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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归口管理配套工作,主要行使采购管理职能;
负责组织对供应商的推荐、考察、初选、确认,复查评审;
协助供应商与公司各部门联系、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参与配套件的定价工作;
编制供应商货款支付计划。
3.3技术中心:
负责产品相关技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负责对供应商技术、工艺水平的考察、评审;
负责供应商PPAP管理工作;
参与配套件的定价工作。
3.4品质管理部:
负责行使供应商质量管理和配套件进货检验职能,负责组织对供应商的质量水平和质量体系进行评审。
3.5财务会计部:
负责配套件价格的调研、分析、评审;
负责支付配套件货款及相关财务结算。
3.6变速箱一厂、二厂:
负责提供使用过程中搜集到的有关配套件质量优劣、故障模式等方面的信息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3.7审计监察部:
负责配套工作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负责接收和处理供应商或公司内部关于配套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
3.8技安环保处:
负责对供应商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开发和管理能力的评审。
4定义
无。
5工作程序
5.1总则
5.1.1采购方针
5.1.1.1宗旨:
与人合作,诚实守信,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同舟共济,共谋发展。
5.1.1.2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优胜劣汰,扶强限弱,排除人为因素干扰;
职责清楚,权限明确,加强沟通,提高效率,有利生产、防止腐败行为;
制止对内推诿、扯皮,对外“吃喝卡要”等不良现象。
5.1.2权利和义务
5.1.2.1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
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合同约定事项的产品和货物,不受刁难;
要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额度,支付货款;
发生争议时,有权要求仲裁、诉讼;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赋予的其他权利。
(2)供应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资料的规定,保质保量按时供货;
接受我公司的技术质量监督、审核;
在考察阶段必须如实提供本企业的生产能力、资信、技术能力、质保能力等我公司认为必须了解和掌握的情况;
配套关系确定后,上述情况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
不得向第三方转移泄露我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5.1.2.2供应商的权利即为我公司义务,供应商的义务即为我公司权利。
5.1.3配套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司设立配套管理委员会。
总经理为主任委员,采购配套部、技术中心、品质管理部、财务会计部等部门领导为成员。
配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采购配套部,其部长为办公室主任,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5.2供应商管理
由采购配套部负责组织,按公司《采购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选择、确认、评价和复查评审供应商。
5.2.1确定潜在供应商
5.2.1.1确定是否新增供应商:
根据公司新产品开发计划和配套体系的发展情况,由采购配套部决定是否新增供应商。
5.2.1.2选择潜在供应商:
采购配套部按照同一类配套件选取2—3家供应商的原则收集供应商的相关资料待考察,由部门领导确定考察对象。
5.2.1.3潜在供应商考察:
采购配套部组织技术、品质等部门联合对初选供应商进行基本情况调查,包括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水平、财务状况、服务水平、质量体系等方面的情况,并将书面意见填写于《新增供应商调查/考察表》内。
5.2.1.4确定潜在供应商:
根据考察情况由采购配套部填写《新增供应商申请表》,经技术、质量部门会签后,由公司主管采购配套领导批准。
批准同意后,由技术部门与潜在供应商签订《试制协议》(经采购配套部门会签),技术部门分发开发技术文件,采购配套部门组织供应商试制开发。
5.2.2确定合格供应商
5.2.2.1潜在供应商经首批样品、小批试制及批量试制考核合格后,采购配套部可办理《合格供应商申请表》,经品质部、相关技术部门会签,报配套管理委员会审批,即可成为合格供应商。
5.2.2.2将审批同意的合格供应商列入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册》,即可签订《技术协议》、《质量保证协议》、《采购合同》,并按要求进行批量供货。
5.2.3供应商评价
5.2.3.1季度评定:
由采购配套部组织,每季度对供应商的实物质量进行评定,具体按《供应商业绩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5.2.3.2二方审核:
公司品质管理部应组织技术、采购、生产等部门对供应商的企业管理、组织现状、结构、生产技术以及工艺过程进行审核,具体包括:
体系审核、过程审核和产品审核,评审结果将反映供应商的质量能力水平。
技安环保部门组织对供应商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开发和管理能力的评审。
5.2.3.3年度评定
(1)由采购配套部组织,相关成员参加,以评审会议的形式对所有合格供应商进行评审(次年初评审上一年度),其中:
质量部门负责提供供应商产品实物质量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审核结果的书面报告。
技术部门负责提供供应商技术、工艺水平等方面的书面报告。
使用单位负责提供使用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故障频率等方面的书面报告。
财务会计部负责提供供应商价格水平及企业资信、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书面报告。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提供监督检查结果方面的书面报告。
采购配套部负责提供供应商生产能力,履约能力,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书面报告。
技安环保部门负责提供供应商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开发和管理能力方面的书面报告。
(2)评审会议现场综合各方评审意见做出复查评审结论:
评审合格,继续确认为合格供应商;
评审不合格,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
评审存在一般性问题,可暂保留最长三个月整改期,整改期间,可以保留供货资格,但如不能按期整改至规定要求,则立即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整改合格(同样需经过上述评审程序),继续确认为合格供应商。
(3)采购配套部负责整理评审会议记录,填写《供应商评审表》,并形成《合格供应商复查评审会议纪要》,将合格的供应商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册》,报配套委员会批准,成为下一年度合格供应商,分发至相关部门;
