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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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很多时候为了方便工作,为了方便上学,是需要户口迁入当地的。
下文是关于广州市最新户口迁入管理实施细则,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21〕10号,确保户口迁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办法。
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以及《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入户等8个渠道申请迁入本市。
第三条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本细则补充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凭审核部门签发的《广州市区入户卡》以下简称入户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和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条入户卡是我市户籍迁入规范管理的主要凭证,分计划指导类和总量控制类。
属计划指导类的迁入人员,使用计划指导类入户卡;属总量控制的迁入人员,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卡。
入户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并由审核部门按规定核发。
入户卡一经核发,不得涂改。
未持有入户卡的人员,市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复核和入户手续。
审核部门核发入户卡情况应按规定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
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协助。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迁入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编制下达全市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研究制定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市委组织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引进类入户、就业调配、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中随军家属、军转干部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中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家庭团聚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人员迁入学生集体户口、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
负责各类别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并出具证明。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户籍迁入管理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
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迁入我市,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本市相关规定。
其中需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的迁入人员,所需指标总量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省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经批准后统一下达,分类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下达和管理。
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第二章申办
第六条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家庭团聚类等4类准入人员,直接向公安机关申办入户,入户办法和程序由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
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准入人员,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含异地安置退役士兵,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办;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本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申办;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由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办。
积分制入户人员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申办。
学校学生集体户口、驻穗办集体户口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向市公安机关申办。
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第九条七项第1目的人员,按照人才引进申办程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
第七条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引进人员的户口迁入我市的,主管部门应按照隶属关系先行向省、市政府请示,获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下达计划,按引进人才申办程序向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
第八条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领域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以及环卫、公交、教育、基层医疗、养老、残疾人照料等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准入基本条件和补充入户条件的,可申请入户。
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申请入户的准入基本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二具备相应从业资格。
补充入户条件应包括人员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选取程序等,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拟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查。
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入户指标数,做好规定领域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拟入户人员的推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按引进人才申办程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
市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指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本市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急需人才,以及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指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本市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急需人才,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附人员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审定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从业人员、需要引进的特殊人员的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审定程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查。
引进人员单位可按上述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审定程序将拟入户人员名单及相应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总量控制指标按引进人才申报程序审核办理。
引进人员单位当年拟入户人员计划超过20人的,由引进人员单位提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年度人口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人员迁入我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市属单位招用异地入伍优秀退役士官、驻穗部队招用异地非军籍职工,涉及入户的,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由市民政局、广州军区联勤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纳入下一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收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向省有关部门申办。
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向省有关部门申办。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引进特殊需要人员,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人员的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流程,按照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
第三章入户
第十二条收养入户
一收养入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申请随养父母迁入本市。
1.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
3.符合收养法规定并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已在收养登记地入户的弃婴童;不属于弃婴童的,被收养人应已登记入户。
二收养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收养入户,需提供《收养登记证》、合法住所证明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不属于弃婴、弃童送养的,还需提供送养人户口簿、身份证、被收养人出生证。
第十三条恢复户口
一恢复户口条件
原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亲属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居民户口:
1.参军复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肄业,户口仍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要求迁回本市;
3.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等人员回本市;
4.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5.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
二恢复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恢复户口,除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本市合法住所证明或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转业、复员、退伍恢复户口的,提供转业证、退伍证。
2.属本市生源恢复户口的,还需提供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属退学、休学、肄业回原籍的,提供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肄业证明、《户口迁移证》。
3.属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等人员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入户的刑释解教证明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证明。
4.属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的,还需提供原本市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或迁入地未入户证明。
5.属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提供法院宣告证明,或派出所调查意见和两个以上证明人证明及证明人身份证。
以上恢复户口人员,如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投靠人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入户的,可到本市户籍亲属或朋友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第十四条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
1.属出国、出境后未取得居留权,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根据以下不同类型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未满两年从注销户口之日起计算,下同的,提供本人申请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护照、身份证可在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在国外居住满两年以上的,需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及上述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2.属前往港澳地区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提交原本市户籍证明、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关证明、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
属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3.属前往台湾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提供《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4.属前往国外定居并取得居留权的华侨申请回国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到侨务部门办理申请回国定居手续,凭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其护照和身份证由持证人保存。
5.属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家庭团聚
一投靠配偶
1.入户条件
配偶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
3配偶是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2.办理投靠配偶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投靠配偶入户的,除需提供本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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