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税务人员培训计划提高税务人员素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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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的主要内容。
主要有几个方面:
①职业道德教育;
②专业技能培训,包括以税法为核心的法律课程、财务会计课程、人际关系方面的课程、计算机应用课程,等等;
③组织和管理能力的培训。
第一、第二类培训适应于所有税
务人员。
第三类培训则主要是针对税务管理中的管理者和决
——培训的形式。
培训形式力求多样化。
主要可采取税务部门和高等院校联合举办定期培训班,对所有的税务人员进行定期轮流培训。
——培训中应注意几个问题。
首先是如何保证培训的效果。
我国目前的某些素质教育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走过场”现象,参与者很容易取得“合格证”之类的证书。
对税务管理者的培训事关国计民生,应注意避免“走过场”问题。
为此,要通过规范统一考试以及考核控制和奖惩制度,确保培训的实效。
其次,计算机在税务管理中的广泛、深入使用是大势所趋。
着眼于未来,应加强对税务人员计算机方面的培训;
于计算机升级换代的效率越来越快,这方面的培训应注意吸取计算机方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制订系统的培训计划,保证培训内容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一定的趋前性。
最后,
应根据个人的工作岗位分别确定不同的培训重点。
比如管理者着重加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培训;
征收人员着重加强税法方面的培训;
计算机操作人员着重加强计算机方面的培训。
力求作到节约培训投入,保证培训效果;
同时对于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要注意进行“交叉”培训,即对有计算机专长者进行税法方面的培训,熟悉税法者进行计算机应用方面的培训等。
――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建立规范的税务代理制度
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不仅要有一套合理的税制,而且要求高效的税务管理。
而税务管理水平的高低,与建立规范有序的税务代理制度密切相关。
在全面实行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目前税务代理制度不仅为西方国家的采用,很多发展中国家也纷纷试行和推广,其中堪为典范的是日本。
日本是最早出现税务代理的国家,早在本世纪二十年代,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和税制的日益复杂,一些纳税人就开始把纳税业务委托他人办理。
1942年日本
《税务代理士法》、1951年日本《税理士法》的颁布,使日本的税理士制度法律化。
现在,日本又有税理士5万多人,
雇员22万人,许多企业通过税理士办理纳税事宜。
与此相对应,日本的税收征管效率很高,是世界上税务人员人均征税额最高的国家之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新的工商税制的确立,尤其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征管制度改革,在我国推行税务代理正成为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的共识。
从80
年代末期开始,北京、无锡、滇口等地开展了税务代理的试点,并根据需要扩大了试点的范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从大多数地区试点来看,我国的税务代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税务代理市场的建设问题。
从本质上来讲,
税务也是一种劳务,在“保姆式”税务征管模式下,这一事实被税务部门的征管活动代替和掩盖了。
税务代理是社会分工和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必然结果,即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某些事务性的工作专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税务代理市场就是提供税务这种劳务的交易场所,是推行税务代理的前提条件之一。
我国目前的税务代理市场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缺乏有效需求,大多数纳税人不愿意寻求税务代理;
二是供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缺乏;
现有代理者的素质、能力同税务代理业务的复杂性以及较强的政策性不相称。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从事税务代理的主要是离退体的税务人员和财会人员,缺乏经过专业训练的高素质从业人员,难以提供足以取信于委托人的优质服务。
这两方面的问题严重地制约了我国税务代理的发展。
实际上,我国有巨大的、潜在的税务代理需求。
我国现有纳税人大约有3500万左右,其中大多数不了解或不甚了解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制度下,他们必须寻求税务代理;
对于熟悉了解税法的少数纳税人,他们也有进行税务代理的需要,并且不仅限于税务代理中的事务工作,而且包括一些较高层次的需要,如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指的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经充分利用税收法规的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税收优惠,从而享用最大的税收利益。
”在现代社会,税收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作用日关重要。
于各国税法中税收优惠条款的普遍存在,不同的财务安排,可能导致明显的税负差别。
税法的复杂使绝大多数企业管理者自身并不具备税收筹划能力,因而他们往往求助于税务代理机构,这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相当普遍,而我国尚处于不完善的的状态。
目前之所以缺乏对税务代理的有效需求,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纳税人缺乏寻求税务代理的内在动力。
也就是说,一方面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不愿意依法纳税;
另一方面,于各方面的原因,违法者难以得到应有惩罚。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寻求税务代理成为一种额外负担。
或者说税务代理使纳税人“得”不偿“失”。
其二,税务代理者素质不高,难以取得纳税人信任。
其三,我国目前的税务代理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税务代理人主要应忠实于委托人,代表并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它必须完全独立于税务机关。
