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运输代理合同中文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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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X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自愿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委托乙方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事项;
(2)、乙方愿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接受甲方的委托。
甲、乙双方经友好地平等协商,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事宜,共同地一致协议如下:
一、代理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代理人,代理承办如下业务:
1.1提供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以及保险等服务;
1.2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以及中转等服务;
1.3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
1.4提供仓储、陆运运输等服务;
1.5其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具体委托范围以《货运委托书》列明为准。
2.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代理事项的基本框架条款达成的总合同,规定了双方在代理事项操作时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
本协议项下,甲方对个案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委托,必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单独签发《货运委托书》。
二、责任范围
2.1甲方的义务及责任
2.1.1甲方在委托时须向乙方提供所需承运货物的相关信息、文件和/或单证,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或单证上有关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尺寸、性质及其特别装载和/或积载和/或包装事项(如有)等其他相关信息与实际装运的货物相符。
若有不符,无论甲方是否为相关文件和/或单证(包括且不限于事后签发的空运单、提单等运输单证)上列明和/或事后被证明的契约和/或实际托运人,甲方均得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损害、罚金、税收、滞纳金、关税、滞报金等所有法律风险、后果和费用,而乙方不承担。
如果甲方提供的货物信息缺少上述委托详情,除非甲方有书面的相反指示,否则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根据实际装运的货物信息和/或通常的业务操作和/或行业惯例对缺少的上述委托详情进行补记。
对该乙方补记的内容,甲方应予以承认,并视为由甲方本人提供的委托详情。
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提供该补记内容而产生的损失。
2.1.2为办理货物进(出)口需要,甲方应根据《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关、商检等政府机关或自律性行业组织的规定和要求负责提供齐备的进(出)口报关文件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批文、进(出)口配额和/或许可证等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若基于上述文件的缺失和/或瑕疵而不能办理货物的进(出)口手续,或者造成货物被海关、商检等国家机关扣押、留置、滞留、处理、拍卖等,乙方均不承担由此而带来的任何损失、费用和/或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并有权继续收取相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
甲方如需更改报关和/或报检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需要提供书面修改通知。
否则,乙方有权依据尚未更改的书面文件办理进(出)口报关和/或商检,并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和/或费用等法律后果。
2.1.3甲方如需取消、修改和/或变更货运委托事项及其内容的,须及时出具书面通知。
否则,乙方有权依据尚未取消、修改或变更的书面文件办理委托事项,并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和/或费用等法律后果。
若货运委托事项被取消,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为办理本次货运委托已承担的所有费用及遭受的损失(如亏舱费和/或对第三方承担的违约金等),并相应支付乙方应当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
若货运委托事项及其内容被修改和/或变更,则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合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且不得影响应由乙方收取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
乙方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如遇紧急情况、客观事实、或者承运人、港口当局、机场当局或海关原因等导致无法修改和/或变更,则该后果应由甲方承担,且不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
2.1.4甲方或其指定方须按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交付所托运的货物及相关文件和/或单证,并保证单单相符、单货相符。
甲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经妥善包装且坚固适货,能经受正常装卸和运输,并符合承运人要求,并对包装不当产生的货物破损、运输延误等负责。
但是,按照约定应由乙方负责包装的除外。
2.1.5甲方托运贵重物品、怕挤压的物品、易碎品、化工品、冷冻品、冷藏品、危险物品、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时,必须事先向乙方提出书面声明,明确指出货物性质、并就防护措施、以及装卸、摆放等各方面提出合理建议。
乙方会将上述书面声明和/或合理建议,书面通知承运人和/或其代理人,并要求其采取符合此种特殊货物的装载、积载、绑扎、固定、或卸载等必要合理的通用方式进行安全运输。
2.1.6甲方所交运的货物,不得夹带未经申报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危险品、半危险品和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
2.1.7甲方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也可以以他人名义,也可以为他人的利益向乙方发出《货运委托书》。
若以他人名义或为他人利益,甲方需在《货运委托书》上予以明确注明。
但是,该注明事项和/或事后披露的代理、代表、委托、经纪、行纪、居间等任何法律关系,均不得构成甲方免除其上述约定和/或法定的义务和/或责任的抗辩事由,而且有义务向乙方支付该《货运委托书》和/或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包括且不限于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报检费等)、代垫费用(如有)、违约金、损害赔偿等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
2.1.8甲方对因违反本协议上述所有约定义务和/或责任而造成货物延误、遗失、灭失、损坏、扣押、或罚没等不利后果负责,并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2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2.2.1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的船期预报和/或空运预报以及承运人截止接单的日期。
