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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授权范围内已列入北京北方骏港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计划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及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及任务:
1、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建设项目结算先由施工单位编制,内部审核后报监理单位及项目单位审核、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复审,评审中心按照审计要求进行终审。
各级管理部门对其管理工作负全责。
未经公司审定的结算不得办理财务决算。
2、效益原则:
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努力降低工程成本,减少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公正、高效原则:
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的编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客观、公正、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做到决算编审高质量、高效率。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任务:
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化,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建设项目资金决算的管理、监督及考核分析工作,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各内部分公司工程建设实施部门。
主管已列入北京北方骏港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计划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及其它建设项目的施工实施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
2、监督、检查各建设项目单位的工程造价(一审)管理工作。
3、负责项目单位初审工程决算的复审工作。
4、负责对建设总投资单项工程对外分包工程结算审核的工作。
第六条 投资处是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建设管理造价(二审)工作。
2、对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3、组织较大(>30万元)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
4、负责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手续的办理工作。
5、负责单位工程设计修改意见确定、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 水务集团是公司供水修缮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
1、负责供水修缮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及对内总投资≤30万元结算最终审核。
3、组织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
第八条评审中心为北京北方骏港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造价主管部门。
主管已列入北京北方骏港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计划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及其它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1、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工作。
2、参与较大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年度验收工作。
3、按照审计要求进行最终审计(三审),实行终审责任制。
4、监督各职责部门的执行情况。
对审计中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负责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作。
其主要职责:
1、负责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的签订工作。
2、单位工程开工前,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填报开工报告,报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和质监部门备案。
3、负责组织30万元以下工程的施工图纸会审工作。
4、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申报及有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5、负责单位工程设计修改、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审批工作。
6、负责建设总投资单项工程费用在30万元以下及单位自筹资金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7、负责建设总投资单项工程费用在30万元以上工程结算的初审及上报工作。
8、为确保基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工程结算最终审定后,由终审部门将所有结算资料向项目建设单位移交,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资料的整理、汇总、建立台帐、编写投资分析、归档工作。
第三章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的造价管理和控制
项目投资控制是一个系统管理工作,不仅仅是预(结)算审核管理,还涉及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的投资控制管理。
第十条设计阶段
1、设计单位须保证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深度,提高设计质量。
2、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力争将工程总价控制在概算指标以内。
当工程总价突破原概算指标10%以上时,应按规定程序编制调整概算。
3、设计单位必须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
设计任务书应有估算,初步设计应有概算,施工图设计应有预算。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各项目单位应成立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造价人员,制订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2、认真做好项目的设计管理、招标管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和造价管理基础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3、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任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设计标准而增加工程投资。
4、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和有关数据的测定,办理工程更改、隐蔽工程等的签证手续。
5、在工程施工阶段,严禁分拆设计变更。
6、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总结算,做好投资效果分析。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管理
1、办理签证应及时,不得拖延过后补签,凡过后补签的签证一律视为无效。
2、现场签证中应包括时间、地点、部位、原因、数量、材质等详细内容。
3、所有签证资料均应报送原件,签证资料不得随意涂改,
添加涂改后的签证视为无效签证。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及权限
1、5000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批,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2、5000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写出书面分析报告,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预结算审查范围、程序及时限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查包括工程预算、中间(年度)结算和竣工结算。
工程预算审查:
是指对某一拟建工程设计内容的施工图预算进行的审查,作为安排资金计划、统计工程进度、拨付工程预付价款、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也是工程招标编制标底的基础和投标报价的参考。
中间(年度)结算审查:
是根据工程分段完成的工程量而进行的进度款结算审查。
竣工结算审查:
是指建设工程全过程在通过竣工验收后,正式办理工程结算之前所进行的审查工作。
包括合同的执行情况、定额的使用、工程量计算、材料价格、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与建设费用有关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预结算审查程序
1、施工图预算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编制,项目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完成预算的审核工作。
2、中间(年度)结算由项目单位根据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工程进度、监理意见等资料进行审查。
3、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程序:
(1)总投资≤30万元
监理单位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审计。
(2)30万元<总投资<5000万
监理单位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审查→投资处审查→评审中心按照审计要求进行最终审计。
4、竣工结算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公司主管部门报送,并负责结算审核过程中的核对工作。
5、监理、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后,应先出具初审意见,附初审结算书加盖造价员章,经公司复审后统一在结算表上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结算时间要求
1、中间结算由项目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办理。
2、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应在10日完成结算初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在20日内完成结算初审工作。
3、公司造价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初审结算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具备进行复审的答复意见,不具备条件的,退回项目建设单位重审。
具备条件的,应在30日内完成结算复审工作。
第五章招标及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根据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符合招标条件的工程、设备及材料要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招标。
达不到招标条件或由于技术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招标的,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主管部门报分管领导批准,批复后送招标办备案。
采用商务谈判的方式选定承包商或供应商。
投资公司规定限额以上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应由投资公司招标办负责招标。
第十八条工程招标(或合同的签定)原则上采用固定总价形式。
将材料价格、工农关系协调因素一并考虑。
第十九条确因特殊情况不具备使用固定合同价条件的工程,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可调价方式。
第二十条采用可调价方式的,在招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对主要材料价格实行提前定价的方式,合同应明确可调范围及调整方法,尽量减少合同缺口。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在报送公司招标办之前。
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合同一经签定,承发包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甲方、监理对合同造价进行分解确认,作为核实进度款的依据。
第六章定额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工程项目,原则上所有土建、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执行地方定额、相应费率以及相配套的造价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专业工程中工程、无法执行地方定额的土建工程由专业施工队伍施工时执行专业定额、相应费率以及相关造价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电力、通讯、公路、铁路、桥梁、勘探、化工等专业性强不能使用地方定额的工程应执行有关专业定额相应费率以及相关造价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以上情况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执行定额的种类及具体取费办法。
第二十七条对于地方定额执行过程中的缺项子目,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共同出具书面意见,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补充定额上报公司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向定额管理部门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工程预(结)算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办理预(结)算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公司年度计划,且已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工程。
第二十九条办理竣工结算的条件:
工程已竣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监督部门出具工程质量认证、结算资料齐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予结算:
1、工程项目未列入年度计划的;
2、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
3、按公司规定应招标(或商务谈判)的项目,而未进行招标(或商务谈判)的;
4、未签定正式合同的;
5、未签批工程开工报告的;
6、无质监部门质量认证书的;
7、结算资料不齐全,未经有资质人员初审的;
第三十条工程中间进度结算必须依据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签证资料进行结算,并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拨付进度款。
第三十一条竣工结算报审必须提供的资料: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承发包合同、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开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书、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认证单,供货合同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结算书编制要求:
1、结算书内容构成:
封面、编制说明、取费表、结算表、价差表、甲供材结算表、工程量计算基础。
2、所有结算书均应附工程量计算基础,计算基础要求简练、准确、清晰、工整,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第三十三条 材料价格的信息管理
1、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价格审计办公室(由工程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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