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为管理【郑建(2011)8号】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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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建设局,郑东新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止工程建设中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
(一)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的;
(二)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
(三)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
二、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
三、下列行为属挂靠行为
(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
(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
(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或无统一的财务管理的;
(四)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四、全面落实建设单位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监督和制止施工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应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不得将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合同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指定分包单位。
(三)建设单位不得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施工单位,或与施工单位串通转包工程或挂靠施工。
(四)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五)建设单位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与施工单位签定、执行与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不一致的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工程承包合同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汇至施工企业的基本帐户,不得汇至项目部、分公司、子公司、个人等其他帐户。
五、严格落实施工企业的责任
(一)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二)施工企业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与建设单位签定、执行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不一致的工程承包合同。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并就其承包的工程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应当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并督促分包单位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监督和制止分包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发现分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企业完成;
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再次实施专业工程分包;
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六、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
(一)招标文件应当载明限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条款,明确要求投标人作出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承诺和违反承诺的处理办法。
(二)投标报名时,报名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应当提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及养老保险关系证明;
所有证照上的单位名称都必须与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
(三)所有建设工程中标单位,都要向行业主管部门递交不转包、违法分包,不使用挂靠队伍的承诺书。
(四)实行中标项目建造师押证管理制度。
中标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或项目经理证书)必须押在招投标监管机构,待工程验收并经原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还。
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可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自备案之日起原中标项目负责人6个月内不可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
七、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一)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并将企业列入黑名单,暂停承接工程;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等级证书,驱逐出我市建筑市场。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串通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任何人都有权监督、检举,行业主管部门对检举应当受理、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
(五)行业主管部门对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监管不力或知情不报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八、本通知自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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