评审不合格填写《终止配套关系审批表》,经批准后书面通知供应商终止配套关系。
5.3采购管理
由采购配套部负责组织,按公司《采购管理程序》进行采购计划、采购实施和采购控制。
5.3.1采购渠道
配套件的采购渠道是配套体系内的合格供应商,不得随意在市场采购配套件。
特殊情况下,采购配套部应填写《市场临时采购申请表》,经部门领导、技术中心、质量部门同意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在市场采购。
5.3.2采购计划
配套件一律实行计划管理,禁止无计划采购。
5.3.2.1采购配套部根据公司下达的当年生产任务,结合单位用量及中储量,认真编制年度《配套件采购计划》,准确反映出各种配套件的需求量、库存量和采购量等数据。
5.3.2.2所有配套件采购计划均需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年度配套计划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其它配套件采购计划由室主任审核,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5.3.2.3编制计划应准确无误,因计划失误导致停工停产或库存积压,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3.3采购合同
5.3.3.1所有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的配套件均需签订《采购合同》。
5.3.3.2合同由供需双方获得授权的业务主管或代表签订,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且经财会部审核价格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才能加盖公司经济合同专用章生效。
5.3.3.3签订合同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意思要明白准确,因合同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导致纠纷,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5.3.3.4合同文本分发至相关业务部门,各部门应按规定妥善建档管理,防止泄密,因失密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5.3.3.5禁止供应商向第三方转让、出示或泄漏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一经发现,即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5.3.4采购份额
5.3.4.1分配原则:
根据供应商的质量状况、新产品开发能力及服务水平等方面对份额进行分配。
5.3.4.2分配比例:
新产品份额分配按照《配套零部件供应商开发管理办法》执行;
成熟产品按照《供应商业绩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5.3.4.3份额调整:
按照《供应商业绩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季度依据当期供应商的综合评价结果进行确定。
一般情况下,采购份额的平衡以一个季度为周期。
采购量分配以后,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因供应商单方面的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当期合同数量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其剩余部分将不允许保留至下期执行,公司有权将该部分数量予以调整给其它供应商。
5.3.5订单和物流
5.3.5.1配套件一律实行合同指导下按我公司要求发货,采购配套部每周由公司ERP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向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单》,明确规定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交货地点、时间和数量(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手工调整)。
供应商收到订单后应按要求进行确认,并反馈至采购配套部。
5.3.5.2供应商在我公司生产地应有适量的库存产品作为储备,以保证收到订单后即可实现100%交付,满足我公司准时化生产的要求。
5.3.5.3因供应商供货不准时,造成我公司紧急采购甚至停工停产,供应商应承担以下索赔责任:
Ø
停产损失=(停产工时*停产人数*30元/小时)*1.1;
紧急采购增加的采购成本;
当月订单(或合同)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其份额均全部作废,不予补充;
处以20元/分钟罚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顾客索赔损失。
5.3.5.4运费:
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以外的运杂费由供应商负担,交货地点以内的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合同有注明的例外)。
如因我公司计划不周造成供应商发货产生高额运费(如空运费、特快专递费等),其费用由我公司承担,公司将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除此以外的高额运费由供应商负担。
5.3.6采购控制:
采购工作中供需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自觉树立法制观念,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共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5.4质量管理
5.4.1质量保证协议
5.4.1.1《质量保证协议》是供需双方签订配套件供货合同的前提,未签订质保协议的供应商不能签订配套件《采购合同》。
质保协议由品质部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包含以下内容:
质量体系要求:
通过ISO9000/VDA/QS9000/ISO-TS16949质量体系合格认证机构的三方认证的期限;
关键质量指标:
入厂验收合格率、装配/机加故障率(PPM)、售后故障率(PPM);
质量保证期和解决质量问题的服务承诺;
配套件专用检具的提供与补充;
交付条件:
包括产品标识、质量证明文件、包装要求等;
建立持续改进程序;
接受我公司的质量能力评审和实物质量抽查行动;
其他相关内容。
5.4.1.2专用检具的提供与管理
1)专用检具的设计、制造和统一
(1)同一配套件由技术部门与质量部门共同选择一家具有代表性的供应商与之签订专用检具设计、制造协议(可在试制协议中明确),凡签订了协议的供应商要按规定的责任承担专用检具的设计、制造任务。
(2)供应商设计的专用检具图纸交技术中心会签并按会签后的图纸制造专用检具,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使用,并作为同一配套件入厂验收、供应商过程控制的统一检具。
(3)供应商无力设计、制造专用检具,则必须委托第三方设计、制造,生产同一配套件的其它供应商以此为标准备齐专用检具,用于生产控制。
(4)专用检具设计、制造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其费用由设计、制造单位报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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