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信访案件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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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访案件中,有的信访人为了引起领导的重视,反映问题不负责,随意扩大问题,或者有的信访件无中生有,损坏法官、法院的形象,使被反映的法院、法官很反感。
这样就直接导致在接待来访人或办理信访案件时,有拖、推的现象,有的案件法官有:
“我办的案件没有问题,你想告就告。
”的思想,不愿意接触当事人。
3、涉及执行方面的信访案件数量上升。
我院20XX年、20XX年上级机关及本院信访接待反映的信访案件90%以上都是反映执行方面的。
执行方面的涉诉信访案件主要反映几个方面:
第一执行不力,认为法院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导致执行不力。
第二提供执行线索。
认为法院以对方没有财产为由推拖执行,给执行人员提供了执行线索,但执行人员却没有采取措施,只能通过信访渠道,以便引起领导重视。
第三执行人员因办人情案,有推、拖不执行的情况。
第四反映案外人反映执行错误的,这种信访案件比较少见,多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
第五反映一些长期不能执行的案件,这类案件法院主要是执行积案或正在中止的案件。
信访人以信访的形式希望领导重视,能够将案件执行。
执行方面的信访案件,基本都是随着案件执结信访案件也就结了,有的一天不结,信访案一天不止,造成了重信重访。
4、信访接待人员或者不同的部门之间答复不一致导致当事人信访不断。
因我们是基层法院面对的大部分是文化素质不高的人群。
我们在给他们作辩法析理、判后答疑工作时上级机关不顾及下级法院及案件的具体情况,随意答复,有时一句“法院他们应该管”一句话,就使本来已经在基层法院解决的信访案件前功尽气。
还有一些不属于法院主管或管辖的案件,但政府相关部门又不能解决,就直接一句“你们找法院去!
”但到法院后法院答复不属法院管辖的,信访人就认为法院推、拖不愿管,导致到政法委等机关信访。
县机关、部门及有相当一部分人都认为,法院就是解决事情的最后一道防线,解决不了的事就找法院,他们把法院看成是一个大箩筐,只要他们认为解决不了的或者是棘手的都往法院推,导致一部分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或管辖案件的当事人信访、缠诉不断。
5、原审判法官或执行人员态度恶劣、答复不准确,造成当事人针对某个人信访不断。
通过接触这些信访案件有些案件是由于我们的审判、执行人员在答复当事人时对案件处理的过程及执行的进展情况没有向当事人公开,造成当事人存在一些合理的怀疑,对审判、执行人员不信任,认为审判、执行人员偏袒一方,怀疑审判执行人员有办关系案、人情案的情况,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针对某个主办法官或执行人员进行告状信访。
6、个别信访人员属于无理缠诉、缠访。
法院处理的案件是公正的,程序合法,但信访人认为只有通过信访渠道才能有领导重视,才能达到他们的目的,如果判决或执行的情况他们满意,他们还行,如果判决书执行的结果稍不顺意,他们就会到处写材料上访、告状。
我院有一案件谷某某,从开始审判到执行几乎每一个环节,他都要信访,写材料到上级机关信访,结果审判、执行人员谁一见他们都头痛,不愿审理、执行他们的案件。
这样的人抓住了上级机关和法院对信访案件的重视程度,上级机关只要一有信访案件,内容是关于法院的就一级一级批转下来,法院一接到批件,就准备着汇报材料逐级上报。
但这样的信访人很难被安抚,只要案件一天不结或者说他的目的一天达不到他就会不断上访缠诉。
例如常到我院信访的余某某,其在1996年被人故意伤害致成重伤,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被告人赔偿其损失7万余元,后余某又经二次手术,经审理也全部予以赔偿,但余某某的妈妈常年到我院信访、缠诉,认为赔偿数额过低,但答复其如果再为余某某治病有花费的可另行起诉,余某某却没有看病的票据也不起诉。
隔一段时间就用轮椅推着余某某到我院来,丢在院门口走了。
没办法我院出于到残疾人的考虑还给买点吃的,再用车送回家去。
不得已我院与其所在的乡、镇联系给其解决了社会救济的事情。
今年余某某死亡,崔某某还来我院信访,缠诉不断。
7、信访人反
映的情况属实,我们的审判、执行人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确有压案、拖案、推案的情况。
有的案件信访人不反映案件没有结果,执行也执行不下去,一旦作为信访案件为领导督办,下一番大力气,这些案件就很快的得到了解决。
解决的办法:
一、加强对信访案件的重视,建立、完善相关的制度。
丰富信访案件的来源渠道:
1、上级机关批转的书面信访案件;
2、信访专人接访中信访人反映的信访案件;
3、院领导在院长接待日接待来访群众中发现的信访案件。
信访人无论是口头反映还是书面反映,都应统一由立案庭进行登记,填写信访案件流转单,并由院长根据反映的问题将信访案件分为三类:
第一类反映审判的确定主管领导为包案领导,主办法官为责任人,实行案件责任包干制;
第二类反映执行的,确定执行局长为包案领导,执行人员为责任人;
第三类反映审判、执行作风方面问题的交院纪检组查办。
立案庭根据批示将这些信访案件确定一个办理的期限转交责任人的手中,这件信访案件就作为一件案件开始进行流转。
立案庭对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信访案件超过办理期限的按超审限案件对待,进行处罚。
二、作好解疑释惑、判后答疑工作。
反映的许多审判、执行方面的问题,实际是我们的审判法官、执行法官并没有给当事人作好十分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工作。
我们的许多法官认为只要我适用法律没有问题、程序合法,当事人的文化素质十分有限,法律是一门十分深奥的学科,给基层的当事人讲法律无异于天方夜谭,他们不懂。
