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的“1+1+4”法制体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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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级资质问题,文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实施条例】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一、节能清单中的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
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文件1,笔记本电脑,NVR】
3C-强制要求【文件2,3】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
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
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易华录-官网截图与招标文件打分标准对比】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四章投标人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
类似效力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所投产品2013年至今,没有因质量、安全、虚假响应、诚信等问题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行政机关的通报;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因本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以下资质之一:
1、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3、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或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壹级资质》;
4、住建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资质》;
5、住建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第五章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应当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注:
①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联合体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在有效期内;
③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提供“三证合一”新证的,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注:
①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联合体各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②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应按规定通过年检(说明:
①发证机关以文件或官网公告方式通知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有效期内不需要年检的,则还应提供文件或官网公告资料;
②网上年检的,提供质量技术监督局官方网站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查询结果的截屏资料);
③在有效期内;
④复印件加盖公章。
];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注:
①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联合体各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投标人出具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5、投标人出具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承诺函;
6、投标人出具的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7、投标人出具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8、投标人出具所投产品2013年至今没有因质量、安全、虚假响应、诚信等问题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行政机关通报的承诺函。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投标人为运营商还需提供:
(1)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原件备查);
(2)企业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3)企业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
(4)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5)提供不得拒绝向本项目其他投标人提供网络租赁服务,或对其他投标人歧视待遇,不得恶意提高网络租赁报价的承诺函。
(6)承诺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定代表人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投标人为集成商还需提供:
(1)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或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壹级资质》,或住建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资质》,或住建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原件备查);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
(4)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3、投标人为联合体
(1)提供第四章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原件备查);
(2)提供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运营商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有效期内)或护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外籍人士的,按此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4)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5)提供联合体对授权代表的授权书;
(6)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7)若联合体中一方为网络运营商的,须提供不得拒绝向本项目其他投标人提供网络租赁服务,或对其他投标人歧视待遇,不得恶意提高网络租赁报价的承诺函。
注:
(1)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授权书,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2)若运营商中标,在合同签订前须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定代表人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不按期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重新确定中标人。
(3)提供“三证合一”新证的,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4)本次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仅需按以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即可。
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1、投标人2013年至今,因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等问题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行政机关通报的清单,并提供相关资料。
2、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商2013年至今,因产品质量、安全、虚假响应、诚信等问题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行政机关通报的清单,并提供相关资料。
3、投标人未如实提供清单的,一经查实,将按虚假响应处理。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零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
二、基本情况
2015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中,发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采购活动中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要素、评分标准不具体、未保留每位评委有效得分、逾期退还保证金、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的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37条、第52条、第62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20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以及《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本机关对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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