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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定期对每个社工及小组的工作过程,包括工作方法和工作记录进行检查、指导、控制,用专业的手法和技巧辅导服务对象数据更新、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等,安排专家并对相应的个人和小组进行专业评价,其评价结果将作为机构对社工和小组的考核依据。
b.服务满意度调查内容包括服务对象、家庭成员、社区相关人员以及服务部门工作人员,通过编制调查表收集对社工所提供服务的评价及满意度、认可度,对社工进行综合评价并纳入评优、晋级、续聘等环节中。
c.实务创新和专业探索评估主要是通过对社工在实务操作中积累的经验总结,以及专业方面的探索,鼓励社工实践和发展专业,形成自身的专业优势和机构的专业优势及创新发展等。
2.机构将不定期派出人员通过电话访问、问卷调查、抽查社工工作记录档案、走访服务对象和用人单位等方式对社工实际工作进行核查及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3.机构完成对社工的综合考核后,出具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本等级是社工奖励办法实施的重要依据。
社工被告知考核结果后的5日内,有权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
机构在10日内将复核告知当事人,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经当事人确定签名后,考核资料由机构秘书处存档。
4.机构每月进行一次业务数据统计,由本人将当月业绩情况统计报本小组督导助理,督导助理汇总后上报机构,机构对各小组和每个社工业绩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建档备案。
根据统计数据,机构每三个月对社工进行季度考核,针对存在问题向负责本组专业指导的社工督导、小组督导助理以及社工本人提出改进意见,考核结果由业务部门备案并存入社工本人档案。
三、奖励方案标准
1.社工在每月的考核评比中分数为优秀者奖最多1000元奖金
2.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者得到群众点名表扬者,经机构审查情况属实者给予奖金50元到500元不等。
3.机构对于在重大活动或专业成果评选中获奖或为机构取得荣誉的社工给予奖励。
4.机构对在重大突发事件危机干预中发挥积极作用并产生重大影响的社工给予奖励。
5.具体奖励细则办法视情况和条件另行制定。
季度业务考核优秀者,机构可以按照特别发放工资规定发放奖金。
篇二:
湖滨街道社工绩效考核
湖滨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职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提升社区工作者管理标准化程度,根据《杭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规范》(杭社建?
20XX?
7号)、《上城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上社建委?
4号)、《上城区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调整实施细则(试行)》(上社建办?
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滨街道全体专职社区工作者(以下简称专职社工),包括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包括书记、副书记、党务工作者)、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保障服务委员、妇女文教委员、环保卫生委员、治保调解委员、计划生育委员)、公共服务工作站专职工作者(包括综治维稳专管员、城管专职员、劳动保障工作员以及从事暂住人口、企业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困难家庭等管理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及市、区有关部门规定的纳入专职社工管理范畴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和方法
第三条街道和谐社区创建领导小组下设街道专职社工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街道社工管理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党工委党群副书记、分管民政
工作副主任任副组长,街道分管领导任组员。
街道专职社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社工管理办公室)设在民政科,由分管民政工作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民政科科长及具体负责工作人员。
街道社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职社工各项管理、考评工作,包括考核数据的汇总、公布和台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职社工绩效考核按照“五抓”原则,即年谋划、抓举措;
季分析、抓重点;
月布置、抓进度;
周督查、抓落实;
日记载、抓效能。
通过日常考核、随机抽查、定期督查等方式进行,主要包括月度考核和年终考核两部分。
第五条街道社工管理办公室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将每位专职社工月(年)度绩效考核表格分类保存。
第六条专职社工对考核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街道社工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经街道社工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由街道社工管理办公室负责在收到书面申辩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该答复作为最终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满3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的,视为认同该考核结果。
第三章考核的内容和考核奖金发放
第七条月度考核满分为100分,由绩效考核系统评分和日常督查两部分组成,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考核表格详见附件2。
()
(一)绩效考核系统评分,按照《上城区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系统实施办法》(上社建办?
