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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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是根据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91)水规设便字第35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研究院和高等院校对原水利电力部于1978年发布试行的SDJ10-78《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会同各协编单位开展了广泛的专题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吸收采用了地震工程新的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际,提出修订稿后,在全国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单位及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试设计,最后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会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组织审查定稿.
本规为强制性行业标准,替代SDJ10-78.
本规共分11章和1个标准的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容有:
进一步明确了规适用的烈度围,水工建筑物等级和类型,并扩大了建筑物类型和坝高的适用围;
提出了对重要水工建筑物进行专门的工程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以确定地震动参数的要求,并给出了相应的设防概率水准;
增加了场地分类标准,并相应修改了设计反应谱;
改进了地基中可液化土的判别方法和抗液化措施;
根据1994年国家批准发布的GB50199-94《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和要求,在保持规连续性的条件下,区别不同情况,把各类主要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计算从定值安全系数法向分项系数概率极限状态的体系"
转轨,套改"
并给出了各类水工建筑物相应的结构系数;
采用了对混凝土水工建筑物以计入结构,地基和库水相互作用的动力法为主和拟静力法为辅的抗震计算方法,对土石坝采用按设计烈度取相应动态分布系数的拟静力抗震计算方法;
在编写的格局上改为按水工建筑物类型分章,各章分别给出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并补充了容.
希望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的过程中,结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归口管理单位,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考虑.
本规由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提出修订.
本规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归口.
本规解释单位: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
本规修订主编单位:
本规修订协编单位:
电力工业部勘测设计研究院,电力工业部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理工大学,河海大学.
本规主要起草人:
厚群,侯顺载,郭锡荣,苏克忠,王钟宁,佳梅,卫 明,林 皋, 方大凤,黄家森, 瓒,梁爱虎,武清玺,王锡忠,师接劳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基本符号
3 场地和地基
3.1 场地
3.2 地基
4 地震作用和抗震计算
4.1 地震动分量及其组合
4.2 地震作用的类别
4.3 设计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反应谱
4.4 地震作用和其它作用的组合
4.5 结构计算模式和计算方法
4.6 水工混凝土材料动态性能
4.7 承载能力分项系数极限状态抗震设计
4.8 附属结构的抗震计算
4.9 地震动土压力
5 土石坝
5.1 抗震计算
5.2 抗震措施
6 重力坝
6.1 抗震计算
6.2 抗震措施
7 拱坝
7.1 抗震计算
7.2 抗震措施
8 水闸
8.1 抗震计算
8.2 抗震措施
9 水工地下结构
9.1 抗震计算
9.2 抗震措施
10 进水塔
10.1 抗震计算
10.2 抗震措施
11 水电站压力钢管和地面厂房
11.1 压力钢管
11.2 地面厂房
附录A 土石坝的抗震计算
1 总 则
1.0.1
为做好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减轻地震破坏及防止次生灾害,特制定本规.
1.0.2
适用围:
1 主要适用于设计烈度为6,7,8,9度的1,2,3级的碾压式土石坝,混凝土重力坝,混凝土拱坝,平原地区水闸,溢洪道,地下结构,进水塔,水电站压力钢管和地面厂房等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
2 设计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计算,但对1级水工建筑物仍应按本规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
3 设计烈度高于9度的水工建筑物或高度大于250m的壅水建筑物,其抗震安全性应进行专门研究论证后,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1.0.3
按本规进行抗震设计的水工建筑物能抗御设计烈度地震;
如有局部损坏,经一般处理后仍可正常运行.
1.0.4
水工建筑物工程场地地震烈度或基岩峰值加速度,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区域地震地质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般情况下,应采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确定的基本烈度.
2 基本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型工程,以及基本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上地区坝高超过150m的大
(1)型工程,应根据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提供的基岩峰值加速度超越概率成果,按本规1.0.6的规定取值.
1.0.5
水工建筑物的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应根据其重要性和工程场地基本烈度按表1.0.5的规定确定.
表1.0.5 工程抗震设防类别
工程抗震设防类别
建筑物级别
场地基本烈度
甲
1(壅水)
≥6
乙
1(非壅水).2(壅水)
丙
2(非壅水).3
≥7
丁
4.5
1.0.6
各类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的设计烈度或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般采用基本烈度作为设计烈度.
