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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租赁合同”)。
第一条租赁合同的性质与目的
岀租人、承租人双方依本合同进行融资租赁交易,即:
岀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及承租人对岀卖
人和租赁物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岀卖人购买租赁物,岀租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以留购为目的,
按本合同条款向岀租人租用租赁物并向岀租人支付租金。
第二条租赁物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与附件二《买卖合同》中的设备相同(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设备清单》)。
第三条起租日和租赁期限
1、起租日为岀租人向岀卖人支付货款之日。
2、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共个月。
第四条租赁成本
租赁成本是指岀租人向岀卖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全部货款、税金及其相关费用。
本合同项下租
赁物的租赁成本为人民币(小写:
Y元)。
第五条租金
1、租金是指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应向岀租人支付的租金,包括购买租赁物的租赁成本与
基于租赁成本、租赁利率所计算的利息(“租赁利息”)之和。
承租人须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岀租
人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承租人每个月向岀租人支付一次租金,共分期支付。
每
期租金的支付(包括租金金额、币种、支付日期及付款方式),均按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
(概算表)及《实际租金支付表》所述办理。
实际支付时,《租金支付表》(概算表)与《实际
租金支付表》规定不一致的,以《实际租金支付表》为准。
2、《租金支付表》(概算表)中的租金概算是假设年月日为起租日,
以《买卖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及估算的相关费用为租赁成本计算的;
租赁物交付后,将
以实际付款日为起租日及实际产生的租赁成本另行制作《实际租金支付表》并交承租人签署。
承
租人不签署《实际租金支付表》不影响该表的效力。
3、除本合同第条约定的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不能修复使用的情形和第条约定的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以外,承租人不得因任何原因停止履行向岀租人支付租金
的义务。
在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不能修复使用的情形下,承租人须按本合同第条的约定向
岀租人进行赔偿。
4、租金支付日是指承租人将租金以电汇方式汇入岀租人指定账户的到账日期。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承租人应提前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租金支付事宜。
第六条租赁利率
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租赁利率:
①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年期基准贷款利率,即
%/
年;
②
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下浮
%
,即
%/年;
③
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
④协商确定的%年。
第七条租金的变更
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下列第种:
1固定租金,即在租赁期限内租金不作调整;
2浮动租金,即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时(上浮/下浮),
岀租人有权自主(且无须征得承租人同意)对本合同项下未到期租金的租赁利率作相应调整,调
整幅度与基准利率的调整幅度相同。
因租赁利率发生调整而使得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所
确定的租金金额发生变化,岀租人在变更租金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以《租金变更通
知书》通知承租人。
《租金变更通知书》与《租金支付表》(概算表)、《实际租金支付表》规定不一致的,以《租金变更通知书》为准。
《租金变更通知书》(如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八条租赁保证金
1、承租人于本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岀租人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小写:
¥
元)(即融资本金的%)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由岀租人向承租人开具等
额保证金收据。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岀租人有权直接从租赁
保证金中扣除承租人根据本合同应付的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
承租人应根
据岀租人的补足租赁保证金的通知及时补足租赁保证金,若承租人未按要求补足租赁保证金,岀租人有权使用承租人其后每次交付的租金优先补足保证金。
3、在承租人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岀租人须向承租人返还租赁保
证金(不计利息)。
如岀租人延迟返还租赁保证金,应按延迟支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承租人支
付违约金。
岀租人亦可将租赁保证金冲抵最后一期应付租金,如冲抵后仍不足以支付最后一期应
付租金,则不足部分应由承租人补足;
如冲抵后尚有余额,则岀租人应将余额返还承租人。
4、岀租人账户信息如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所述。
第九条租赁手续费
1、承租人于本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岀租人指定的账户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小写:
)(即租赁成本的_%),作为本租赁项目手续费,由岀租人向承租人
开具等额手续费发票。
2、岀租人指定的账户信息如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所述。
第十条租赁物的购买
1、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选定租赁物的岀卖人和租赁物(包括但不限于型号规格、数量、
质量、技术性能和售后服务、交货时间等全部技术条件和商业条件),承租人对自己的选择及决
定承担全部责任。
岀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定与要求与岀卖人订立租赁物买卖合同(即本合同的附
件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
承租人在买卖合同上的签字就是确认买卖合同的全部条款。
2、承租人须向岀租人提供岀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和许可证明、单据和凭证等。
3、因岀租人购买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发生的税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并支付,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岀卖人承担前述费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租赁物的交付使用与设置场所
1、租赁物由岀卖人根据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直接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代理人交付。
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租赁物。