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税务代理机构和代理人附属于税务机关,其结果是税务代理人可能代表了国家的利益而非委托人的利益,这就使纳税人怀疑其是否能代表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当务之急是如何将潜在的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坚持依法纳税,加强税收检查,严惩违法者;
遵循国际惯例,在立法、人员培训等方面逐步创造条件,最终建立独立的税务代理机构;
培育税务代理人才。
主要可采取两种方式。
从短期来看,可通过培训解决从业人员问题,如对愿意从事税务代理的税务人员、财会人员和律师等进行培训与考核;
从长期考虑,可在高等财经院校设立税务代理专业,培训专门的税务代理人才,逐步建立税务代理社会培训和专业教育相结合的人才成长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务代理队伍。
理顺税务代理与相关行业之间的相互关系。
我国的会计师业和律师业相对起步较早,而税务代理业尚处起步阶段,但其市场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广阔,目前急需对其进行立法和制定行业规则加以规范;
但于税务代理业和律师业、会计师业关系密切,工作和职责上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因此,必须考虑这两个行业的立法和行业规则上的区别与联系,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这里涉及到是否对税务代理行业赋予保护和特权,特别是名称使用的保护和从业的垄断权。
从名称使用的保护来看,目前已经形成共识,税务代理行业的规范化管理,要求名称使用权必须受到保护。
我国税务代理试点之初,因为缺乏专业人员,有人主张在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中设立税务代理部门进行税务代理,实质上是将税务代理业并入了律师和会计师业。
这对于税务代理业的技术特殊性来讲是不公平的,也是有违国际惯例的。
我国1994年颁布的《税务代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这表明,税务代理行业名称使用权的保护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从业的垄断权实际上是一个其他行业是否可以进行税务代理的问题。
站在税务代理业的立场来看当然是希望垄断的。
但垄断会导致更高的价格和更少的服务,有违以最低价款获得最佳服务的准则。
因此,从大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税务代理业是非垄断的,其他行业也可以进行税务代理。
以下是一些国家对税务代理执业人员的规定:
澳大利亚:
律师、会计师、税务代理人;
比利时:
财务顾问、律师、称职专家;
加拿大:
律师,会计师;
德国:
律师,会计师,税务咨询人员;
英国:
会计师,税务咨询师,律师,税务代理人;
美国:
会计师,律师,注册代理人。
我国《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执业人员有:
税务师以及经省级国家税务局考核认定的执业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业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5年以上者。
这一规定虽
然明确了律师、会计师等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但于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部门的密切关系,我国的税务代理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
为数不多的税务代理业务为附属税务部门的代理机构所垄断。
这种垄断目前造成税务代理业和相关行业的利益冲突。
随着税务代理市场的建设,潜在的巨大的税务代理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税务代理方面的利益将急剧地扩大,税务代理业和相关行业在利益上的矛盾冲突将明显化和尖锐化。
目前事实上的垄断的存在将不利于税务代理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对此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现代税务管理中,税务代理已经成为税收征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它作为一种社会化服务,税务代理不仅关系到广大纳税人的利益,而且影响到国家的财政利益。
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税务代理的管理。
根据政府对税务代理干预程度的高低,税务代理的管理体制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模式:
①集中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干预程度较高,国家有专门的税务代理立法,政府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税务代理实施统一管理,税务代理人资格的取得要通过政府统一组织的考试和认定。
日本、法国和韩国就是属于这种模式。
②分权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对税务代理管得较少,既无专门立法,也不设专门管理机构,政府只管开业注册登记;
税务代理人主要律师、注册会计师充任,二者的资格行业组织考试赋予的。
英国和荷兰等国采用这种模式。
③混合模式。
一方面政府没有专门管理机构,但制定有专门的行政规章,税务代理人则是行业组织考核赋予资格的
会计师、律师。
其典型的代表是美国,因此这种模式又称为美国模式。
我国的税务代理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建立一个合理、规范的管理体制,对这一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建立我国的税务管理体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要借鉴国际经验。
国外税务代理制度经过七、八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税务代理管理体制,其中许多作法与措施值得我们借鉴。
各国有不同的管理模式,但都具有一个基本特征:
既有政府的监督,又有多样化的行业管理。
比如日本,虽然是实行政府集权管理,但也设有税理士会和税理士联合会两个自我管理组织。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税务代理的行业性组织,因而建立税务代理协会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势在必行。
其次,必须协调税务代理业与相关行业的关系,在管理上一致对待,可参照已经建立的相关行业的管理体制,制定税务代理业的管理体制。
第三,主要通过立法,以法律为主导调节税务代理机构的业务发展和内部建设,避免直接的行政干预。
重新安排雇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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