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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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医疗转诊
(一)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计委“定点就医,逐级转诊”的规定,学生应首先在院医务室就诊。
因病情需要,需经院医务室转诊(急诊除外),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二)院医务室接诊医师遇到疑难、重症或经复诊仍难以确诊、治疗,以及由于技术设备力量不足,不能对患者做出诊治时可以办理转诊。
转诊要备注转诊内容(检查、化验、诊断、治疗、手术、取药、住院等),根据转诊备注予以相应医疗费用报销。
(三)学生公费医疗转诊定点医院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必要时,可以转往北京市人社局指定的14家专科医院(见附件一)就诊,但在专科医院只限就诊专科疾病。
(四)如定点医院认为需要转往其他医院的,应由其转诊并开具北京市统一的公费医疗转诊单(或需注明转诊原因和期限),患者就诊后持该单凭证报销医疗费用。
第四条急诊
(一)急诊疾病必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见附件二)
(二)遇到急、危、重等特殊疾病情况应在发病地点就近就诊,就诊医院应是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就诊时声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报销限本次急诊医疗费用。
按北京市医保中心规定,急诊用药不能开出中成药和中草药。
(三)急诊只限一所医院,同时发生两所医院票据只报销其中一所医院的费用。
(四)因公赴外地时因病急诊,可在当地一家医保定点医院就诊。
第五条住院治疗
(一)因病确需住院者,需持医院开具的住院单取得院医务室和学生工作处的许可后方可住院治疗(急诊住院除外)。
(二)除急诊住院外,只可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以及经其和院医务室批准转诊的专科医院住院。
(三)住院和出院时均须声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避免发生公费医疗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六条院外就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一)院外就诊医疗费用按范围、比例报销。
(二)经院医务室转诊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报销。
门诊时在公费医疗可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个人须负担10%;
住院时在公费医疗可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个人负担10%的基础上,再自付10%。
(三)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外其它医院急诊报销。
急诊不住院时在公费医疗可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个人须负担20%;
急诊住院时在公费医疗可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个人负担20%的基础上,再自付20%。
(四)由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开具转院证明转到其他医院就诊报销。
普通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与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诊同等报销。
(五)医疗费用中“材料费”项目报销。
单价等于或大于500元的,个人负担30%。
(六)放射费报销。
CT检查、核磁共振检查个人须负担20%。
(七)寒暑假期间在学生生源地发生的急诊医疗费报销。
按本条第(三)款比例执行。
(八)学生休学期间报销。
可报销急诊医疗费用或因病休学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本条第(三)款执行。
第七条报销凭据与程序
院外就诊报销时需带就诊病历、诊断证明、药品处方笺、有效机打发票和收费明细清单(因公出差急诊还须提供因公外出证明),先由院医务室审核,再到研究生部办公室财务(533室)报销。
当年费用及时报销,跨年不予报销。
第八条保险理赔后的报销
若学生发生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规定的意外伤害情形,应及时上报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处(323室),以免影响保险理赔。
发生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规定给予理赔。
保险理赔之后剩余的费用可按相关规定报销。
第九条以下原因发生的普通门诊、住院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一)入学前患有教育部、卫生部发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学校和有关专业不予录取的疾病(见附件三),入学时故意隐瞒以上疾病或慢性严重疾病病史,入学后相应疾病发生产生的医疗费。
(二)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打架、斗殴、酗酒等因违法犯罪所致伤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自残、自杀、宠物抓咬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旷课期间伤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各种整形、矫形、生理缺陷、健美手术、治疗处置、药费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见附件四)。
(七)学生就医使用的温阳、滋阴类中药制剂,免疫制剂,防疫用品、预防用药、慢病中药调理等。
(八)各种体格检查费用。
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预测费。
预防服药、接种、不孕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九)学生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医疗发票上明确标明自费项目,以及其他有明确规定需自费的项目。
(十一)未经院医务室批准在院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
第十条未尽事项处理。
(一)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二)如遇有本办法未明确的特殊情况,须由院医务室及院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处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报院领导批示执行。
第十一条未经住院治疗而因病需请假者,休假证明由院医务室或定点医院根据病情开具。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院医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制度中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同时废止。
附件一:
14所专科医院
北京地坛医院(传染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传染病)、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二医院(传染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北京市肛肠医院(肛肠疾病)、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疾病)、北京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疾病)、北京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
附件二:
卫生部规定急诊范围
1.急性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等。
2.急性胸腹痛。
3.突发高热,及呼吸、血压、心率(律)及神志明显异常者。
4.突然出血、吐血、有内出血征象、流产、严重脱水及休克者。
5.有抽风症状或昏迷不醒者。
6.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
7.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
8.颜面青紫、呼吸困难者。
9.中毒、服毒、刎颈、自缢、淹溺、触电者。
10.急性尿闭。
11.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病情迅速恶化者。
12.烈性传染病可疑者。
13.急性过敏性疾病。
14.其他经医师认为合乎急诊抢救条件者。
附件三:
《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
学校和有关专业不予录取的疾病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附件四:
不予报销的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手术、治疗处置等药费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
等费用的具体内容
1.治疗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割治单眼皮、打耳洞、扁平疣、面膜、美容性洁齿、治疗白发、染发。
2.各种矫形:
“O”型腿、“X”型腿、先天性斜颈、腋臭、兔唇、六指、正畸、口吃、对眼、斜眼、镶牙、补配眼镜(包括验光)。
3.各种矫形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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