2 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水工建筑物,可根据其遭受强震影响的危害性,在基本烈度基础上提高1度作为设计烈度.
3 凡按本规1.0.4作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的
工程,其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的概率水准,对壅水建筑物应取基准期100年超越概率P100为0.02,对非壅水建筑物应取基准期50年超越概率P50为0.05.
4 其它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高于基本烈度的设计烈度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5 施工期的短暂状况,可不与地震作用组合;
空库时,如需要考虑地震作用时,可将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减半进行抗震设计.
1.0.7
坝高大于100m,库容大于5亿m3的水库,如有可能发生高于6度的水库诱发地震时,应在水库蓄水前就进行地震前期监测.
1.0.8
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宜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结合抗震要求选择有利的工程地段和场地.
2 避免地基和邻近建筑物的岸坡失稳.
3 选择安全经济合理的抗震结构方案和抗震措施.
4 在设计中从抗震角度提出对施工质量的要求和措施.
5 便于震后对遭受震害的建筑物进行检修.重要水库宜设置泄水建筑物,隧洞等,保证必要时能适当地降低库水位.
1.0.9
设计烈度为8,9度时,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水工建筑物,应进行动力试验验证,并提出强震观测设计,必要时,在施工期宜设场地效应台阵,以监测可能发生的强震;
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的水工建筑物,宜满足类似要求.
1.0.10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应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1-89 建筑抗震设计规
GB50199-94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SL/T191-96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
SDJ12-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
SDJ21-78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
SD133-84水闸设计规
SD134-84水工隧洞设计规
SD144-85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
SD145-85混凝土拱坝设计规
SDJ217-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海滨部分)
SDJ218-84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
SD303-88水电站进水口设计规
SD335-89水电站厂房设计规
按本规进行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时,尚应符合有关标准,规的要求.同级行业标准规中,有关水工建筑物抗震方面的规定不符合本规的,应以本规为准.
2.1 术 语
2.1.1
抗震设计:
地震区的工程结构所进行的一种专项设计.一般包括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两个方面.
2.1.2
基本烈度:
50年期限,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超越概率P50为0.10的地震烈度.一般为《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上所标示的地震烈度值,对重大工程应通过专门的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工作确定.
2.1.3
设计烈度:
在基本烈度基础上确定的作为工程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1.4
水库诱发地震:
由于水库蓄水或大量泄水而引起库区及附近发生的地震.
2.1.5
地震动:
由地震引起的岩土运动.
2.1.6
地震作用:
地震动施加于结构上的动态作用.
2.1.7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地震动过程中,地表质点运动加速度的最大绝对值.
2.1.8
设计地震加速度:
由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按规定的设防概率水准所确定的,或一般情况下与设计烈度相对应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2.1.9
地震作用效应:
地震作用引起的结构力,变形,裂缝开展等动态效应.
2.1.10
地震液化:
地震动引起的饱和砂土,粉土和少粘性土颗粒趋于紧密,孔隙水压力增大,有效应力趋近于零的现象.
2.1.11
设计反应谱:
抗震设计中所采用的一定阻尼比的单质点体系,在地震作用下的最大加速度反应随体系自振周期变化的曲线,一般以其与地震动最大峰值加速度的比值表示.
2.1.12
动力法:
按结构动力学理论求解结构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
2.1.13
时程分析法:
由结构基本运动方程输入地震加速度记录进行积分,求得整个时间历程结构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
2.1.14
振型分解法:
先求解结构对应其各阶振型的地震作用效应后,再组合成结构总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各阶振型效应用时程分析法求得后直接叠加的称振型分解时程分析法,用反应谱法求得后再组合的称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2.1.15
平方和方根(SRSS)法:
取各阶振型地震作用效应的平方总和的方根作为总地震作用效应的振型组合方法.
2.1.16
完全二次型方根(CQC)法:
取各阶振型地震作用效应的平方项和不同振型耦联项的总和的方根作为总地震作用效应的振型组合方法.
2.1.17
地震动水压力:
地震作用引起的水体对结构产生的动态压力.
2.1.18
地震动土压力:
地震作用引起的土体对结构产生的动态压力.
2.1.19
拟静力法:
将重力作用,设计地震加速度与重力加速度比值,给定的动态分布系数三者乘积作为设计地震力的静力分析方法.
2.1.20
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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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工 建筑物 抗震 设计规范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