上述船期预报和/或空运预报不构成甲乙双方对运输工具抵达装货港(机场)、开始装货、装货完毕、驶离装货港(机场)和/或抵达卸货港(机场)等具体时间的约定和/或保证,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订舱事宜的参考。
甲方应根据上述船期预报和/或空运预报,在承运人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至乙方,并为乙方向承运人代为订舱预留合理的时间。
乙方在接到甲方明确的《货运委托书》和订舱单等相关文件和/或单证后应立即向承运人订舱,并将运输工具的名称/航次/航班、订舱单号和/或运输单据号(如有)等订舱信息书面回复至甲方。
2.2.2乙方在收到甲方或其指定人或本协议第2.1.7条所述“他人”交付的货物后,基于甲方要求可向其出具货运代理人货物收讫证明。
本处所述货运代理人货物收讫证明,系指货运代理人在收到委托人或其指定人或本协议第2.1.7条所述“他人”交付出口的货物和/或从承运人处接收进口的货物时出具的收据,不具有运输合同的证明和凭单交货的功能,除非乙方在其上有明确的相反约定。
但是,若交付的货物存在破损或污损、受潮或水湿、变形或损坏、短量、生锈等异常情况,或者与先前提供的货物信息、相关文件和/或单证不符时,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有权在货运代理人货物收讫证明、货运委托书、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发票和/或收据等文件和/或单证上加批注。
2.2.3在缮制提单、海运单或空运单等运输单据前,乙方可向甲方确认运输单据的内容。
乙方应在收到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后,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向甲方发送运输单据,并应甲方要求,可向其提供提单、海运单或空运单等运输单据正本。
但是,若甲方尚未支付或拖欠上述《货运委托书》和/或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以及尚未清偿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和/或民商事合同项下应由其承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包括且不限于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报检费等)、代垫费用(如有)、违约金、损害赔偿及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乙方有权以此为由拒绝交付提单、海运单或空运单等运输单证正本。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为办理订舱,同时又接受甲方的指定人或本协议第2.1.7条所述“他人”等实际托运人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甲方的指定人或本协议第2.1.7条所述“他人”等实际托运人请求乙方交付其取得的提单、海运单或空运单等运输单证的,甲方应同意乙方的该种交付行为,并免除上述条款约定的应由乙方向其本人交付提单、海运单或空运单等运输单证的义务和责任。
因乙方过错,致使运输单据中有关货物的数量、品名、起运地、送达地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发生错误或不符合甲方出具的书面委托事项或者特别指示,并由此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第2.2.7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2.2.4由于船公司、航空公司、承运人、集装箱场站经营人、码头、机场等第三方造成货物的不正常运输(包括且不限于船期/航班延误、航次/航班取消、错装/错卸、漏装/漏卸、中转港/站错装/错卸或者漏装/漏卸、有单无货或有货无单)、灭失、损坏或迟延等,乙方均有责任将货物的上述不正常运输及灭失、损坏或迟延信息及时告知甲方,督促承运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协助甲方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2.2.5除法律已有规定外,甲方同意并保证,乙方对于由于下述情况所产生或规定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均不予负责:
(1)由甲方或货主或代表他们行事的人员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
(2)由于遵从甲方、货主,或其他任何有权给予指示的人给乙方的指示所引起的;
(3)由于该货物的包装不足或标识不足所引起的,但这些服务是由乙方提供时则除外;
(4)由于甲方、货主或代表他们行事的任何人搬动、装入、积载、或卸下货物所引起的;
(5)由于该货物固有的缺陷所引起的;
(6)由于暴乱、民众骚乱、罢工、关厂、停工或因某种原因对劳工的限制所引起的;
(7)由火灾、洪水或风暴所引起的;
(8)由乙方无法避免的任何原因所引起的。
即使做出了合理的努力,其后果也是无法防止的;
(9)因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所引起的任何间接损失,如迟延的纯经济损失、贸易合同项下由甲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金或损坏赔偿等。
2.2.6对于甲方委托的货物,除乙方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海运单、空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外,乙方均不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法律地位。
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乙方作为承运人时,可依据本协议第2.2.7确定其赔偿限额。
2.2.7乙方应全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对于因其过错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的,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甲方应对乙方的上述过错及该过错与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等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甲方同意并保证,就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而对乙方提起的任何诉讼或仲裁,不论请求人是否为本协议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侵权行为提起,乙方均有权按照以下情形限制赔偿责任。
但是,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乙方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除外:
(1)乙方作为空运承运人时,乙方之赔偿限额应根据出具的空运单条款、《中国民用航空法》和/或相关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约定或规定的货物赔偿标准确定。
如有关法律或公约不适用时,乙方的责任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三十美元,或受损部分货物的实际价值,以低者为准。
(2)乙方作为海运承运人(含全程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时,乙方之赔偿限额应根据出具的提单或海运单条款、《中国海商法》和/或相关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约定或规定的货物赔偿标准确定。
如有关法律或公约不适用时,乙方的责任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三美元,或者受损部分货物的实际价值,以低者为准。
(3)乙方作为铁路承运人时,乙方之赔偿限额应根据出具的铁路运单条款、《中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或相关铁路运输的国际公约约定或规定的货物赔偿标准确定。
如有关法律或公约不适用时,乙方的责任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三美元,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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