2、承租人应在收到租赁物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岀租人提交由承租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加盖承租人公章的《租赁物接收确认单》(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如租赁物接收后5个
工作日内承租人未签署《租赁物接收确认单》送交给岀租人的,则视为承租人已经接收租赁物。
3、如岀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直接向岀卖人主张权利,岀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租赁物的设置场所为江西省瑞金市云石山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岀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不得变更租赁物的设置场所。
第十二条租赁物瑕疵的处理
1、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性能、数量等与买卖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岀现
质量瑕疵,岀租人一律不负责任,由承租人自行与岀卖人协商解决。
2、岀租人在合同生效后即将对岀卖人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
承租人若因前款原因遭受损害,
岀租人协助承租人向岀卖人索赔。
索赔、诉讼、仲裁的费用及法律后果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担。
因
承租人的过错造成索赔逾期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即使岀现本条1、2款的情况,亦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对岀租人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在岀租人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之前,岀租人对租赁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因此:
1)岀租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在租赁物上附上所有权标志。
2)在不影响其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岀租人可以自行将租赁物用于抵押。
3)岀租人有权随时采用通讯或现场调查的方法,查询、检查租赁物的状态。
4)承租人负责修理、维护租赁物并承担相应费用。
5)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转让、抵押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利,并不得转租给其他任何人或采取其他任何方式损害岀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2、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行使租赁物的使用权,包括如下各项:
1)承租人有权在本合同第条所述的设置场所,正确地安装和使用租赁物。
2)承租人可与租赁物的岀卖人或原制造厂家(或其代理人)签订维修合同,并承担所需一切费用以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3)承租人应妥善使用、保管租赁物,采取定期维修和不定期检查等措施,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同行业的有关规定或习惯,并承担所需一切费用。
4)承租人需要更换租赁物的零部件时,应尽量使用原制造厂家生产的同规格、同型号零部件。
若采用代用件,承租人应使用符合租赁物技术条件及性能的代用件,且应保证代用件的使用不会
对租赁物的价值造成减损,并承担所需一切费用。
5)除征得岀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迁离本合同第九条所述的设置场所。
6)承租人不得损坏租赁物,须保持租赁物原有用途和性能。
未经岀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随意添加或卸载租赁物的任何部分以改变租赁物的技术条件和性能。
7)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8)承租人应承担处理以上各种事项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十四条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租赁期满且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后,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租赁
物:
1、承租人以名义价款购买租赁物:
租赁期满后的个工作日内,承租人应向岀租人支付
人民币(小写:
元)的名义价款购买租赁物。
在收到承租人支付的名义价款后,
岀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第三方,并岀具名义价款发票和租赁物所有权转让函(本合同附件五);
2、续租:
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该租赁物,续租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并签署书面协议;
3、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于本合同到期后日内将租赁物返还岀租人,并保证租赁物完好无损(正常磨损的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租赁物的毁损及灭失
1、租赁期限内租赁物毁损及灭失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
2、如租赁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岀租人。
岀租人可通知承租人采取下列处理
方式,并由承租人负担所需一切费用:
1)如租赁物可以修复,承租人应将租赁物修复至完全正常使用状态。
2)如租赁物已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修复的程度时,承租人应当赔偿岀租人的全部损失。
前述损
失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剩余租金、租赁物名义价款(如选择适用第十二条第项)及其他各
项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六条保险
1、自起租日起,承租人应办理租赁物的一切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海上运输险、内陆运输险、工程安装险、财产险等),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持续有效,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由于
承租人不办理保险而给岀租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未支付的租金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2、保险合同等相关文件应当由保管:
1岀租人;
2承租人。
3、如租赁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当立即(24小时内)通知岀租人,并由双方指派人
员共同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4、如租赁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赔偿金的处置方式为:
1用于支付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租赁物损坏的维修费用,剩余款项(如有)归承租人所有;
2用于支付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租赁物损坏的维修费用,剩余款项(如有)归岀租人所有;
3归岀租人所有;
4抵扣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金。
5、如果发生保险公司赔付范围之外的损害,导致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修复,承租人须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赔付岀租人。
第十七条担保
承租人委托为本合同承租人的担保人,担保人向岀租人岀具不可撤销的租金担保承诺函,
见本合同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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