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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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改善结构,突出重点。
补齐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
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鼓励创新,提质增效。
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强化监管,优化环境。
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供给结构更加合理,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深化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四)降低准入门槛。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后,向区县民政部门申请许可。
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养老服务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五)放宽投资准入。
在鼓励外国投资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国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养老机构设立及变更办理备案手续,适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投资养老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进口设备免关税政策。
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各区县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六)优化审批流程。
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
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
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不得相互推诿、违规设置前置条件。
积极推广使用全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投资服务管理事项一网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可在政府指定平台依法予以公示,增强养老机构审批透明度。
(七)精简审批手续。
1998年9月以前建成投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服务场所,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养老机构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行“先照后证”。
对尚未办理设立许可的存量养老机构,各区县政府对其存在的规划、建设、土地、消防等问题,应当统一研究解决。
(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
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九)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强化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保障功能,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老年残疾人集中养护需求。
同时,创造条件满足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失独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为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
积极稳妥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
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竞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健全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机制,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
例应不超过50%。
(十)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加强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共享,通过“信用重庆”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建立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守信主体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
强化诚信宣传教育,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
三、补齐短板,提升城乡养老服务保障能力
(十一)探索建立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制度。
各区县要明晰政府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建立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清单,健全基本公共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完善与评估等级相衔接的老年照护支付制度。
创新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供给,探索建立独居、留守、失独老年人家庭探访服务制度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探索建立家庭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制度,对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
鼓励社会力量为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短期替代照护服务。
(十二)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
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增一批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立以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推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化运作,鼓励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开发养老综合服务包,提供更加多元、精准的适老服务。
支持养老机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十三)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按照“适应需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多元供给”的发展思路,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推动养老机构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塑造重庆养老服务品牌。
推动制定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完善养老机构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围绕产业发展制定实施一批地方标准。
建立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体系,将检查评估情况与相关补贴、奖励政策挂钩,并向社会公布。
依托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动态,加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及服务质量大数据管理。
建立养老机构质量奖励机制,对取得相关质量或服务认证的养老机构,给予政策奖励。
(十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优化规划布局,打造农村区域性养老机构,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高龄、失能失智、失独和留守老年人提供便捷可享的养老服务。
加强农村幸福院改造和管理,注重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整合农村社区服务资源,开展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探索利用闲置资源开发经营养老服务,在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同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养老问题。
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
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
引导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精神慰藉、资源链接等服务,区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十五)发展老年社会工作。
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服务机构和岗位平台建设,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用,提升养老服务品质。
在服务机构和城乡社区社会工作室设立专业的老年社会工作岗位,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代际沟通、关系调和、社会融入等服务。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岗位、公益创投等方式,为养老机构、乡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配置专(兼)职社会工作者。
(十六)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和商场、超市、博物馆、景区等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把关。
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无障碍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
优先支持贫困、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自理能力,提升居家生活品质。
发展适老公共交通,继续落实老年人乘车优惠政策,不断扩大优惠覆盖范围和优惠力度,改善老年人乘车环境,按规定设置“老幼病残孕”专座,鼓励老年人错峰出行。
四、创新发展,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十七)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老年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服务,举办适应老年人特点和需求的休闲娱乐活动,创作老年音像和图书作品,创设老年电视频道、广播电台,创办老年报刊,开发老年旅游产品和线路。
鼓励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休闲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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