所以只追求了审判的法律效果,而忽略了法律的社会效果。
但我们仔细想一下就不难发现这种观点认识上的不足,我们的法律不是一部纯理论的法理学论著,它的根源是来源于人们对道德、伦理、生活的总结。
比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它是源于人们对借债还钱这一千百年来道德准则的总结。
法与理、法与情是相通的,我们太多的给法披上冷酷的外衣,使我们法官手中的法成为普通老百姓难以理解的天书,这与我们法官以审判作为法律宣传阵地一直忽略的工作有关。
我一直认为理是相通的,只要作工作的方式的恰当的,只要我们把法律用一种人们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释出来,只要我们把法律的立法原意体现出来,只要我们是真心真意地对待当事人的,普通老百姓一定能听得懂我们的法官解释的法。
这样,有一部分因为案件处理的十分公正、当事人上诉信访的案件就会少了。
三、坚持执行案件审判、执行公开制度。
从信访案件反映的类型来看一些信访人无根据的怀疑法官、执行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通过我们处理的信访案件,这类案件几乎没有。
但当事人为什么还会这么认为呢?
从信访反映的情况我们复查了案件,结果发现案件处理的很公正,但当事人为什么还会怀疑呢?
通过询问当事人得知,信访人也没有证据,只是偶然看到法官、执行人员与另一方当事人在一起说话,或者听人说法官与另一方当事人以前就认识等一些不沾边的情况。
我们有一个信访案就是这样双方当事人调解完了以后却说另一方当事人与院内的一位法官是亲戚,于是就信访,不仅告主办法官还告另一法官。
我认为凡此种种与我们的审判、执行公开的程序不够有很大的关系,说明我们审判、执行工作还未全部在阳光下,才造成当事人的怀疑。
我们法官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自己的交往圈。
我们不可否认的现在社会环境不是很好,普遍地认为中国是一个关系的社会。
所以一直都有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说法,我们要怎样才能纠正这种说法呢?
这就要求我们法官要把审判的全过程公开化,甚至于要牺牲一部分的个人生活,与律师、代理人保持距离,不给当事人合理怀疑的机会。
在执行工作中要向申请人讲明案件不能执行的原因,并向申请人公开我们已经多次执行的执行日志,告知申请人执行风险,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申请人行使释明权。
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对信访的、审判执行进行听证会的方式。
我们应该有这样的认识我们的审判、执行工作除了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审判人员对案件的个别个人意见,法院的审判、执行都是依据公开、公正的法律办案,我们有什么不能公开的?
让审判、执行工作置于阳光下是对法律最好的实践。
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亲民、为民的意识。
有些案件特别是执行案件,没有确定为信访案件时办案人员执行不了,一确定为信访案件进行督办很快就执结了,通过领导督办,近三年以来30%的信访执行案件得以执结,说明我们的办案人员有压案、拖案、推拖不执行的情况,这也是执行信访案件逐年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其中也有执行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的可能,对于这种情况一经查实,应严肃处理;
有的是我们的执行人员工作作风飘浮,工作不扎实,没有穷尽执行措施和方法,致使案件不能执行,对于这种情况应视情况给予执行人员处罚。
对于因工作态度不好,导致信访人只针对个别办案法官进行信访的,只要是案件办理的合法公正的,审判、执行人员应该放下“官老爷”的作风,认真听取信访人对自己的意见,耐心给信访人作解释工作,消除信访人的成见,平息信访人的怨气,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五、不仅发挥庭审的法律宣传作用,还要加强对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宣传力度。
通过在给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对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宣传法律,使他们对国家的基本法律例如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有一定的了解,切实转变机关单位认为的只要解决不了的事,就找法院的观念,对来访的群众反映的问题不仅要文明接待,更重要的是依法答复,不属法院主管或管辖的案件不能向法院一推了事。
六、对信访人不负责,随意扩大问题,或者无中生有,恶意损坏法官、法院的形象的信访人,一经查实,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告知如果信访人再执意不听,触犯我国的刑法,将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案件是一个法院全部工作的缩影,虽然我们都知道“不以小慎掩大德”的道理,但是一名法官、一个法院争取名誉,赢得社会的认同和赞扬是十分不容易的事,是一名法官、一个法院可能经过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付出了艰辛的努力。
一件小小的信访案件不仅得到了上级机关领导的关注,也牵动着普通的人民群众的心,处理的不好这种“小慎”真的会掩我们法院、法官的“大德”的,重视处理好信访案件是人民法院真正体现“群众事情无小事”和司法为民的宗旨,也是树立人民法院的威信和法官良好形象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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