1号)有关规定,每月以社区为单位,通过社工绩效考核系统,组织社工采取无记名的方法,对专职社工进行自评和互评,每月考核中的自评、互评必须在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中专职社工及社区副职,由社区正职负责考核,考核得分计入“书记(主任)评价”;
社区正职由街道社工管理办公室在当月该社区专职社工考核平均分的基础上,结合日常掌握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得分计入“街道评价”。
(二)日常督查,不设置分值,重点检查各社区专职社工的效能、团队合作、突发性事件处置、网组片责任网格服务、重点工作及其他等方面的情况,由街道社工管理办公室牵头每月不定期组织实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街道社工管理领导小组对照评定标准,对存在问题的当事人月度考核等级实行降级处理;
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视情况追究社区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月度考核成绩被降级的,按该等级最低分计入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其中d等按0分计)。
各科室可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向街道社工管理办公室反映专职社工违反考核要求的情况。
(三)月度考核设a、B、c、d四个等级,其中月度考核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a等,75分至84分的为B等,60分至74分的为c等,60分以下的为d等。
(四)月度目标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
专职社工月度绩效考核奖金为500元,其中月度考核a等全额发放绩效考核奖;
月度考核B等发放绩效考核奖的80%;
月度考核c等发放绩效考核奖的60%;
月度考核d等全额扣发绩效考核奖。
第八条年终考核满分为100分,由和谐社区考核得分和日常考核得分两部分组成。
两部分得分按照和谐社区考核得分占80%和日常考核得分占20%的比例折算成年终考核得分。
考核表格详见附件3。
(一)和谐社区考核得分,直接与全区和谐社区考核结果挂钩(将和谐社区考核得分折算成百分制)。
(二)日常考核,综合全街道各社区、各条线工作完成情况、创新获奖情况,由街道领导班子对社区正职,街道分管领导及科室长对各条线专职社工进行初步评定。
由街道社工管理领导小组结合专职社工月度考核成绩最终评定。
日常考核按照
a、B、c三个等级进行评定,分别对应100分、85分、70分,三个等级的名额由街道社工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情况研究后公布。
根据市、区有关部门要求,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岗位职业证书的专职社工,日常考核得分按5分/项扣除。
(三)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详见附件5。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九条每位专职社工年度绩效考核总分为100分。
其中月度考核得分取算术平均值后,按80%计入总分,年终考核得分按20%计入总分。
考核总分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原则进行排名,得分汇总表详见附件4。
第十条专职社工绩效考核成绩和排名结果作为专职社工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工资)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专职社工绩效考核实行诫勉谈话和淘汰机制。
(一)存在以下之一情况的专职社工,由街道社工管理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进行诫勉谈话:
(1)月度考核被评为d等级;
(2)在考核年度排内名在全街道末5位;
(3)存在工作效能低、团队合作意识差、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等情况。
(二)存在以下之一情况的专职社工,由街道社工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出台处理意见,可视情况采取调离岗位(降职)、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处理方式:
(1)在考核年度内出现两次月度考核d等;
(2)在考核年度内对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街道、社区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3)在连续两个考核年度内绩效排名在末5位,且日常考核有被评为c等的情况;
(4)不能胜任本职岗位,经岗位调动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岗位的;
(5)街道社工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附则
篇三:
深圳市东西方社工服务社社工绩效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部分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东西方社工服务社内所有“准社工”和正式社工,含督导助理(以下统一简称为“社工”)。
二、考核目的
(一)通过客观评价每位社工的工作绩效,从而促使社工及时发现和总结自身的不足,激发工作的热情,进而提高工作能力。
(二)服务社通过对社工进行绩效考核,达到奖勤罚懒的目的,便于对社工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
三、考核原则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社工进行绩效考核。
四、考核用途
(一)薪酬分配
(二)职务升降
(三)员工培训
第二部分考核方法
一、考核周期
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月度考核应于月度结束后五日内完成,年度考核于年度结束后十日内完成,其中年度考核成绩为当年月度考核成绩的累积分值。
二、考核关系
考核关系分为直接上级考核、同级考核和直接下级考核。
不同考核对象对应的考核关系如下:
三、考核维度
四、考核结果
服务社于考核完成后的一周内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员。
对于综合考核成绩排前五名的人员,服务社会视具体情况给予加薪、提升职位、发放奖金等不同形式的奖励;
对于考核成绩排在后五名的人员,服务社将会处以罚金、降职、辞退等惩罚。
考核结果还将作为服务社对社工开展不同培训的依据。
五、考核量表,详见附录。
第三部分附则
一、本规定由深圳市东西方社工服务社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公司理事会审批。
二、本规定自二零零八年六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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