情况。
3.注册登记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1)企业生产加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改建、扩建、迁址;
3)停产一年以上的;
4)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4.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注册登记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1)对发现的问题在限期内不能整改完成;
2)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
3)隐瞒或瞒报质量安全问题;
4)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
5)变卖或出借注册登记证书;
6)伪造和变造注册登记证书;
7)企业自行提出注销申请;
8)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
五、分级分类管理
(一)产品风险分析及分级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风险管理,鉴于竹木草制品生产所使用原辅料及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存在携带植物有害生物等检疫风险和甲醛、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检验风险,检验检疫机构运用风险分析原理,对出境竹木草制品进行风险进行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对出境竹木制品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
1.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主要考虑以下内容:
1)分析产品原辅料携带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可能性;
2)分析生产加工过程消除或带来风险的可能性;
3)分析存放、运输等过程可能产生的风险;
4)考虑国外不合格通报、检测监测、警示通报等风险信息;
5)评价风险出现后可能带来的影响;
6)降低风险的管理措施。
2.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辖区产品类别和特点,制定本单位出境竹木草制品风险分析指南,各分支检验机构根据风险分析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产品检疫进行分析,根据携带有害生物及禁止进境物风险高低,将出境竹木草制品分为高、中、低不同风险等级。
3.虽然部分竹木草制品法检范围不包括检验内容,但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制定风险分析指南、各分支机构在实施产品风险分析过程中,可以一并考虑对质量安全风险检验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或引导企业针对这些质量安全风险检验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高、中、低风险物质,为指导企业开展自检自控计划奠定基础,但相关安全风险检验项目不纳入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合格评定。
(二)企业分类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条件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
1.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获得《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3)建有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并有效运行和执行,对产品质量及生产过程进行自检自控;
4)加工工艺合理,产品质量稳定。
2.一类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
2)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完善。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建立自检自控计划,能够覆盖法定检验检疫的各类风险,供应商评价制度完善,原辅料验收措施到位;
3)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
4)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达A级以上,且分类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
5)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
3.二类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
2)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完善。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建立自检自控计划,能够覆盖法定检验检疫的各类风险;
3)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具有防虫、防霉处理设施;
4)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达B级以上,且分类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上;
5)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8%以上。
4.不具备一类或者二类条件的企业定为三类企业。
(三)分类管理的申请、受理与考核
1.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考核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考核申请表》(见附件5);
2)自检自控证明材料;
3)检验检疫机构所需其他材料。
2.检验检疫机构自接到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
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未能在规定期限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
3.初审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考核组,按照《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考核记录》(见附件6)所列考核项目对企业进行综合考评。
考核组应由至少2名熟悉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业务的人员参加。
4.考评结束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企业类别。
检验检疫机构应将批准的分类管理类别及时告知企业,并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直属检验检疫局定期对外统一公布企业分类名单。
5.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1)申请企业类别升级的;
2)生产加工地点变更的;
3)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6.如企业未提出分类管理申请,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按照《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考核记录》所列考核项目对企业进行综合考评,以确定企业类别,并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定期对外统一公布。
7.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分类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4年考核评定一次。
(四)出境验证及放行
1.检验检疫机构采用管理体系或制度审查、生产过程检查和出口环节抽查等验证方式,对出口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和产品风险控制结果进行评价,并对出口产品进行合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对出口报检批次做出是否放行的决定。
2.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和出境竹木草制品风险等级,确定出口环节抽查验证年度抽查批次比例。
直属检验检疫局机构可参考以下比例实施查验,也可根据辖区业务实际进行调整。
1)一类企业出口产品抽查比例不高于出口批次的1%。
根据产品风险等级,确定不同查验比例,最低抽查批次不少于1次;
2)二类企业出口产品抽查比例为出口批次的3-10%。
根据产品风险等级,确定不同查验比例,最低抽查批次不少于1次;
3)三类企业出口产品抽查比例不低于出口批次的15%。
根据产品风险等级,确定不同查验比例,最低抽查批次不少于1次;
3.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产品风险等级、出口季节和产品输往国家/地区,以及是否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者《熏蒸/消毒证书》等,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对每家企业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现场检疫查验的具体比例和报检批。
对未获得注册登记资格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受理其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但需实施批批查验。
4.对不实施出口环节抽查验证的出口报检批,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生产管理体系或制度审查、生产过程检查即日常监管、以往出口环节抽查验证情况,以及企业自检自控情况,进行合格评价,确定是否予以放行。
5.我国与输入国家/地区签订的双边协议/议定书,以及输入国家或地区对我国竹木草制品有特殊检验检疫要求的,或国家质检总局下发警示通报的,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五)分类企业监督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或执行,和防疫除害处理措施执行情况;
2)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等条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
3)企业自检自控是否按计划执行;
4)厂检员是否履行职责;
5)企业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6)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2.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生产企业类别对其实施不同的监管频次,一、二类企业每年至少1次,三类企业每年至少2次。
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中,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填写《出境竹木草制品监管记录》(附件7)。
3.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竹木草制品企业的检疫管理档案。
4.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企业做类别降级处理:
1)自检自控和检疫风险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
2)厂检员未按要求实施检查与监督;
3)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抽查验证查验,连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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